时间:2023-06-03 17:08:57来源:法律常识
2月23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功办理一起轻伤害案件,这在山西省尚属首例。
据了解,2021年6月5日23时许,在某大学寝室内,学生郝某某与同学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引发冲突,郝某某将李某某眼睛打伤,经依法鉴定为轻伤二级。今年2月17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以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小店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为在校大学生犯罪,当事人双方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案件符合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给大学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依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按照提存制度的相关要求,邀请小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太原市司法局公证处公证员召开联席会议。
会上介绍了小店区检察院出台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金提存指导意见(试行)》,阐释了贯彻落实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承办检察官汇报了案情,并对轻微刑事案件能否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进行了释法说理。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按照赔偿标准提出提存赔偿金的建议,公证员对提存账户等进行了说明。经过会商,最后在提存程序、提存办法、提存金额等方面形成了一致意见。
今年2月23日,公证员提存赔偿保证金后,承办检察官结合案情,在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后,依法对郝某某作出无逮捕必要的决定。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成为山西省检察机关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首案。
事实上,小店区检察院成功办理这起案件,源于去年年底出台的一项新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发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充分依法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1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司法、公证处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对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的案件,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司法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因被害人高额索赔,致使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指定的专门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司法机关可酌定采取非羁押措施。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小店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卓英表示。出台《指导意见》是小店区检察院对轻微刑事案件无羁押必要的积极尝试,其对促进刑事和解、正确适用刑罚、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都有积极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体现。
相关链接: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在因被害人索赔致当事各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指定的专门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司法机关再酌定采取非羁押措施进行诉讼。该制度适用于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的案件。保证金数额参照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并高于依法应予赔偿的金额,但超过部分不得高于依法应予赔偿费用的30%(自愿超过的除外)。
本报记者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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