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9:49:39来源:法律常识
“贵易交,富易妻”,是指人当了官,就会抛弃患难时的朋友,另交新贵;有了钱,就会抛弃穷困时的结发妻子,“二奶”、“小三”登场,另娶新人。
此事古今皆然,于今尤甚。
更可恶的是,一些新富的有钱人,“外面彩旗飘飘,家中红旗不到”,在外面包“二奶”、养“小三”,和她们出双入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私生子,抛下原配在家中“天寒翠袖薄,日暮倚修竹”,境地非常凄惨。
有些“二奶”、“小三”还非常嚣张,比如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竟把原配告上法庭,轰动一时,引起群众极大的愤慨。
实践中,即使原配对“二奶”、“小三”提起民事诉讼,最好的结果,也不外乎和老公离婚、和老公家产品平分,落得个人财两空的悲凉下场。
那么,就没有什么有效惩治“二奶”、“小三”的新利器,阻止这种社会不良现象的发生吗?
有,那就是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控告,控告“二奶”、“小三”或者老公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结婚”,不需要办理结婚证,构成事实婚姻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即可。
但是,搜寻重婚罪的判例,结果是基本上没有。原因有二:一是做为被害人的原配,不懂得可以追究“二奶”、“小三”或者老公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顶多只会提起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的结果又往往很不理想;二是司法实践中,追究其重婚罪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很大的难度。
先说程序上:依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重婚罪属于“可自宫(公)”的案件,即原配可以自行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走自诉程序;也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走公(宫)诉程序。这就往往造成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接到控告书时,相互推诿,都告知原配该案不应当本单位处理。即使勉强受理,因缺乏这方面的办案经验,加之实体上认定该罪的难度较大,一般不予立案,达到理想的判决结果概率低到近似于无。
再说实体上:“二奶”、“小三”构成重婚罪,多是需要证明“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一事实,“明知”和“与之结婚”这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前面已经说过,这里的“结婚”,不需要办理结婚证,构成事实婚姻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即可。但是,什么情况才属于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实践中很难操作和把握。
笔者前一段时间,成功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诉讼策略是帮助原配收集“二奶”、“小三”构成重婚罪的证据,同时去公安机关报案,把搜集的证据和线索提交公安机关。虽然颇费周折,但结果是好的,公安机关已经对“二奶”、“小三”立刑事案件侦查,其将付出判刑坐牢的代价。
所以,面对“二奶”、“小三”的不法侵害,一定要拿起追究其重婚罪刑事责任这一新利器,保护自己和家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