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了解一下重庆市巴南区刑事犯罪案律师网站,重庆绑架事件

时间:2023-06-04 09:23:11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绑架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方某甲。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甲为了引起外界关注,使政府解决其工作及家庭困难问题,遂持一把菜刀及一把水果刀,在重庆市巴南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小区居民楼下的花园内,用菜刀劈砍树枝,将自己携带的钱撕碎在地,并要求周围群众报警。因无人理会,被告人方某甲遂持菜刀将正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王某甲(10周岁)劫持,并再次要求在场的小区保安报警。在同保安对峙一分钟左右后,被告人方某甲自行放开被害人王某甲并扔掉菜刀,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公安民警到场后,被告人方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甲的法定监护人王某乙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方某甲的行为谅解。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方某甲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菜刀、水果刀各一把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资料、谅解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于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犯罪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为满足个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绑架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获得被害人家长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胁迫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案件 劳动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被告人 逃逸 用人单位 肇事罪 驾驶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当事人 赔偿 事故 交通肇事 房屋 土地 自诉 补偿费 被害人 刑事案件 法院 肇事 辩护 公司 事务所 责任 债务 交通 打官司 法律 车辆 鉴定 民警 离婚协议书 嫌疑人 债权人 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