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科普一下交通肇事罪政务处分,干部开车撞人怎么处理

时间:2023-06-04 09:21:57来源:法律常识

除以上人员外,梁山凯运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济南市人民政府建议由济宁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查处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处罚。

济宁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了处理

事情都已尘埃落定,该有的审判都有了结果,是不是不幸身亡的人就可以复生?答案是否定的……你的离开,带来的痛苦是为你的家庭和家人,对你的审判,带来的伤害是给你的家庭和家人。

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无视这些安全隐患?

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放任这些违法行为?

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你会让悲剧重演吗?

……没有如果

如果不是这场车祸,驾驶电动车的两个人或许已经到家了……如果不是这场车祸,公交车驾驶人或许是一位将绿色出行践行到底的好司机……如果不是这场车祸,或许公交公司还没有意识到自身的问题所在。

我们不想从死亡中总结经验,一幕幕血淋淋的事故给我们的只有教训,狠狠地教训。

可能在很多人严重,车辆溜车不是大事;可能有很多人觉得这个事故纯属意外;可能你还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驾驶人驾驶无牌车辆;车辆溜车,性能有问题;明知可能会溜车,竟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而是用石头“抵挡”……

我想这不是意外,安全隐患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悲惨事故必定逆流成河。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在每一个美好的生命里

任何人、任何单位或组织都没有剥夺的权利

所以,请严格管理、合格生产、依法监管

所以,请安全行车

所以,请不要把悲痛留给家人

我想

每一位离开的人,都是留恋人间的天使

一、京沪高速济阳段“12·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6年12月26日18时30分许,王干启驾驶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辽B3899A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京沪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351KM+700m(徒骇河大桥),撞上同向行驶的赣C5A219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后,辽B3899A号大型普通客车再次撞击道路右侧护栏,造成该车乘坐人员牛某某、李某某、刘某3人死亡,驾驶员王干启等21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市政府调查组调查认定,京沪高速公路济阳段“12·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1. 辽B3899A客运车辆驾驶人王干启,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2.赵某某,济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养护管理、应急工作。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任某某,济乐有限公司养护管理部部长。济乐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4.李某某,济乐有限公司养护管理部副部长。济乐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马某,济乐有限公司养护管理部管理员。济乐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停薪留职一年的处分。

6.李某某,中铁建二十三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济乐高速养护项目部经理。中铁建二十三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鉴于大连交运集团长途客运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建议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大连交通运输集团长途客运分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二、槐荫区青岛路齐州路路口“3.10”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7年3月10日2时31分许,胡探探驾驶鲁HQL031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煤炭,空载)沿青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齐州路路口时,闯红灯信号进入路口,与沿齐州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进入路口的候某某驾驶鲁AC3995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渣土)相撞,致使鲁AC3995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侧翻,造成胡探探受伤、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槐荫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本起事故是因驾驶员违法行为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1、鲁HQL031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胡探探,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交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梁山县先志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对营运车辆监管不到位,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由济宁市梁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贰十万元整的处罚,对其法人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三、槐荫区刘长山路仁里村铁路桥东侧路口“3.21”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7年03月21日10时38分许,杨汝棒驾驶鲁AS1758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头东尾西停在刘长山路仁里村铁路桥东侧路口北侧的非机动车道,起步向南右转弯行驶时,适遇李某某骑行自行车沿刘长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死亡。经槐荫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本起事故是因驾驶员违法行为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1、杨汝棒,鲁AS1758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交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济南武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营运车辆监管不到位,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由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叁十万元整的处罚,对其法人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四、槐荫区经十路营市街路口“3.27”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7年3月27日18时50分许,李进步驾驶鲁HSG896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渣土、空载)沿槐荫区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市街路口向南右转弯时,遇丁某某驾驶“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载乘刘某某南沿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槐荫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本起事故是因驾驶员违法行为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1、李进步,鲁HSG896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交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对营运车辆监管不到位,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由济宁市梁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叁十万元整的处罚,对其法人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五、历城区唐冶中路北首路口“4.20”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7年4月20日1时50分许,孟庆路驾驶鲁N77220号重型自卸货车(乘车人孟凡冲)沿唐冶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唐冶中路北首路口处,车辆向右侧侧翻,撞至路口北侧黄河路桥公司二期电力沟工地内,并将工地内的板房砸毁,造成车辆损坏,板房内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死亡,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受伤和板房损坏。市政府调查组调查认定,历城区唐冶中路北首路口“4.20”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孟庆路,鲁N7722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孟凡冲,鲁N77220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明知货车的制动性能一直存在问题,维修后货车的第三轴左侧刹车鼓有裂纹,也未进行及时维修,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姜某某,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唐冶中路北延长线电缆沟施工项目负责人,由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张某某,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副经理,由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董某某,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经理,由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鉴于德州市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济南市人民政府建议由德州市政府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处罚:

1、对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经理马某某、经理助理宗某某,分别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处罚。

2、对肇事车辆所属单位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罚款52万元。

六、槐荫区济齐路东赵村路口“4.24”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7年4月24日14时4分许,王超森驾驶鲁ADM665号“豪泺”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槐荫区济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赵村路口向北右转弯时,遇朱玉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白色燃油二轮车沿济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朱玉荣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槐荫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本起事故是因驾驶员违法行为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1、王超森,鲁ADM665号“豪泺”牌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济南政创工贸有限公司对营运车辆监管不到位,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叁十万元整的处罚,对其法人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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