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百科报道:江西南昌有经验的刑事犯罪案律师,劳荣枝 吴丹红

时间:2023-06-04 11:15:29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市律师协会根据江西高院的举报,正在对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涉嫌违反律师职业规范,进行立案调查。本文预测一下最终查处的结果:吴丹红肯定在劫难逃!

作为辩护律师,要会把握两点:一是 “观势”,二是 “用式”。所谓“势”,就是案件所处大环境,这是决定案件可辩不可辩的基本面。所谓“式”,就是辩护的专业技巧。观势是战略,用式是战术。战略、战术都正确,对律师而言就是成功的辩护。反之,战略、战术若有一个不正确,辩护都不可能取得成功,不但达不到为被告人脱刑减罪的目的,还可能让辩护律师付出代价。

首先看劳荣枝案的“势”:(一)劳荣枝犯的是可杀之罪,虽然未必绝对该杀,但绝对有杀的理由;(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如果让劳荣枝不判死刑,付出的代价就是社会负面情绪急剧上升,而这个代价是不可承受之重。所以,劳荣枝必须死。从吴丹红的表现看,他似乎不明白这些道理。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法律都是为政治服务的。如果还有人相信西方司法独立那一套,看看孟晚舟的案子,总该回过味来了。抛开社会环境,空谈法律条文,只能说是糊涂至极。

再看吴丹红怎样“用式”。他的很多辩护观点是毫无道理的。例如合议组成人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类似劳荣枝这样的案件合议庭应当由几个法官组成,这纯属法院依职权自主决定的问题。一审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符合法律规定。而吴丹红声称应当由五名或七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还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已经超出了鸡蛋里挑骨头的范畴,而属于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了。还有管辖权问题。南昌是法子英、劳荣枝的犯罪行为地之一,本来就有管辖权,何况还有最高法院统一指定了南昌中院的一审管辖权。最高法院有指定管辖的权力,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吴丹红非要纠缠管辖问题,实际上是质疑最高法院的权威。他现在还想让最高法院采纳他的辩护意见,这可能吗?这种质疑一切的作派,当个学者是可以的,当律师却是绝对不可以的。

再回到案件本身,从劳荣枝归案后,舆论就开始炒作,社会就开始关注。进入审判程序后,一审历时将近两年,二审约一年左右。没有理由认为,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最高法院会对这个案件完全不知情。虽然我国的各级法院都是独立审判,但这并不妨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提出案件指导意见。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劳荣枝不应该判处死刑,完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在一审或二审期间提出相关的指导意见,而没有必要在死刑核准阶段去否定一、二审判决。毕竟这个案子的社会关注度较高。那样做的话,会让最高法院陷入舆论风暴中心,对国家法治形象不利。最高法院不会冒这个险。

吴丹红不仅是律师,还是中共党员、知名大学副教授,以他的身份而言,明智的做法是不接这个案子。他不接,也不缺别的律师去当劳荣枝的辩护人,对案件的审理毫无影响。即使一定要接,也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不惹麻烦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尽职尽责。他错误地接手了这个案件,还以错误的方式去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他如果还有足够的清醒,现在应该做的是:1、立刻撤除在个人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一切与劳案有关的内容,包括转发他人的;2、承认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有不适当言行(哪怕对性质淡化一些),并郑重向有关方面道歉;3、宣布不再担任劳荣枝辩护人,办理解除辩护手续并退还费用(如果已收取的话);4、声明尊重和接受最高法院有关本案的一切决定。

如果他能这么做,即使不能平安过关,也会被从宽处理,不至于“伤筋动骨”,最多隐忍一时,将来还有复出的希望。也许“劳粉”“吴粉”根本不接受这些建议,随他们便好了。我只是就事论事,对任何人都没有恶意。确实有一些法律界的学者、专家(并不是全部)支持吴丹红,这些人也经常自诩为社会良心与公正的代表。但恰恰这些人是最不了解社会现实的,他们生活在“象牙塔”中,根本接触不到真正的社会现实,也最没有资格代表社会。他们的支持,改变不了吴丹红的命运。如果吴丹红继续抱着对抗性的态度,他大概率要失去律师资格,也许还会失去更多。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案件 劳动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被告人 逃逸 用人单位 肇事罪 驾驶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当事人 赔偿 事故 交通肇事 房屋 土地 自诉 补偿费 被害人 刑事案件 法院 肇事 辩护 责任 事务所 公司 债务 交通 打官司 法律 车辆 民警 鉴定 离婚协议书 嫌疑人 债权人 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