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1:32:50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网-福建频道
2016年9月18日,因陈某峰等人所骑摩托车发动机声音太大,引起路边大排档用餐人员不满,口角迅速升级为械斗。陈某峰一方有人开了一枪,造成对方一人轻伤。该起枪击案在侦办过程中就引起了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的注意,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公检两家密切配合,及时并案审查。
原来,陈某峰等人盘踞在福州鼓山镇、新店镇一带,拥有一个藏放大量砍刀、镀锌管、鱼叉等工具的“兵器库”,并长期从事聚众殴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秩序。
2017年6月,晋安区检察院将陈某峰等15人以6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起诉书中还未将该犯罪集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后“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不再要求以具体金额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标准。这一变化对案件定性十分关键。
为依法追诉漏罪,检察机关牵头公安机关、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就证据补强及案件定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2018年5月,晋安区检察院追加起诉陈某峰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充分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统一执法尺度,检察长还受邀列席法院审委会,对经济特征证据薄弱等问题逐项发表意见,逐一列举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
2018年8月,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判处陈某峰、邹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对7名组织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作出有罪判决。陈某峰等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涉黑犯罪的认定。
在追诉陈玉峰案之后,通过全面细致地“回头看”,检察官敏锐地发现,同案犯罗某等7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卖淫案因系未成年人案件而作分案起诉,但同样存在漏罪问题。在程序上,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后,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还是应当以提起公诉方式追诉漏罪,公检法三家也存在不同意见。
晋安区检察院遂及时呈报市检察院,两级院共同对程序和实体问题开展会诊分析、统一把关,最终市院支持认定个罪只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评价,与追诉涉黑罪名之间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2019年9月,一审判决采纳了追诉意见,罗某等7人均未提出上诉。
为扩大打击战果,检察机关并不止步于这两次的成功追诉,而是对案件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深挖彻查。检察官发现,同案人原某是陈某峰的干爹,与该组织经济往来密切,其公司的移动板房居然是该组织“兵器库”所在地。 于是,晋安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查清原某是否涉黑及背后有无“保护伞”的情况。同时,还将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审查。经调查,涉及陈某峰等人涉黑案的相关责任人员已被依法依规处理,全案党内问责4人,党纪处分4人,诫勉谈话3人,提醒谈话18人。(邱丽 郑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