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2:56:36来源:法律常识
忻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忻州市境内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以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停车场所,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等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按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协作管理。
(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指导机动车停放服务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的组织落实工作。
(二)住建和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占用城市道路的停车泊位或停车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停车场的监督指导。
(三)人防部门要加强利用公共人防工程开展停车服务的监督指导。
(四)建设或经营占用城市道路的停车泊位或停车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停车场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住宅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停车收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外,按照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等因素协议确定收费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对居民实行错时停放,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程序
停车服务企业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在实施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忻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
(二)停车场车位、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复印件等资料。
停车服务企业提出收费申请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向住建、交警等部门征求意见,对经营者资质进行必要审查。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程序
(一)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忻州城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结合实际制定。
(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在《忻州城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规定范围内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可参照《忻州城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忻州城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差别化停车收费原则制定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定价办法和程序。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二)逐步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设置临时性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三)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按照“城市中心高于外围,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综合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四)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逐步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明码标价管理,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设置统一标价牌(蓝底白字)或电子收费屏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包括: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定价方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停车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综合反映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状况、差别化收费等因素,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同时应遵循《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条
停车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要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随意圈地、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等违规经营行为。
(一)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对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城市道路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车费的,分别由住建和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各停车收费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
第十二条
停车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车场使用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三条
加快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利用“互联网+”技术,逐步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停车资源管理共享信息平台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在官方门户网站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要积极研究探索由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忻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忻发改发[2016]337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晨报编辑:赵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