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1:06:44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共同代理两被告问题研究
一、问题描述:民事案件中,有两个被告被诉承担连带责任,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能否同时代理这两个被告?是否会存在利益冲突?
结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共同代理的前提为:1、被代理人不能同时包含双方当事人。2、被代理人之间不能存在利益冲突,但司法实践中对利益冲突的判定无明确规定。
针对本情形,可以进行共同代理,因为两个被告被诉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利益冲突。
【附:关于利益冲突的有关见解】
1、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共同义务人,其权利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财产或侵权类案件,按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允许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按份义务人,法定权利义务还需进行再分配的,如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的损害赔偿类案件,虽然在对对方的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在实体上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将来对利益进行再分配。此种情形下各共同被告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的,法院应及时制止,并向各共同委托人充分释明利害关系,让其撤销委托或另行委托。(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杨剑 王菁)
2、利益冲突的定义:所谓利益冲突,指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摘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06号的《陈炬铮与黄萍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法条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7.09.01
生效日期: 201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1]052号
发布日期:1991-2-22
执行日期:1991-2-22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请示》〔湘司律(90)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厅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个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二、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可否分别担任同一经济、民事案件或非诉讼事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同一律师事务所可否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分别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问题。我们亦基本同意你厅意见。鉴于我国大多数县目前一般只设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且只设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县,在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已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而另一方亦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说明已指派律师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况,如当事人继续坚持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为其指派另一律师作代理人。在交通方便、且设有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的县和大、中城市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无困难,且不会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欲同时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作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则应建议另一方当事人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代理人。
此复。
二、判例参考
(一)☆张立国、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关度高)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黔01民终4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4
“另外,关于上诉人张立国与广运隆公司是否可以委托共同代理人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立国与广运隆公司在一审期间均是被告,双方均需对本案争议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存在利益冲突,故一审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二)钱增明与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3)安民初字第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5
“原告钱增明与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公司)、被告海安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月17日、2015年3月18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钱增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平,被告海洲公司及永盛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戎世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有公众听审员吴达华、尤甲凤、崔恒凤共同参与,其中吴达华同为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后由于范建军、戎世桐共同代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被告,本院释明要求两被告变更诉讼代理人。被告海洲公司辞去戎世桐、被告永盛公司辞去范建军的代理资格。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钱增明,被告海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建军,被告永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戎世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刘美兰与罗校生、周姣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湘04民再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本院认为......另再审申请人刘美兰提出,二审时两被申请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同一人,违反了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经查,司法部的此批复专指刑事案件中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故对此理由不予采纳。”
(四)莫有德、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粤02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一、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参照《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第八条:“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及《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第三条第一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的规定,律师不能在同一诉讼中接受对立双方的委托。本案中,莫有德以其对涉案土地有优先承租权为由,要求前进村委会、前进经济联合社与朱灼兰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前进村委会、前进经济联合社与朱灼兰均为被告,三者之间并非对立的双方,故三者同时委托一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五)许律平、许撰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桂10民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8.06.27
“关于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钟晓旭接受被上诉人农有宁、黄筱莲、黄晓琪的委托是否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的规定问题,该《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规范的内容是律师双方代理的禁止性规定。在本案中,钟晓旭接受的是三个被上诉人的委托,该三名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不适用上述禁止性法律规定。”
(六)黄曦、宁德金达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闽民再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2.04
“(一)原审是否存在程序错误
金达来公司与黄曦在本案中诉讼地位相同(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法律并未对此种情形下共同委托律师作出禁止性规定。一、二审中,金达来公司与黄曦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金达来公司主张不知晓本案诉讼依据不足。一审中,彭晓斌同意继续委托其律师。因此,各方对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不违反法律规定,金达来公司关于原审程序错误的再审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七)上诉人王文彦与被上诉人薛丙申、王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晋08民终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原审程序是否违法?关于二被上诉人一审中能否委托同一代理人的问题,应区分对待。本案中,二被上诉人为共同义务人,二人不存在利益冲突,故一审允许委托同一代理人并无不当。”
(八)黎敏贺、詹亚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粤06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7
“原审第三人何秀清与詹亚容之间系债权转让关系,其二人之间并不存在利益冲突,共同委托同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黎敏贺关于同一律师作为何秀清与詹亚容的共同代理人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九)舒祥林与张沙、王还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川20民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因张沙、王还平系夫妻,有着共同的家庭利益,不存在本质上的利益冲突,故其委托共同诉讼代理人的做法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其他参考
(一)法院回复
北京法院网“有问必答”于春华法官回答“在民事诉讼中,律师能否同时担任多个原告或多个被告的代理人?”的提问指出:民事诉讼中,律师能否同时作为多个原告或多个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关键是看律师所代理的多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如果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则同一律师可以作为委托各方的诉讼代理人,反之则不准许。因为代理的特殊要件之一是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取向的,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如果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多方都认为其利益被损害。因此,如果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法院不准许同一人作为其共同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