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3:09:3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 周正
2012年,《民事诉讼法》大修,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制度,明确了“有关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
而在三年前的2009年,全国首例NGO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起诉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就已经成功开启了确认社会组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司法实践。
2007年太湖水危机后,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关注骤升,相关法律服务酝酿迸发。2014年,《环境保护法》大修,环境法律服务由此进一步升温。但其对于律师“环境法律+环境技术”复合能力的要求之高,致使至今全国也不过百十个以之为业务领域的律师团队。而以环境法为唯一专业方向的,更是寥寥。
成功代理15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全国领先,包括了“全国首例NGO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和“全国首例环境替代性修复案”,多起被评为“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多起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以及“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多年参与地方环境立法工作,多年开展环境公益法治活动,连续六年担任最高院等主办的“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模拟法庭大赛”的评委……他是环境法律服务的先行者。
出身环境工程专业,环保局工作八年,律师执业十八年,这么多环境保护“第一案”和“典型案例”背后的主办律师,媒体报道中,对他个人的着墨,却很少。
他说,环境法是个新兴的法律服务领域,但专业化的要求已经急遽增高。
他是已经深耕其中十年的环境法律师,德恒无锡,吴晓宇。
“如果这个案子当时没立案成功,中国的公益诉讼不能说从此没有,但至少要再晚个几年。”吴晓宇说。
2009年夏,长江边的黄田港村依然笼罩在“红霾”的阴影之下,这已经是第六个年头。
2003年起,一墙之隔的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便开始了铁矿粉的装卸和运输,“红霾”就来自于此。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矿粉的贮存和运输需要采取密闭措施。但这里显然不仅没有密闭,甚至从下船卸货到卡车装运都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任由铁矿粉随风飘散。
六年,附近居民的生活已经被彻底改变——田里萎蔫的蔬菜永远盖着一层密密的红粉,摩托车在室外停放两三个小时就覆满了红色的铁粉,吃饭不敢开窗否则碗中菜里都是铁矿粉,码头装卸运输不分昼夜,重型卡车的哐当巨响让人整夜无法安眠……
2007年太湖水危机之后,全国各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大幅提升。同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立了中国首个基层法院环保法庭,也由此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
但以环保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两年后诞生在无锡,由吴晓宇主办。
2008年3月,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被正式批准设立,随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环境案件的文件。在《关于环境保护审判庭审理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中,法院开创性地规定了“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可以作为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打开了一扇大门。
司法实践中首次启用这项规定,是在一年之后。
2009年5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收到江苏省江阴市80多位居民的信访,反映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铁矿粉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产生大气污染、环境噪音污染和水污染,严重影响周围空气质量、长江水质和附近居民生活环境。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NGO)。吴晓宇是环保联合会在全国招募的第二批志愿律师。
6月13日,吴晓宇接到了来自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督查诉讼部专员刘健龙、宋杰斌的两份案件材料,请他分析是否有启动公益诉讼的可能。其中一份,就是江阴港铁矿粉污染案件。
尽管有了无锡中院的法庭文件,但“公益诉讼”当时并未写进法律,多年以来只停留在法学界的探讨和媒体的呼吁中。是否一定能立案,吴晓宇一开始也不确定。拿到材料后,他即刻开始了紧锣密鼓的调查工作。
两天后的6月15日,吴晓宇联系到了后来案件的另一名原告村民朱正茂,让本以为信件寄出去就再也没有回音的她很是激动。18日,吴晓宇带队前往实地勘察,目睹了港口铁矿粉装卸运输作业的污染实况。
此前,村民们因为不堪忍受,堵路拦车,引发冲突。吴晓宇和村民沟通,律师是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如果村民还要信访、拦路,或者是借助媒体舆论影响案件,他就拒绝代理。
“环境公益诉讼往往集中了大量的民怨,除了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外,律师怎么和受害者接触,怎么保护自己,怎么处理与媒体、与政府的关系,都是案件代理中的难题。”吴晓宇说,这里面不仅是利益冲突,更要从人性的角度去分析、化解矛盾。与村民沟通后做了笔录,他带回了村民提供的一系列相关材料。
19日,他立马又去调取了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档案显示,公司仅有关于集装箱项目,没有铁矿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属于违法经营。其实,此前江阴市政府已经对这一情况要求企业整改,以符合环保要求。
20日到21日,掌握了现场情况和有关材料的吴晓宇立刻着手案情分析,与律师们商议后认为,企业的违法经营和污染事实都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从构成要件上讲是成立的。
“诉讼请求是什么,是这个案件的关键和难点。”吴晓宇分析道,“这就十分需要律师的清晰判断,从法律上讲,造成污染的原因是什么,从技术上讲,污染物的‘流失点’在什么地方?污染了什么环境介质?符合环保标准的应该怎么做,侵犯了什么公共利益?”
8年的环保执法经验,让吴晓宇很快抓住了案件的技术要点和法律要点。但是,怎样让诉讼符合“公共利益”的定义,当时没有先例参考,目前专家仍对此各持观点。
起草完起诉状后,有关材料被寄到了北京。环保联合会没有想到,仅仅一周时间,案件就已经进展到这个程度,经过研究,22日当即同意申请立案。23日,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带队三人赶到了无锡,一同准备立案工作。
这起案件对于开启中国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多年后,参与其中的人才有了更深的感受。那时,案件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
当时,案件理论层面,吴晓宇前瞻性地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环境介质,包括大气、水、土壤等。这起案件中,侵权方的污染物首先损害的是环境介质,进而影响人及其他物,损害公共利益。而在诉请方面,保护公共利益则要包括对环境的修复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两个方面。
经过谨慎研究,吴晓宇在起诉状中列明的诉请包括了“立即停止侵害,使港口周围的大气环境符合环境标准,排除对港口周围居民的妨碍;立即对铁矿粉冲洗水进行处理,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产生的危险(威胁);立即将黄田港(锡北运河)和港口附近的下水道恢复原状,铁矿粉泥作无害化处理;诉讼费用(含鉴定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四个方面。为了诉讼主体“关联性”上的“双保险”,起诉状中设立了村民朱正茂和中华环保联合会两个原告。6月25日递交,7月6日法庭即批复立案,整个过程比预想的顺利。
立案之后,案件却遭遇了一些波折。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第一次正式进入司法实践,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担忧,案件一度被要求停止审理。
现德恒无锡办公室主任王建明当年也参与了这起案件。他清晰地记得,开庭20分钟之后,庭审就变成了吴晓宇的“独角戏”:“主体问题、事实问题辩完,进入环境法的核心部分时,对方律师的专业性已经完全不在一个层面,吴律师一个人在讲,我们都搭不上话,对方更是没法接。”
最终,无锡中院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在调解书中确认了环保联合会诉讼主体的身份。中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此“破冰”。
这起案件也因其在中国环境法律历史上的重要意义,被《法制日报》评为当年度全国最有影响的十大法治案件之一,入选2014年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并被列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和江苏法院“十大民生案件”。中央电视台2009年度《法治的力量》节目将该案作为记录片进行详细介绍和宣传。2011年12月,《人民日报》专刊介绍了这一案件对立法的借鉴作用。
甚至可以说,这起案件很大程度上直接推动了“公益诉讼”在2014年《民诉法》大修时以立法的形式正式明确。
2016年,又一起涉及百万人用水的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全国关注。
仙女湖,位于江西省新余市西南,国家4A级风景区。2016年4月5日下午17时,新余环保局监测出仙女湖镉超标,之后位于仙女湖的第三水厂停止供水,直接影响百万人口用水,部分城区停止供水长达十天。
事件发生后,环保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新余市指导当地政府开展相关工作。4月14日,环保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程序,要求新余市切实加强环境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公开事件处置情况。
时值两会期间,事件引发了从央视到地方媒体,以及全国各界的高度关注。江西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后,由于当地并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份,也非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省份,最终确定可以尝试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提起诉讼的主体,被选为了已经因为代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而案件,则被委托到了吴晓宇身上。
随后,吴晓宇陪同有关领导到新余市现场勘察了水库、水厂和肇事企业,当即判断可以再次启动环境公益诉讼。
案件很快遇到了巨大的困难。除了因为所涉刑事案件的敏感性导致调取相关卷宗十分艰难外,案件的核心难题,在于如何确定多方被告是否构成环境共同侵权,以及应当如何确定赔偿份额。
非法经营危险废物提炼的中安公司在暴雨时偷排铅、铬、镍等重金属污染物,直接导致饮用水源水体镉超标。其经营资金
“是按份责任,还是共同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吴晓宇认为,多家企业背后的关系是责任分配的重点。
私设暗管的中安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但向其提供机头灰、铅泥等废料作为提炼原料的三家企业都具备资质。“知法犯法,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或提炼回收铅料用于自己再提炼,结果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
庭审中,吴晓宇提出两方面的责任分配质证意见。一方面,直接偷排的中安公司是主侵权人,但三家企业具有法定义务,未将废料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理,属于共同犯罪,也必然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三家企业应当知道将危险废料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理会造成环境污染,却放任这种后果发生,无论从因果关系还是从过错的角度来讲,都应当承担责任。他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抗辩中,几家企业提出,无法证明水体中所有的污染废物均是由自己排放,是否存在其他企业也违法偷排,责任如何分配?
吴晓宇则提出,案件的责任分配应当是连带责任:“如果你认为掌握了证据,可以向其他企业再追偿,但这起案件中由你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提出,能有效解决被告针对环境案件中污染主体不确定的抗辩。
此外,在类似环境案件中,吴晓宇都创新性地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请。为什么?
“惩罚性赔偿的思路和美国《超级基金法》相似又有所不同,但核心目的都是修复环境。”吴晓宇解释道,“如果企业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则按实际损害程度判赔,如果拒绝赔付,则可以提出请求惩罚性判赔一到三倍,甚至五倍,再将所有案件材料交给赔付企业,由这家企业自行向其他连带责任企业追偿。”
连带责任和惩罚性赔偿,都是解决类似案件最终赔偿落实难的重要途径。
因为相关利益的牵涉,整个案件的推进十分艰难。王建明回忆道:“只看到他一会儿去一会儿又去,不知道跑了多少趟,时间和精力都是巨大的投入。”
最终,案件二审审结,法院采纳了吴晓宇的观点,认为各被告共同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认定环境侵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2260万元。
因其典型意义,案件也被评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立法,比《民法通则》还要早。
1973年8月5日至20日,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划委员会(现发展改革委)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中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针”。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战略方针。会议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迈出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关键性的一步。
1974年10月25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
1979年,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建设发展迅速,环境问题也很快凸显。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国第一部环境法诞生。
1989年,《环境保护法》经重新修订并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逐步进入法制化轨道,相关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完善。
到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新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整个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从七九年的“老三项”到八九年的十几项环境法律制度,再到2015年的近30项环境法律制度,整个骨架已经相当完整,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二审稿中纳入“公益诉讼”条款后,环境公益诉讼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四审通过后的《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的全国首例NGO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5年后得到了立法的回应。
为了解决整个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期间,最高院环资庭专门到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听取律师对于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作为委员之一的吴晓宇也参与提出了不少最终被采纳的修改意见。
担任无锡地方环保局的法律顾问,经常参与法院的司法联动,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功底、多年的办案经验和长期的实地调研,让吴晓宇不仅清楚实践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也非常善于与法院沟通,懂得如何“像论文一样”撰写文书,有条有理地阐明和让法院理解环境律师的观点。
他和团队成员先后参与了《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研讨会等多项全国及地方立法工作。2018年,团队成员接受无锡市环保局的委托,将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无锡市环境行政执法的实际,修订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这是无锡市环保局首次委托律师从事专项政策制订研究。
“很多案件都是从环境犯罪开始的,但到了民事赔偿,就存在证据适用的问题。”吴晓宇提到了自己曾被法院采纳意见的一个经典案例,核心问题是——环境犯罪的刑事证据,是否能完全用于民事案件?
在一起水污染案件中,环保执法人员和公安先后对排污企业进行了水体采样,由于有清水的排入,前后两组污染物数据一高一低,差别很大。
针对不同数据证据的适用,吴晓宇提出,刑事证据用于定罪,低的数据都超出环境标准三倍以上,那么高的数据当然也超过,但民事赔偿应该以高的数值来计算,因为这才能真实反映曾发生过的污染程度,后续数值降低仅仅是因为清水的冲入稀释。这一观点被法院采纳,其后又被写进了省高院的审理指南。
看似并不复杂的证据适用问题,背后却是对环境污染本质的理解。环境案件的特殊之处,也正在于其目的并非惩罚,而更着重于对环境的修复。当无法在原地修复或者成本显著过高时,如何实现?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无锡市某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涉案工程所占用土地已经纳入立项规划范围,且工程对于整个项目具有重要作用,涉及公共利益,直接恢复原状不具可行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借鉴国外案例提出采用异地补植恢复生态的“金点子”,吴晓宇与联合会进行协调沟通,由被告景区管委会提出复绿方案,并得到法院采纳。
替代性修复丰富了侵权赔偿方式中“恢复原状”的表现形式,对生态保护进行了一次极具深度的探索。
“但替代性修复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所有损害行为都适用。”吴晓宇解释道,修复的目的是大的生态环境的平衡,如果恢复原状已经不现实,应该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另一种途径来实现平衡。
这一案件的处理方式也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立法。2015年,替代性修复被写进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条规定,“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2019年6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吴晓宇说,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相比其他法律,都非常特殊:一般先由技术专家制定,再由法制部门审核,最后将技术语言“法律化”。
“所以你看,环保部出的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就很像技术指南,字里行间更注重环保技术要求,但如果你律师懂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导则,就会发现它们是一脉相承的。”吴晓宇感言,参与环境法律的立法,要真正看懂,要完全理解,就必须具备技术背景,确实是很难。
环境法律师,却正是要技术背景与法律知识兼备,才称得上真正的专业。
27年前,1992年,刚从南京理工大学环境工程专业毕业的吴晓宇被分配到了无锡县环保局。
当年,无锡县的乡镇工业总值已经突破300亿元。1993到1995年举行的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评比中,无锡县连续三年雄踞第一,成为闻名全国的“华夏第一县”。工业的发达和水资源的丰富,让环境保护问题在无锡很早凸显。在环境监测实验室工作了一年后,他被调到了环境监察,负责企业排污收费和执法检查。
七年的排污申报工作,让吴晓宇熟悉了无锡大部分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企业上报排污量,我就负责审核工艺,包括原辅材料、污染物成分和指标等等,逐渐就掌握不同行业的排污情况。”
跑遍36个乡镇大小企业,参与处理信访和百姓举报,环境执法的丰富实务经验让他到后来“闻到一个味道,就知道是什么污染”。七年的执法工作,也培养了吴晓宇的法律意识。
1995年,无锡县撤县,在原辖区设立锡山市。再到2000年,撤销县级锡山市,设立锡山区。
受身边同学做律师和检察官的影响,吴晓宇也自学法律,并一次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2000年,他开始在无锡一家律所执业。2005年,他作为创始合伙人之一创办了无锡金易律师事务所。
离开环保局转型执业律师,吴晓宇一开始就判断,和环保相关的法律服务今后一定有机会。但在当时,相关的业务很少。他先选择了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也凭借理科功底做得不错。但对于环境法的学习和研究,从最初就没有放下。
执业后不久的2001年,他就自费两万余元考取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内审员资格,为日后的企业环保合规服务打下基础。
2007年,无锡水源地太湖富营养化,蓝藻爆发,全城自来水污染,生活用水和饮用水严重短缺。这一事件极大地警醒了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关注。吴晓宇感到,环境法律服务,已经开始升温。
2009年成功代理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到2014年,他把业务领域基本上都转到了环保法。2014年,大批法律迎来修订。《环保法》的修订经历了一番波折,最终公布的版本新增了三十多项法律规定,一下子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堪称“史上最严”的这部环保法也开启了环境法律服务的新阶段。
“对环境法律服务的咨询和需求一下涌来。”吴晓宇回忆,2015年初新《环保法》施行,整个市场好像豁然打开。
扑面而来的需求也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更切身地感受到,正如环境立法的特殊性,案件办理中,律师必须做到法律和技术兼备。
“现在有一种趋势,鉴定机构同时决定了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因为法院可能将鉴定机构意见作为主要裁判依据。”吴晓宇认为,这其中,律师应当发挥更多的作用。一次庭审,他针对一份检测报告中的各项细节,向鉴定机构提问了八个小时。当律师可以针对鉴定报告提出质疑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可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法律要全懂,技术要懂20%,这20%就是司法审判和环境技术的衔接。”他划定了一个界限——律师终究不是技术人员,不需要做到百分之百,懂20%指的是要懂规则、懂原理,要能看懂鉴定结果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才能在法庭上掌握主动权。
“整个环境法律服务的市场的趋势在向好。 ”
但是,只做环境法的团队,业内屈指可数。从2015年起,吴晓宇的环境法律服务团队也开始逐步组建。“环境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很痛苦,业务量能否满足团队生存是最首要的问题。”吴晓宇很客观地说道,“但是,”他又很坚定,“专业化是必须的。”
目前,吴晓宇的环境法团队有几大主要的客户群体。
政府顾问层面,环保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环境案件需要律师的专业咨询。同时,2016年起的中央环保督查也对地方政府部门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外部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多。此外,政府的园区建设和重大项目都有合规方面的需求,需要专业的环境法律师指导。实行环保垂改后,基层人民政府也有相关的需求。
企业合规方面,上市公司和央企有很强的合规需求,前者自不用说,后者的环保监管也趋于严格。企业管理者发现,明明设有内部合规部门,却仍然遭受了环保处罚。
吴晓宇说,这是因为内部合规往往注重技术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早些年,外资企业在相关环保标准不高的时候进入中国。现在,更严格的环保要求也使之谨慎考虑如何适应中国法律的新要求。破产企业重组,环保合规要求提高了却没意识到,导致无法恢复生产,对经济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也是企业环保合规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需求。
“中国企业‘走出去’,30%左右的失败都和环境保护有关,不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导致项目夭折,损失严重。”
吴晓宇说,与“一带一路”和绿色发展相关的涉外环境法律服务也是接下来开发的重点。“我们更多的是起到桥梁的作用,协助中资企业与当地律师建立联系沟通,投资地的技术法规和一些特殊的环保要求,能直接影响项目成败。”
现在,吴晓宇的团队集聚了不同专业背景的人才,希望在团队内进一步专业化,同时分工协作。成员教育背景包括了法学、司法鉴定、环境科学、生物工程和财税等多个学科。
“客观地讲,全国范围内环境律师都还系统性缺乏。”
吴晓宇说,可能很多人都意识到了环境法律服务领域的前景,但是真正涉足的少,专做这块的更少。他在团队内设立了环境法律师的成长计划,带团队成员实地走访企业,了解生产实践,指导他们看懂环境标准规范导则,看懂环评报告等基础技术内容,这些都是在高校课堂上学不到的。
2001年,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成立,从17名律师发展到现在的100多位委员。近年来,多地律协也陆续成立了环境法相关的专业委员会。环境法律服务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尤其是一些业内领先的大所,也先后设置了相关专业委员会。
2018年12月,德恒生态环境与保护专业委员会成立。12月7日,首届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法律论坛在重庆举办,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恒联合主办。这些都体现了德恒对于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的重视和期待。吴晓宇作为委员会核心成员,自然肩负了更多的责任。
“环保法律合规不是完全新生的、孤立的法律服务需求,在德恒服务的众多大型企业中,很多都有企业大合规下的环保专项合规需求,这是客户的实际需要,也是我们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责任和机遇。”吴晓宇说。
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中华环保联合会等联合主办的“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模拟法庭大赛”,从2012年起已经成功举办了7届。吴晓宇连续六年担任大赛的律师评委。
大赛选用的题目,都来自于已经生效的真实案例。赛场上,学生们抗辩攻防。专家点评后,吴晓宇作为实践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从专业知识、法律适用的角度,更重要的是律师在庭审中应当怎么做的角度,予以分析指导。他在承办各个“第一案”和“典型案例”中一线战场上的实务经验,能给到这些象牙塔里的学子们更深的启发。
“环境法律服务相对而言还是一个新兴的领域,今后一段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战场,前景很大。”他说,现在团队正在加紧针对不同行业环境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
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92008件,刑事一审案件26481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37件。
而目前全国专注于环境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团队,相比其他业务领域,还属于极少数。其对于律师“环境法律+环境技术”复合能力的要求之高,既是门槛,也恰是机遇。
出身环境工程专业,环保局工作八年,律师执业十八年,多起环境保护“第一案”和“典型案例”背后的主办律师,他已经深耕环境法律服务十年。
他是德恒无锡,吴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