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贵阳市请刑事律师团队,2020年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3-06-05 18:40:31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申某某在贵州省望谟县的公路边上拾得被害人李某1和李某2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李某1银行卡卡号为62×××64、李某2银行卡卡号为62×××66。

XX年3月13日至XX年6月6日,申某某使用李某1的银行卡在贵州省望谟县的ATM机取款、转账以及消费,共计使用28172.4元。

XX年3月4日至XX年7月31日,申某某使用李某2的银行卡在贵州省望谟县的ATM机取款、转账以及消费,共计3096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并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金额为31268.4元,依法应处立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4.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收条等书证;证人李某3、李某4、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除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外,被告人还有两个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是被告人系初犯,其没有前科劣迹;二是被害人未尽保管好银行卡义务,且将银行卡密码写在银行卡背面,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14800元。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被告人申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31268.4元,属“数额较大”,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申某某的犯罪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23372.40元、退赔李某23096元。

(罚金及违法所得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案件 劳动者 逃逸 被告人 肇事罪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驾驶 用人单位 赔偿 事故 劳动合同 当事人 债务人 协议 交通肇事 房屋 肇事 土地 自诉 被害人 责任 事务所 辩护 法院 刑事案件 补偿费 公司 交通 法律 债务 车辆 民警 打官司 嫌疑人 死亡 鉴定 离婚协议书 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