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6:10:22来源:法律常识
12月8日,刚刚进入大雪节气,一场寒潮席卷津门,气温剧降,而天津市检察院新投入使用的听证大厅却暖意融融、灯火通明。本着便利申诉人就近参与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率办案团队赶来天津,在此举行公开听证会。全国人大代表杨宝玲、全国政协委员管学斌、天津市政协委员赵月月、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心向、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主任田霖5人受邀作为听证员参与公开听证。
这起刑事申诉案的源头,要追溯到36年前发生在天津市宝坻区的一起盗窃案。
1984年10月10日,当时的宝坻县农机公司门市部发生一起盗窃案,丢失现金3000多元。1987年6月,宝坻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常某某趁工作人员午休之机,以拧门撬锁的方式,从农机公司门市部办公桌抽屉内盗走人民币3880余元。此外,还认定其在1985年7月间,翻窗进入宝坻县某乡采购站营业室,撬开办公桌抽屉,未发现钱款跳窗离开时被人发现,其后常某某返回取自行车时被抓获的事实,以盗窃罪判处常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追缴相关赃款赃物后发还失主。常某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裁判生效后,常某某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多次申诉。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天津市检察院经复查,分别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均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常某某遂向最高检提出申诉。
最高检受理该案后,按照检察官轮案制度,由一级高级检察官、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承办此案。徐向春调阅了常某某盗窃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全面深入审查和复核了原案事实和证据,当面听取了申诉人常某某的申诉理由和意见,并联系问询了原案承办检察官,为客观公正处理该案做足了功课。
“考虑到常某某始终不服裁判结果,申诉已经长达30年,为充分释理说法,了却申诉人心结,做到案结事了,我们决定依法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徐向春对记者说。
下午,听证会正式开始。天津市检察院组织了市院、分院和基层院相关检察人员40余人到现场旁听观摩。按照听证程序,申诉人常某某陈述了申诉理由和请求,天津市检察院原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说明,最高检承办检察官针对常某某的主要申诉理由进行了补充解释。
“我没有盗窃,没有犯罪”“先前公安局的证据是假的”……常某某情绪激动,几度起身打断检察官的发言。徐向春在对其劝说疏导的同时,迅速从申诉人碎片化的表达中找到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并适时将程序引入辩论环节。“目前来看,案件的最大争议主要集中在申诉人是否有作案时间和指纹证据的效力上,下面重点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证。”
最高检承办检察官随即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一边通过PPT大屏幕投影出示现场勘验笔录、指纹鉴定书、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一边指出:“您提供的新证据并不能证明没有作案时间,这个证据是您所在的村组织在案发当日给您开具的外地通行证,并不能证实在当日就一定去了外地,证明力不足。”
“申诉人在作案现场即被发现抓获,到案次日即作出了有罪供述,同日公安机关进行了指纹比对,确认与发案现场一致。申诉人还曾亲笔画出了现场方位图,指认作案现场。在审查逮捕、法院庭审阶段也作出了有罪供述,明确表示‘有指纹的我负责’‘不要求补充新证据’。办案过程客观、真实,无证据显示公安机关伪造鉴定。”
讲事实、摆证据,最高检承办检察官非常有针对性的陈述,将这起30多年前旧案的关键证据一一道出。
一时还没有消除心结的常某某,反复说着“我没见过指纹鉴定书呢”。据了解,其实仅在申诉环节,多级检察机关就曾向其反复出示过指纹技术鉴定书,就连刚才的PPT大屏幕上也清晰展示过。
“您老看看,这就是指纹鉴定的报告书,哪里有不明白的我再给您解释……”徐向春利用等待评议的间歇,走到坐在申诉席位上的常某某身边安慰说,“30多年过去了,申诉消耗了您很多时间精力,我们一定做到公平公正。”“您年纪大了,要多保重身体啊。”
有些执拗的申诉人情绪稍稍平复,待徐向春离开后,对记者说,“其实这样把大家叫一起,把话说出来,让大伙评一评挺好的。”
作为听证员之一的杨宝玲就公开听证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她深有感触地说:“我切身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为做到公开透明下足了功夫,可以说不计成本、不讲代价,为了这起案件最高检的检察官下到基层释理说法,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听证员在分别向检察官和申诉人提问后,进行了关门评议。评议结果一致认为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希望申诉人能够放下执念,接受生效裁判。对此,常某某表示认可检察机关所做的工作,不会再向检察院申诉。
“这场听证会极具专业性,内容涉及刑事司法核心业务,围绕新证据能否推翻原案裁判、指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