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普及一下吉林刑事事务律师怎么收费,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

时间:2023-06-06 08:21:55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为绑架而杀害被害人,应该如何定罪?(二)争议焦点

接上文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通常会使用暴力、胁迫等威胁手段,有时甚至会杀害被绑架人,然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勒索财物。索财型绑架罪由于存在着诸多表现形式,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多争议与问题。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绑架行为并且杀害被绑架人,之后向其近亲属勒索财物,本案由于涉及绑架、杀人、勒索财物等数个行为,涉及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辨析问题,因此本案中,控辩双方和一、二审法院均有不同的观点:

公诉方:被告人徐某某为勒索钱财而控制被害人李某某,将其杀死后又谎称被害人被其绑架而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被告方: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某没有绑架被害人,而是在被害人死亡后才想起向被害人家属要钱。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被告人徐某某预谋向被害人索要现金,并预谋一旦索要现金未逞就将被害人杀害,然后向被害人家属勒索钱财,并为此准备了单刃刀和皮带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约至隐蔽地点控制被害人,在索要现金未逞的情况下杀害被害人,随后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一、二审合议庭均另有意见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杀害被害人,应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外,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杀害被绑架人并勒索其家属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在杀害被害人向其家属勒索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行为人前后两个行为所针对的犯罪对象、所侵害的法益均不相同,因此,其行为不是触犯了一罪,而是触犯了数罪,应数罪并罚。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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