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1:36:45来源:法律常识
当前,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似乎已经成了常态。部分法官还肯见一见辩护律师,亲自听一听辩护意见;但,确实存在某些个别承办人,不肯见律师,只是催促律师尽快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然后……其实就没有然后了,直接维持一审判决了。
这是极不该出现的现象。对比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大概率而言,在案情不明朗的前提下,民事、行政案件也确实很难出现二审合议庭全员开庭审理的情况;但绝大多数民事、行政案件的二审,都会由承办法官、至少是由承办法官助理组织一次调查谈话。事实上调查程序也是进行一遍庭审程序。在调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律师的观点能够得以表达。
甚至,在山东省泰安市的民事再审审查过程中,都采取谈话、进行简易庭审程序的方式,进行审查。我是非常认同这种做法的,因为只有开庭,承办法官才有机会听到当事人和律师的声音,二审、再审的程序功能、价值,才有可能够得以实现。
但是,刑事案件,普遍来说,二审开庭的情况不多,这似乎是全国性的现象。我是非常希望刑事案件二审能够进行开庭审理的,至少要进行调查谈话,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刑事案件二审是很重要的一个程序,在此过程在律师能做的事情很多;而且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也应当得到尊重。
通常,刑事二审阶段,为了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我的常规动作是:
第一,梳理一审法院审理阶段的程序违法、错误类的问题。程序问题虽然一直不被重视,但是,很难绕开,所以向二审法院指出一审法院存在的程序性问题,通常都会得到二审法院的重视。
第二,提交书面的二审开庭申请书。对我来说,这份开庭申请,不是一份格式性的文书,而是要基于个案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尽可能说清楚案件存在二审开庭的必要性,通常来说是一份浓缩版的辩护意见。
第三,考虑证人出庭。基于某些事实问题,律师自然有权利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听与不听是法院决定的,这类申请法院多半也不会同意,但是辩护律师通过提各种申请,其实就是在告诉承办法官某些地方存在问题,尽可能引起二审承办法官的关注。
第四,起草一份详细的庭前辩护意见。
……能做的其实很多的……
2021.5.5 河南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