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4:33:16来源:法律常识
何观舒: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前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是指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雇主和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满足该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义务的雇主和用人单位,如不存在支付义务,那就谈不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了。同时,还需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只给出一个幅度,具体数额是多少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在满足以上的主体条件、客观行为条件和数额标准的情况下,还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向行为人下达相应的通知责令其支付且仍不支付,如有关部门的责任通知无效或未依法下达的,则违反程序规定,不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理。
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把手案例网,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一共搜索到7272份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检察文书,其中不起诉决定书为1601份。经过筛选,从中选取了69份不起诉决定书,分别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个方面提炼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55个有效无罪辩点,以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望请指正。
一、法定不起诉
(一)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定检诉刑不诉[2018]3号)
无罪辩点1:行为人是受雇于公司,是一般管理人员,不是公司的负责人,未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资格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谢某乙等八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雇与**公司,为该公司提供劳务,其劳动报酬应当由**公司支付,该公司应承担拖欠工人工资的法律责任。严某某受雇于**公司,从事管理工作,从该公司领取工资,是一般管理人员,不是该公司的负责人,未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二)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8]81号)
无罪辩点2:行为人不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犯罪事实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是**公司董事兼董事长助理,非**公司的股东、董事长或总经理,不是**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三)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鹰月检公诉刑不诉[2018]17号)
无罪辩点3:拖欠员工工资发生在行为人退出单位的经营管理之后,行为人没有犯罪事实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系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先后经营管理酒吧,而拖欠员工工资发生在祝某某退出管理之后。综上,本院认为祝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新检公诉刑不诉[2018]42号
(四)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儋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无罪辩点4:不是用工主体,不负责招聘劳动者和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工人工资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作为发包方的负责人,不是用工主体,不负责招聘劳动者和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工人工资,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五)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18]7号)
无罪辩点5:行为人并不与劳动者发生直接法律关系,不是劳动者报酬发放的义务主体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杨某某作为房产开发公司方的负责人,具有向外承包工程进行施工的职责,再由建筑方招揽农民工开展具体施工,杨某某一方并不与农民工发生直接法律关系,即建筑方是民工报酬发放的义务主体,而杨某某一方并不是民工报酬发放的义务主体,杨某某不应为农工欠薪承担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闻检刑刑不诉[2017]23号)
(六)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民检公诉刑不诉[2018]24号)
无罪辩点6:拖欠工人工资是由于经营亏损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由于经营亏损无法继续支付工人工资,案发后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处理民工劳动报酬问题,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作出不起诉决定。
(七)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望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无罪辩点7:责令整改决定书被依法撤销,不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3日,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桑某某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发出同一份责令整改决定书。2017年2月28日,桑某某向望谟县政府申请复议,2017年3月6日县政府受理后,直到2018年1月3日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求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期间,2017年11月23日,县公安局对某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17年12月1日,桑某某投案自首,后被羁押于望谟县看守所,次日,其家属将拖欠韦某某、黄某某的工资予以付清。
本院认为,某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北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无罪辩点8:未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拖欠员工劳动报酬时间不足三个月,天津市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员工工资人数不足10人,数额累计未达6万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津北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九)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7]102号)
无罪辩点9:拖欠工人工资系由于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客观上虽然具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但系由于工程总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政府有关部门并未向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莎车县院公诉刑不诉[2017]15号、乐检公诉刑不诉[2017]5号
(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温检公诉刑不诉[2017]33号)
无罪辩点10:行为人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公司有拖欠员工工资并逃匿的事实,行为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起诉理由:现有证据仅证实被不起诉人曾某系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无证据证明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上述两家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并逃匿的事实。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莎车县院公诉刑不诉[2017]11号
(十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未检刑不诉[2017]10号)
无罪辩点11:没有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虽有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但其无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其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故杜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相关不起诉案例:霍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十二)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山检诉刑不诉[2017]5号)
无罪辩点12:政府有关部门未向行为人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向张某某送达《山丹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
(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19]5号)
无罪辩点13:自首
无罪辩点14:积极补发所欠工人工资,取得谅解
无罪辩点15:初犯、偶犯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补发所欠工人工资,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二)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检刑不诉[2019]2号)
无罪辩点16: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无罪辩点17:取得劳动者的谅解
无罪辩点18: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取得了劳动者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三)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镇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无罪辩点19:与被害人达成意向性协议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拖欠施工队工程款,导致施工队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383.320975万元,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但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意向性协议,为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四)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衢检公诉刑不诉[2018]108号)
无罪辩点20: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不长,社会危害较小
无罪辩点21: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邵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2)邵某某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不长,社会危害较小;(3)邵某某拖欠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
(一)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黑安检诉刑不诉[2019]3号)
无罪辩点22:不具备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用工主体资格
无罪辩点23: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支付证据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规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冯某某不具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用工主体资格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保障部、公安局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
……
2. 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支付证据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规定
……
本案证据证实,劳动保障监察局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无法联系冯某某时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方式记录的客观证据,现有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规定。
……
综上所述,现有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二)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孝检刑一刑不诉[2019]1号)
无罪辩点24:行为人是否应负清偿责任没有查清
无罪辩点25:工程款流向没有查清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辜某甲是否应负清偿责任没有查清;是否以转移财产、恶意清偿、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没有查清;其已收到的工程款流向没有查清;其是否有支付能力没有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辜某甲不起诉。
(三)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阳城检刑刑不诉[2018]107号)
无罪辩点26:处所具有可预测性,虽然其手机有时关机,但并未更换手机号码,不能认定其行为为逃匿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案证据显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作为阳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4年至2016年年间拖欠公司工人王某某、张某等16人的工资共计310300元至今未支付,但阳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岳某某目前没有偿还能力。2016年下半年至本案立案时,岳某某因父亲生病回到老家,其处所具有可预测性,虽然其手机有时关机,但并未更换手机号码,不能认定其行为为逃匿。另外,岳某某始终承认其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确因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而未还,其主观上没有恶意欠薪的故意。
综上,本案证明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证据链条不完整,主客观均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故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四)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169号)
无罪辩点27:行为人的银行账户上虽然有存款,但是代为他人管理,不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形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牛某某辩解其名下尾号为8364的建设银行卡为王某某生意上的资金往来,王某某亦证实由牛某某代为管理,再无其他书证能够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其做虚假供述的可能性,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五)宿州市墉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埇检刑不诉[2018]13号)
无罪辩点28: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经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数额较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雁检公诉刑不诉[2018]43号、渝碚检刑不诉[2017]40号、阜太检公刑不诉[2017]6号
(六)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蚌山检刑不诉[2018]15号)
无罪辩点29: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对被拖欠工资的发放具有决定权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蚌埠市经开区公安分局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未查明季某某在**工程项目中的具体职责,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具有决定权。目前季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七)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诉刑不诉[2018]2号)
无罪辩点30: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客观上是否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张西检刑不诉[2018]29号、港检刑事检察部刑不诉[2018]30号、会检公诉刑不诉[2018]65、64号、青检公诉刑不诉[2018]68号、京房检公诉刑不诉[2018]161号、邵东县院刑不诉[2018]154号、宁检公诉刑不诉[2018]82、83号、攀东检公诉刑不诉[2017]15号、孝检刑一刑不诉[2017]7号、耒检公诉刑不诉[2017]35号
(八)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辉检刑检刑不诉[2018]29号)
无罪辩点31:行为人的资产均处于查封状态,不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情形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调查王某某名下资产均处于被查封状态,不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情形,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某某具有以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九)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刑不诉[2018]56号)
无罪辩点3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单位系用工主体
无罪辩点3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单位未支付工程款与他人未支付民工工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所在的某某系本案的用工主体,且不能确定某某未支付工程款与张某某未支付民工工资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述事实经两次补充侦查仍无法查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房检公诉刑不诉[2018]152号)
无罪辩点34: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与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十一)抚顺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抚开检诉刑不诉[2018]15号)
无罪辩点35: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所欠款项中是否存在其他款项,已支付的款式是否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双方是否存在分包关系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所欠款项中是否有罗某某、邹某某应得的利润,在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中,罗、邹是否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双方是否存在分包关系等尚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十二)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韶武检诉刑不诉[2018]29号)
无罪辩点36:现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客观、真实、全面的反映本案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现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客观、真实、全面的反映本案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指控彭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十三)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乡市院公诉刑不诉[2018]74号)
无罪辩点37:单位犯罪中,无法证明行为人是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不符合起诉条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系单位犯罪,应追究宁乡县**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刑事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谢某某系宁乡县**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十四)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涟检公诉刑不诉[2018]38号)
无罪辩点38:没有相关的财产证明证实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刘某甲有逃匿的行为,且有支付能力,涟源市公安局认定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刘某甲逃匿和有支付能力的证据不足,没有相关的财产证明证实其支付能力,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十五)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榆区检诉刑不诉[2018]2号)
无罪辩点39: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行为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所欠款项属劳动报酬还是工程款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与韩龙龙在本案中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所欠款项属劳动报酬或工程款均无法查清,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文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十六)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无罪辩点40:认定行为人存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仍缺乏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远县公安局认定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郭某某存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仍缺乏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且经审查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莎车县院公诉刑不诉[2017]14号
(十七)道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道检公诉刑不诉[2017]141号)
无罪辩点41:行为人虽有离开公司的行为,但是为了到外地筹资,且安排他人留守在公司处理相关事项,不能认定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无法支付89名职工工资60万元,在收到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改正指令书后积极筹资20万发放了欠职工2015年7月的工资,之后安排股东蒋某己留守在公司处理相关事项,本人到佛山筹资,说明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隐匿、销毁、篡改账目的行为,也没有实施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其虽有离开公司的行为,但该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因此,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十八)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湘桃检刑刑不诉[2018]35号)
无罪辩点42:拖欠工人工资的具体金额事实不清,且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劳动部门下达《限期支付令》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拖欠的民工工资具体金额事实不清,其是否明知桃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的《限期支付令》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茶检公诉刑不诉[2017]6号、兴检刑不诉[2017]34号、海检公诉刑不诉[2017]3号
(十九)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兴检刑不诉[2017]71号)
无罪辩点43:账目上无大额资金,无法证明行为人有有转移、隐匿财产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行为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司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之间、汪某某与一队、二队之间对已拨付工程款数额无争议,对应拨付工程款数额有争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公司是否按约定给汪某某拨付工程款,亦不能确定汪某某是否按约定给一队二队支付工程款。且汪某某有自行垫资的情况,其在**项目上的支出已超出**公司给其拨付的工程款,其账目上已无大额资金,无法证明汪某某有转移、隐匿财产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行为。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二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习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
无罪辩点44:行为人是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发生后才接手,但是否同时负责清偿工人工资未查明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接手**公司时是否同时接收该公司差欠民工工资的债务未查明。本案习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二十一)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黑五检刑不诉[2017]12号)
无罪辩点45:没有工人的工资表和工票,导致准确的欠薪数额和欠薪人数不详
无罪辩点46:劳动监察部门移送时认定的欠薪金额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的欠薪数额,存在前后矛盾,具体人数和金额无法准确核实
无罪辩点47:相关证人的证言是通过电话核实的,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拖欠4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6.1,456万元,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编造各种借口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查,发现本案证据严重不足,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由于没有工人的工资表和工票,导致准确的欠薪数额和欠薪人数不详;二是劳动监察部门移送时认定的欠薪金额是65.5万元,人数是60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的欠薪数额为50余万元,人数是37人,后经核实欠薪人数是43人,46万余元(扣除翟某某带去的虚报17人,金额15万元),存在前后矛盾,具体人数和金额无法准确核实;三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其欠薪数额是50余万元。其中已经用楼房抵工人工资24.5万元,用现金还工人工资20万元,转化债务关系6万余元(其中有欠条3人,2.77万元,李某某证实还欠放线工人2人,3.36万元,该二人卷内没有证言或者欠条);四是有证言或收到条的人员证实还薪的人员是19人,金额是18.32万元;电话联系证实已还薪的人数10人,金额19.7万元;没有联系上且没有证言的是9人,金额7.3万元。由于电话联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还有部分工人无法联系,是否欠薪、是否还薪不清;六是已还的工人中,只有包工头出具的协议或证言证实(徐某某6人,赵某某9人),没有工人的证言证实;七是翟某某所带去的17人,已经核实的人员是通过电话核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部分人员没有进行核实。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二十二)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检公诉刑不诉[2017]22号)
无罪辩点48:是否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仅有一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49:未说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逃匿情况,便采取了张贴通达方式,且卷内也未附拍照、录像资料,不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以下方面的证据不足: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本案中,张某某和彭某某均证实“我们是2014年6月底到8月份下旬期间干的工程”据此,孟某某拖欠张某某等人的工资不足三个月。张某某陈述:“孟某某欠着我们工资。我们有十多人。”那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是否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工资?仅有张某某一人的证言,卷内无其他劳动者的笔录也再无其他证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本案中,平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说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逃匿情况,便采取了张贴通达方式,且卷内也未附拍照、录像资料。以上问题,虽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仍未获取新的证据,平定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二十三)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邵东县院刑诉刑不诉[2017]70号)
无罪辩点50:单位因贷款收不回、库存的货卖不出去,造成流动资金链条断裂,且单位账户在案发时段日常并无大笔资金余额,不属于支付能力而不支付的情形
无罪辩点:因政府部门的介入,导致对单位的资产处置并无实质自主权,不能认定单位有转移、处分公司资产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的证据不足。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本人供述及多名工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以来,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贷款收不回、库存的货卖不出去,造成流动资金链条断裂。同时经公安机关查证,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帐户在案发时段日常并无大笔资金余额。现有证据尚未查明该公司是否尚有其它财产可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二、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转移、处分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证据不足。案发过程中,县政府于2015年9月成立帮扶小组进驻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此后该公司对公司资产处置并无实质自主权。但2015年6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否有转移、处分公司资产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缺乏证据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二十四)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葫龙检公刑不诉[2017]20号)
无罪辩点51:无法对该公司的经济状况进行会计审计,无法确认该单位是否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这一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对赵某某供述和在案证据的审查,可以认定因其与徐某某或者徐某某为董事长的辽宁**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有债务关系,所以徐某某把葫芦岛**有限公司抵押给赵某某,通过这种方式用于监控土地流向,这应该是客观真实的,赵某某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生产的管理。其次,没有证据显示赵某某对葫芦岛**有限公司存在转移财产、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因徐某某没有到案,现无法对该公司的经济状况进行会计审计,无法确认该单位是否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这一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二十五)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都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
无罪辩点52:欠薪数额难于查清,且劳动部门作出的仲裁裁定书尚未生效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刘某某欠薪数额难于查清,且都昌县劳动部门作出的仲裁裁定书尚未生效,故都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二十六)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文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
无罪辩点53:发包方拖欠承包方的工程款是合同纠纷,工程款可能包含着劳动报酬,但不能等同劳动报酬,不能认定为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无罪辩点54:依约支付的工程款,已足以支付工人工资总额,不存在被不起诉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福建**公司现拖欠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工程款1372521.60元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理由如下:(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对象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故被不起诉单位福建**公司拖欠张某某的工程款是其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不能认定为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被不起诉单位福建**公司已依约支付了超过80%的工程款给张某某,且所支付的工程款6155400元,足以支付工人工资总额4584416元,不存在被不起诉单位福建**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综上,被不起诉单位福建**公司拖欠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工程款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二十七)扬州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扬开检诉刑不诉[2017]1号)
无罪辩点55: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故意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拖欠了工人工资,但对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