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17:20:33来源:法律常识
诈骗犯罪案辩护律师:从法院典型案例看诈骗犯罪的无罪之辩
案例一: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无罪认定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张某2、张某1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焦点提炼:1.涉案主体符合获取贴息资金资格。2.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贴息的诈骗行为。3.无非法占有贴息的主观故意。
在骗取政府贴息类案件中,是否具有申请贴息的主体资格是审查的重点之一。此处关乎虚构主体身份的问题。如果虚构了主体身份,显然就具有了被认定为实施了虚构真相的诈骗行为。在虚构事实的内容中,不仅包括虚构投资项目,虚构主体资格也同样属于虚构行为。
如果行为人虚构了身份、虚构了项目、虚构了资金去向等相关信息,就能非常明显地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本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首先将主体信息作为说明重点,原因就是逐一剥离诈骗行为的具体表现,从而审查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得出无罪的判决结果。
我们认为,行为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属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而对客观方面的审查才是推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所以,在辩护时,应当着重审查在案证据,以通过相应的客观行为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辩护重点。
案例二:赵明利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无罪认定要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在担任厂长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期间,虽有4次提货未结算,但赵明利在提货前均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有证据表明,其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且赵明利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亦未实施逃匿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据此,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焦点提炼:1.行为人在提货时虽未结算,但提货前已经预交了支票。2.行为人认可采购事实,且在提货后持续履行付款义务。3.行为人在事后无逃匿行为。
市场主体在开展经济往来过程中,交易一方是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另一方是商品、服务的接受者,也是相应费用的支付者。无论哪一方均有可能存在违约行为,无论商品、服务瑕疵还是付款迟延等。在此类案件中,需要区别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审查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之一就在于对收取资金或者接受商品、服务后的行为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