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6:05:4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鄂旗法院执行王某诉史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被执行人史某某犯交通事肇事故罪被依法判处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赔付申请人王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由于申请人王某已60多岁,体弱多病,生活十分困难,而本案的被执行人史某刑满释放后居无定所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及时执行。
鄂旗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主动将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及1000元司法救助金亲自送到王某家中,同时鉴于本案申请人王某的实际情况,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以及国家政策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累计七次向王某发放司法救助金25000元,并与旗民政局协调发放救助资金3000元。
此外,鄂旗法院积极和申请人王某居住地村民委员会、人民政府协调,争取将申请人纳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体系中,领取低保全维持生活,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困难。(执行一局陈志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