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6:20:02来源:法律常识
财产保全须知
您到法院打官司,如果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心赖帐,很可能造成您最后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候,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以及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案件判决后顺利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一方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1、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2、向法院递交书面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额度限于诉讼请求范围, 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法院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保全申请。4、依法缴纳申请费用。5、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分两种,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就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但请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2、诉讼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担保
对财产保全的担保,分为信用、实物、现金。信用担保为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其注册资金要二倍于保全财产额度。实物为房产、土地使用权,其价值必须大于保全财产额度。现金担保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信用、实物担保中,法院根据保全风险可以责令申请人按一定比例提供现金担保。
四、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五、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财产保全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在审判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后是败诉方,他的申请是错误的,此时,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慎重考虑,妥善行事。
公民代理须知
一、公民代理人,是指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以外,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公民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前款所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应当从本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中推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离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但系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
(六)收取报酬的;
(七)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秩序的;
(八)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
(九)存在本条第(六)、(七)、(八)项规定情形或者其他严重违法代理行为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
(十)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五、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的,应当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
(五)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六)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不受本条规定期限的限制。
交纳诉讼费用须知
打官司需要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如果您无力交纳诉讼费用,而您又急需寻求法律的保护,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的种类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一)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一般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又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
如果您打的是债务、合同纠纷等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民事官司,那么,应该按照争议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也就是说,您请求的财产数额越高,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也就越高。这也就是为什么同样是合同纠纷的案件,有的诉讼费只有几百元,有的诉讼费却高达几十万元的原因。诉讼费的交纳,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计算公式,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种速算表格:
财 产 案 件 | 不满1万元 1 万元——10万元 10万元——20万元 20万元——50万元 50万元——100万元 100万元——200万元 200万元——50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 1000万元——2000万元 2000万元以上 | 50元 *2.5%-200 *2%+300 *1.5%+1300 *1%+3800 *0.9%+4800 *0.8%+6800 *0.7%+11800 *0.6%+21800 *0.5%+41800 |
例如:您打的是债务官司,张三向您借了15万元,您告他还钱,您需要预交的诉讼费是:
150000元×0.02+300元=3300元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有很多官司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比如:收养、侵犯名誉权案件等,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交纳的,具体收费办法是: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9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专利行政案件及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有争议金额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7、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申请执行类:
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先不预交,在执行案件中,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速算表格:
执 行 案 件 | 不满1万元 1万元——50万元 50万元——50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 | 50元 *1.5%-100 *1%+2400 *0.5%+27400 *0.1%+67400 |
2、财产保全类
财产保全申请费在提出申请时交纳。速算表格如下:
保全 案件 | 不满1千元 1000元——10万元 10万元以上 | 30元 *1%+20 *0.5%+520,不超过5000元 |
3、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3)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如果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举个例子,王老太告四个子女不赡养但无力支付诉讼费,于是,她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法院经审查后,免收了她的诉讼费。
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
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
申请缓、减、免时,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理由,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不需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与免交诉讼费不同,有些案件无需当事人申请,法律明确规定不需交纳诉讼费用。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有: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和提审的案件等。比如:您不服我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再审,您无需再交纳诉讼费。但是如果您申请再审是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则应当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另外,如果您对一审判决没有上诉,一审裁决文书生效后再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决定提起再审的,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
四、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来出,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
一般来讲,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但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的情况是:
(一)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三)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四)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第二审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
(五)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六)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分担。
(七)二审改判的案件,应当相应调整双方当事人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八)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九)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改判,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五、诉讼费用预交方法
为方便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本院开通大厅交费和银行交费两种方式。
(一)本院财务科在立案大厅设置了交费窗口,当事人或代理人立案后凭案件受理通知书(上诉案件凭交费通知书)到交费窗口交费。
(二)当事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依照案件受理通知书(上诉案件依照交费通知书)上指明的交费信息去银行交费。
交款人在履行交款义务后,请妥善保管相关凭证,以备查询。
就诉讼费用的有关问题,如果您还想了解更详尽的规定,请参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以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据的形式包括且仅限于法定八种类型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一)原告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相应的当事人承担。
(四)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当事人向本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六)当事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七)当事人向本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八)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
三、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本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四、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一)当事人应当在法定和法院规定的期间内提交证据。当事人逾期不交证据,且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本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本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因证据存在灭世或难以取得的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五)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鉴定费用。当事人因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而未能鉴定的,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七)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八)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本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立案须知
一、受理范围
(一)本院管辖本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一方当事人在杭州市以外的,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一方当事人在杭州市以外的,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事案件,其中期货交易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不受上述限制,均由本院一审。
杭州市的争议标的金额不满2亿元(其中属西湖区、滨江区、拱墅区、下城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余杭区、萧山区,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
杭州市的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有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商事案件。
3、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的,争议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知识产权案件;临安市、富阳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满2亿元的知识产权案件。
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均由本院一审。
4、杭州市的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确认涉外仲裁条款效力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
(二)本院有权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三)本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二、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本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承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2、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应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四)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具体事项详见《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三、诉讼代理
(一)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二)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委托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应当出具所函。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当事人可以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
(五)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由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六)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四、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一)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二)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三)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四)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民事诉讼上诉须知
如果您对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再次审理您的案件。对我院的一审案件不服,可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上诉的条件
上诉是您的权利,但要行使这项权利,必须符合几个条件:第一,须有资格,也就是您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享有上诉权。第二,须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异议的裁定。第三,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您必须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提醒您的是:上诉可千万别过了期限。这个期限自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第二日起算。如果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不同,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二、上诉状的书写和提交
如果您请了律师,上诉状可以请律师代写。没请律师,您自己也可以写,上诉状具体的格式、写法,您可以参阅《当事人常用诉讼文书格式》。
由我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上诉状通常应通过我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写好上诉状后,您应将上诉状递交给案件的承办人,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三、上诉费的交纳
上诉必须交纳上诉费,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您必须到指定银行或者二审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如果交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或者虽然申请但未获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四、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的处理
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依据法定上诉条件进行审查。上诉状内容如有缺陷,法院会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上诉状内容如无缺陷,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一审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证据等,报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即应予以受理。
五、二审法院审查范围
经常有这样的当事人,他对一审的裁判结果并不满意,想上诉,但得知对方当事人已经上诉了,就认为:既然对方上诉了,我就不用上诉,反正还要再次开庭审理,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我在法庭上一块儿跟法官说就行了。如果这样想,您可就错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要求变更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换句话说,只要你没提出上诉,法院就视为同意原判,对您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予考虑。因此,不管对方上诉与否,只要您对一审判决不同意,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您就应该上诉。
申请再审须知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因此,您在提起再审申请时务必慎重。
一、受理申请再审(申诉)案件范围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民事调解申请再审的,应当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不停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下列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1、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
2、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事由再次申请再审的;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的;
4、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
6、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
7、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的;
8、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三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受理。
二、申请再审的期限
(一)民商事案件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有下列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案件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三)刑事案件一般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特别情节依刑事法律规定。
三、申请再审(申诉)须提交的材料
(一)再审申请(申诉)书(参考“当事人常用诉讼文书格式”);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对应的副本;
(四)原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五)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同时提交新的证据及证据清单;
(七)支持再审事由成立的证据材料以及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目录与线索;
(八)再审申请人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十)当事人提供的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人民法院通知其补正。不补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不属本院复查受理范围的案件
(一)正在审理的案件。
(二)未起诉到法院的非诉案件。
执行申请须知
申请执行是指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的程序。
一、受理范围
(一)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由其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生效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裁决。
(四)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且争议标的金额符合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的公证债权文书。
(五)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
(六)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一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二)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三)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四)申请执行的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四、申请执行材料的规格要求
(一)规格:申请执行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材料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并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二)份数: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一份。
(三)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四)执行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须符合法定条件: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有明确的被告(在逃同案人除外);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并记入笔录);
(二)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诉讼,必须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印章(或签名)。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具体、明确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更换或其权限发生变更,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
诉讼代理人是非执业律师的,请参阅本院关于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
(二)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和提交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方式妨碍刑事诉讼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五)原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六)如不服本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的,应当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诉讼期间须知
期间,通俗地讲就是您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该什么时候进行什么活动,不能耽误。如果由于您的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只能由您自己负责。因此,对于期间,您可丝毫马虎不得。那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期间有哪几种?期间由谁确定呢?
一、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法定期间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比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等。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比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
举个例子,您就会对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不同有更加明确的认识。比如:您在打赔偿官司时,法院限您五日内补充证据,但是,您的一张医院检查单据六天之后才能拿到,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能否延展两天再提供,这时,法院一般会准许的。但是,如果您的官司一审败诉了,您想上诉,您忙着找证据、收集材料、写上诉状,您到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已经超过上诉期了,这时,您要求法院宽限两天,法院不会允许。因为,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得改变。当然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如无特殊原因亦不能随意变动。
二、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的,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有权提起上诉,这里的十五天应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并不包括接到判决书的当天。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3个月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但像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您是在9月16日收到的判决书,那么,您只要在10月8日前(如果国庆节放假至7日)将上诉状交邮即可,因为从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算,十五日上诉期届满本应是到10月1日,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月8日,那么,10月8日就应该是法定届满期间,只要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
三、期间的顺延与变更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由,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期限的耽误并无正当理由,可驳回该申请。
您来打官司,一定要看清楚传票上的期日,期日就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某项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日期和时间。您必须遵守法院确定的期日。如果您遇到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比如:突患重病等,不能准时应诉,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核实,一般会同意变更期日。但如果您未能准时到庭应诉,理由是看错了开庭日期或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那么,法院就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由此可见,期间在诉讼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