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科普一下西咸刑事再审律师推荐,80份家暴判决书九成受害者是女性

时间:2023-06-07 09:32:44来源:法律常识

陕西咸阳,丈夫邱某在工作单位殴打妻子时,妻子同事杨某相助上前制止,在撕扯过程中,邱某将杨某的脸部咬住,杨某遂用保温壶击打邱某,并与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将邱某按压在地并打电话报警,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邱某已经死亡。近日,该案经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引发热议。

南都记者注意到,这是一起较为少见的因制止家暴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家暴+正当防卫”为关键词检索显示,2014年至2021年间,116份公开裁判文书中仅有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因阻止家暴导致施暴者轻伤而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认定先例

保定男子阻止家暴 杀妹夫案判正当防卫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指的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咸阳案杨某的辩护律师,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颖告诉南都记者,在该案中,杨某是在遭遇脸部和眼睛被邱某咬伤后,为求自保以保温壶击打了对方,死者的死因为心脏病,与杨某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是该案能顺利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

因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罕见性,该案又与阻止家暴相关,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南都记者注意到,尽管该案鲜见,但这样的案例并非孤例。2019年,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亦曾认定类似案例为正当防卫。

据媒体报道,2017年4月,保定男子田某因妹妹遭遇妹夫拿刀刺中腹部,用铁锹帮助妹妹阻止家暴导致妹夫死亡,随后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对田某提起公诉。该案在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法院均认为田某的防卫超出一般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辩护人始终认为,田某在其妹妹被丈夫拿刀子刺入腹部,处于生命危险的紧急时刻,其对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可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该案二审后,田某再次申诉,最终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改变指控意见,认为田某属于正当防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不予追究田某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

116份家暴公开裁判文书多以故意杀人或伤害判决

“因2018年江苏昆山反杀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后,正当防卫制度被不断激活,尤其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民众反家暴意识增强,也促使司法机关在家暴案的处理中,更敢于适用正当防卫。”千千律师事务所主任吕孝权表示,类似近期陕西这样的案例,不仅为执法中如何理解认定正当防卫提供参考范本,也彰显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立场,“鼓励更多的旁观者去承担积极帮助的责任,制止、消除家庭暴力,倡导更多的人不做家暴的旁观者,而去做救助者。”

同事制止家暴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疑体现司法进步。但从更长远的司法实践来看,长期以来,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都较为谨慎,这也直接导致具体到家暴案中难以认定正当防卫。

南都记者以“家暴+正当防卫”为关键词,梳理2014年至2021年间的116份公开裁判文书发现,其中仅有一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因造成施暴者轻伤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免予刑事处罚,另有6个案件的被告人被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从轻处罚,刑期为缓刑至有期徒刑6年不等,其余案件多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判定。

谈及家暴案中较为罕见的认定正当防卫的现象,吕孝权解释,一方面这是源于此前正当防卫制度多处于“沉睡”阶段,过去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态度较为谨慎;另一方面,也源于家暴案的特殊性。

“比如过去讨论正当防卫,司法实践都强调如防卫时机的选择,防卫强度的选择,强调正在发生,防卫不得超过限度,但实际上这对家暴案中维护妇女权益非常不利。”

吕孝权介绍,在大量的家暴案中,妇女长期遭遇家庭暴力,因男女生理性结构差异,体格体力差距过大,被害妇女多会选择趁丈夫喝醉或熟睡时采取反抗措施,“‘以暴制暴’不可能发生在正在施暴的过程中,且被害女性反抗时一般会选择拿起武器,一旦拿起武器,对方没有武器,司法机关就会考虑是不是存在防卫过当。”

曹颖介绍,从司法实践来看,若司法机关判定为防卫过当,法院一般会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惩处。

认定困难

家暴案认定正当防卫 必须综合具体情形考虑

南都记者注意到,尽管过去多年来,家暴案难以认定“正当防卫”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曾公开坦承,过去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难以认定正当防卫还受限于现实因素,“主要依赖双方证词,各执一词,因此判处正当防卫较为谨慎,但随着监控的普及,能方便司法人员直接看到现场发生的事实,清晰判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近年来,随着于欢刺死辱母者、昆山反杀案等案件引发舆论对正当防卫的热切讨论,正当防卫制度正逐渐被唤醒并直接推动司法实践的转变。

2020年9月,两高一部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两高一部首次针对正当防卫制度发布指导意见,明确适用正当防卫的具体情境。吕孝权表示,类似近期同事制止家暴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也正是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落实两高一部发布的指导意见,让法条真正与现实实践接轨的有效尝试。

他介绍,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诸如认定正当防卫的时机、意图、条件等,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有助于将来办案机关准确把握认定正当防卫。“比如是不是只能狭义的理解,只有处于正在进行的施暴过程中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是否一定必须有攻击发生才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指导意见明确,比如已经拿起棍子抄起武器了,这就说明存在现实危险,可以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发生。”

他也表示,具体谈到家暴案如何适用正当防卫,还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尽管家暴案中适用正当防卫可能相较于一般刑事案件更加困难,但司法机关必须综合具体情形来考虑,“如果司法机关仍然按照以往谨慎的态度和狭义的理解来看待家暴案中受害人的反击,这是对受害人的苛求。”

吕孝权指出,在上述意见出台后,目前地方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例还不多见,此次案件的出现体现司法的进步之处,“但我们也期待,地方能不断通过司法实践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他也建议,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发布更多涉及家暴案认定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并及时出台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司法解释,“让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指导司法实践。”

对话

制止家暴案当事律师:“再次体现司法实践敢于适用正当防卫”

一起正当防卫案,因中国检察网公布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引起媒体关注,随后引发网友热议,在几乎众口一词的赞扬声中,是公众对法治进步的肯定。

3月28日,南都记者对话当事人杨某某辩护律师曹颖,她强调,媒体对该案的报道有所误读,当事人杨某某并未造成邱某死亡,邱某的直接死因为心脏病。据曹颖透露,目前杨某某已回归正常生活,在她看来,自江苏昆山反杀案后,近年来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件不断增多,这起案件再次体现司法实践中敢于适用正当防卫的进步。最重要的是,人们会因为案件结果得到某种道德层面的鼓励和肯定。

谈热搜感受

网友评价让我觉得做了一件正确的事

南都:这个案件登上了热搜,很多网友关注,你是什么感受?

曹颖:说实话我没有注意这个案子,上午一个朋友跟我说,案子上热搜了我才知道。我一天都在忙,还没有来得及看底下网友的留言,这个案子能上热搜,我也挺意外的,因去年就已经出了结果嘛,我们也都没有去宣传,毕竟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就让它平息吧,也不知道怎么突然上了热搜。

南都:网友都是比较正面的评价。

曹颖:如果网友对这个案子能有比较向好的舆论评价,我是比较欣慰的,最起码我觉得我也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情。

南都:对目前这样的判罚结果你是满意的?

曹颖:我是很满意的,也非常感谢这个案子的承办检察院,他们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没有把案子移送法院。当事人得到这个结果也很开心,终于能在法律上对他的行为进行一个正面的评价。其实这个案子发生以后,单位的同事对于杨某某的行为都是认可的,但是当时只是在他们单位小范围的认可,法律上还没有一个确切的评价,最终法律能对他的行为作出肯定的评价,作为当事人来说,他肯定也会觉得非常欣慰,当然这是我对他心理的一种推测。

南都:案件结束后,还会和当事人交流吗?

曹颖:没有了,其实说句不好听的,我们做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当事人都希望你快点远离他们,案子已经了结。每一个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包括他的家庭来说压力都很大,这个案子有一个妥善的结果,我的当事人现在也回归到正常的生活,但如果没有妥善的结果,对当事人对整个家庭可能都是致命的打击。

谈媒体误读

当事人的行为并非造成对方死亡的原因

南都:跟我们再回顾一下案情?大概什么时候接到案件?

曹颖:2020年12月底,当事人的单位是律所的客户,这个案子是律所同事介绍的。案件并不复杂,当时案发的时候是上班期间,有很多人看到了案发过程,所以案件事实是比较明朗的,案情事实也和目前媒体报道大致一致。但媒体的报道说,这是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判正当防卫,但案件发生的时候,我们并没有给死者贴上“家暴男”的标签,因为目前我也没有了解死者是否有家暴既往史,当时办公室发生了什么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可以确定的是,邱某当时到妻子的单位,妻子呼喊“救命”之后,杨某某作为邱某妻子的同事冲了进去,后续的案情和网上媒体报道的差不多,但我要澄清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造成对方死亡,对方的直接死因是心脏病。

南都:有无具体的证据?

曹颖: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曾出具了两份司法鉴定书,一份是邱某的死因分析,一份是邱某的死因和杨某某与之厮打过程中按压行为的分析。

第一份鉴定书证明,邱某的死因是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原因有可能是邱某当时饮酒,也可能是其自身情绪波动导致心脏病发作,也可能有部分杨某某的原因。因为要判断哪个行为可能导致邱某的死亡,所以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公安又出具了第二份司法鉴定书,其中非常明确的一点是,杨某某按压控制体位行为对邱某的死亡参与度仅占5%-10%。这是非常低的比例,我在给案子做辩护的时候,也检索了大量相关判例,目前这类因果关系的鉴定非常普遍,案件中如果死亡参与度仅为5%-10%,实践中一般不会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谈正当防卫

案件分析有时需要直觉判断

南都:是一开始就选择以正当防卫辩护吗?

曹颖:我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不仅是我作为律师作出法理上的判断,仅仅作为一个普通人,可能我们并不太清楚法律是什么,但我们总归知道什么行为是对的,什么行为是错的,我们用常识就能判断,这个人到底是在做一件值得被肯定的事,还是做了一件应当去否定的事。其实只要了解案件基本事实,通过直觉就可以判断,这是非常清楚的正当防卫案件,也是非常常规的刑事案件,并不需要太多法律分析。

南都:判正当防卫,这起案件的关键在哪?

曹颖:从法律的规定看,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一般把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比如你遇到涉及强奸等暴力伤害会出现生命危险,时间上非常紧迫,我们可以做无限防卫,也就是说即使你杀了对方也构成正当防卫,这叫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但如果对方并未危及你的生命安全,你的防卫行为必须在对方行为的限度之内,这属于一般防卫,否则对方只是打了你一拳,你却杀了对方,这就存在构成防卫过当的嫌疑。

从这个案件来分析,杨某某在本案中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用保温瓶打击对方的行为,一个是控制邱某体位的行为。关于第一个行为,在第一份鉴定意见中明确说明,该行为所导致的伤情,程度轻微,非致命伤,也就说这个打击行为与死亡无关;第二个控制体位的行为,鉴定意见认为该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但单纯的控制体位行为本身并不会增加邱某危险。所以,我更倾向于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与邱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邱某的损害结果并非杨某某造成,没有造成损害的行为,就更加谈不上是否要对杨某某的行为作出价值评价,当然如果要赋以价值,大众将该行为就会理解为正当防卫。

南都:警方最初为何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

曹颖: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一个立案罪名,因为从法律上而言并不存在正当防卫这一罪名,但要强调的是,过失致人死亡是一个结果,也就说你的行为要导致该结果发生才可能成立。但在该案中,杨某某并未导致邱某死亡,既然杨某某与邱某的死因不存在事实上的关联,那么杨某某也就不构成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非常强调,当事人主观上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我也在辩护词中写明,杨某某在与邱某厮打的过程中,他事先并不认识邱某,也不知道对方有高血压心脏病,所以他也就无从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什么后果。

谈案件意义

司法机关越来越敢于认定正当防卫的合法性

南都:现在回顾这个案件,你觉得该案的意义是什么?

曹颖:像这样的案件,对我的当事人来说就是不让人家再受委屈了,是吧?这是对他来说最直接的影响,不能因为我做了一件好事,我最后还要承担责任,这样会伤了他的心,形成这种影响以后,可能未来大家更不会去做好事了。

不是说我要去追求评见义勇为奖或者怎么样,但是我最起码知道,我在做好事的时候是没有顾虑的,我不用考虑自己会不会承担责任,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它可能是一个积极的影响。

南都: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正当防卫案件出现,你怎么看这样的现象?

曹颖:其实以前司法实践中也有正当防卫的判例,但是因为认定正当防卫会牵扯死者或者说有损害一方的情绪,所以可能司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就显得比较保守,可能会出于人情的考虑更多维护死者一方,会更照顾受损方的情绪和利益。

但是近几年,特别是江苏昆山反杀案之后,因为社会舆论的支持和转变,司法机关越来越敢于认定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去宣扬正当防卫的行为意识,所以这些年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案件在逐渐上升,包括我了解到西安近期当地的案件,法院一审认定当事人防卫过当,但是从轻惩处定罪免刑,当事人不服上诉后,二审判决改判当事人无罪。

南都:从你个人分析看,原因何在?

曹颖:一方面这是因为司法理念发生了变化,司法机关越来越抛弃以往倾向于从平复死者家属情绪的角度去判案,现在是更多回归法律本身;另一方面,我们社会舆论对司法的肯定和推进,也让他们敢于对正当防卫案件下结论。

链接

至少14省份出台反家暴条例

据南都记者不完全统计,《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目前已至少有14省先后出台配套地方性法规,多个地方条例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有创设性规定:

有地方扩大家暴范围

吉林、江苏、新疆将“漠视”等精神侵害行为和精神暴力视为家暴;

江苏将婚内性侵害、剥夺财物等行为视为家暴;

江苏、内蒙古、山东等地,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也纳入保护范围。

有地方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对施暴者予以惩戒

山东规定因家暴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被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加害人信用档案;

山东、内蒙古对公职人员实施家暴的,增设“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这一规定。

2011年

浙江省施行《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2016年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被外界看作是反家暴的标志性事件,该法案明确规定,施暴者因家暴视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

2020年7月

浙江义乌开通国内首个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查询系统,2017年以来实施家暴被判处刑罚或其他惩戒措施的人员被纳入其中,公众可通过该系统查询未来的另一半是否有家暴记录。

2022年3月

《江苏省反家暴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江苏首部反家暴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鼓励,用人单位、社会各界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家暴行为,公民制止家暴行为,经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应依法予以确认。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介绍,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正是希望通过鼓励的方式,让大家都能帮助发现家暴行为,达到及时干预、制止的目的。

采写:南都记者 蒋小天 郭若梅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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