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5:56:1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张学琴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4日,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A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B公司签订了《B公司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拼接屏,合同总价款48.6万元,先支付20%预付款,验收合格后支付75%合同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若质保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A公司全额退款且承担30%违约金14.58万元。质保期一年,自调试合格之日起算。
签订合同后,A公司备货,但B公司逾期支付预付款。2017年3月12日A公司收到B公司预付款后,按约供货送货、安装调试完毕。2017年4月12日,B公司验收合格。
2020年10月18日,A公司账户资金被冻结并划款65万元,银行告知系被法院扣划。A公司遂去法院查询,得知被B公司于2019年10月起诉全额退款并支付30%违约金、缺席判决,现在被强制执行中。A公司遂委托张学琴律师代理,申请再审。
【处理结果】
一、本案由某中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律师解读】
张学琴律师向一审法院调取并仔细查阅卷宗,发现A公司之所以被缺席判决,有B公司故意不向法院提交A公司送达地址的嫌疑。卷中的送达凭证显示法院只向A公司注册地址发送过一次起诉状、开庭传票,但没有向合同中的办公地址送达起诉文件。庭审笔录中也没有要求B公司进一步提供A公司的其他联系方式,直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进而导致A公司被强制执行扣款。很显然原审法院的送达程序有瑕疵。张律师提出再审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在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填写A公司注册地址不全,导致其未能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从而未能参与原审法院的庭审,丧失举证、质证及上诉的权利。
原审法院向A公司邮寄开庭传票的邮寄单显示,邮寄地址为某区某院1号楼14层;而原审判决书A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某区某院1号楼14层1405,存在填写不完整的问题。故A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原审判决径行缺席判决后,既不联系A公司领取,也未向A公司的注册地址快递一审判决书,程序违法,严重剥夺了A公司的上诉权利。
二、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如期交付货物,经B公司验收、调试合格,且B公司已全额付款并在质保期内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说明A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无权要求全额退款及承担30%违约金。
三、B公司未举证证明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无要求A公司因质量问题全额退款的事实依据及合同依据,原审法院判决A公司全额退款且承担30%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错误。
四、A公司非自身原因丧失了庭审及举证机会与权利。申请再审时,A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为新证据,且该证据能够推翻原审判决,证明A公司供货符合合同约定且合同履行完毕;能够证明B公司起诉事实不符,诉求不成立,原审判决错误,应予以撤销并由贵院重新审理。
五、双方签订的合同是B公司的出具的固定、格式、范本合同,合同中“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需全额退款且承担30%违约金”的约定,违背市场交易规则,明显的是免除B公司责任加重A公司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原审法院仅以此条款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依据错误。
再审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的情形,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