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烟台刑事申诉律师,入室抢劫被反杀属于正当防卫吗

时间:2023-06-07 17:37:38来源:法律常识

1月12日,最高法发布第26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天津男子被多人入屋持刀砍伤,反杀一人致死最终无罪”的正当防卫案件。最高法在裁判要点中指出,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准确把握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对类似案例中如何认定特殊防卫具有指导意义。

几乎同时,另一起曾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山东烟台宋立英、王晓波“反杀入室行凶者被判防卫过当”案件的申诉也有了结果。

1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男子反杀入室行凶者被判防卫过当”案件当事人家属及申诉律师处获悉,近日,山东烟台中院驳回了宋立英、王晓波请求法院“认定特殊防卫,改判无罪”的申诉。

宋立英个人照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张某惠与宋立英因“债权转让”问题在电话中争吵对骂,期间,张某惠曾约宋立英到海边“谈”,宋立英没有答应。

2015年10月13日晚,宋立英的司机王晓波听朋友谈起,有人要来“收拾”宋立英,他赶到宋立英家中告知。当晚,王晓波留在宋立英家中。

2015年10月14日凌晨,张某惠纠集8人,带着军刺、棍棒、砍刀来到宋立英家门口。宋立英让妻子开了门。

门开后,多人冲入室内,与宋立英及其司机王晓波发生冲突。宋立英受轻伤;对方2人重伤、1人轻伤,1人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张某惠等人首先挑起事端,且系酒后、深夜、聚众、持械入户,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宋立英、王晓波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性质,但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负刑责。

2018年6月,宋立英、王晓波分别因故意伤害罪,二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6年。

案发所在的宋立英家中

宋立英坚称自己无罪,认为其行为系正当防卫:“对方一共8个人,在深夜闯入我家,带着军刺、砍刀。当时我岳父岳母、妻子、孩子都在家。儿子1周岁,女儿刚满月,一屋子老弱妇孺。我是一个正常人,不可能让我的家人身陷危险。”

死者牟某千的父母亦出具了谅解书,表示“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系多种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归责于宋立英”,请求司法机关对宋立英不予追究刑责,不判处刑罚。

去年,宋立英、王晓波家属向烟台中院递交了申诉状,请求认定宋立英、王晓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宋立英的申诉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张某惠等8人酒后冲入宋立英家中,进门举刀就砍,用棒就砸,在当时那种“生死存亡的时刻,让宋立英等人选择逃跑和躲避,没有机会;让他们精确防卫,是强人所难”,因此,宋立英、王晓波的行为符合无限防卫的前提条件,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2021年1月7日,烟台中院出具了《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宋立英、王晓波的申诉,认为二人行为确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烟台中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宋立英、王晓波明知张某惠等人来意不善,对双方冲突可能升级至暴力冲突已有心理预期,并为此做好了充分的防御准备。

驳回申诉通知书

“宋立英与张某惠多次通过电话吵骂,矛盾不断升级,为此宋立英留下了王晓波做帮手,准备了作案工具砍刀与匕首,做好了充分的防御准备。”烟台中院认为,宋立英明知家中有老人、妇女和儿童,仍主动打开所住楼房的单元门和房门,让张某惠等人进入家中,目的就是为了“占理”。

烟台中院同时称,宋立英、王晓波具有防卫的意图和行为,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惠一方的暴力行为仅针对宋立英、王晓波,而对宋立英妻子、孩子、岳父岳母、家中财产并没有伤害和打砸行为。而宋立英、王晓波在一分多钟内,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

“尤其是宋立英、王晓波已夺下倒地的张某惠手中的军刺后,王晓波又持刀砍击已没有反抗能力的张某惠,继续实施伤害,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烟台中院表示。

烟台中院驳回宋立英、王晓波申诉。

烟台中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总结道,张某惠等人深夜持械进入宋立英家,进门后张某惠首先动手实施侵害,宋立英、王晓波在人身安全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反抗,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应当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规定,但结合不法侵害的起因、手段、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及整个犯罪发展过程等情节,综合宋立英、王晓波实施防卫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分析判断,二人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认定防卫过当,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编辑 郭宇

此前报道:“反杀入室行凶者被判防卫过当”烟台男子申诉 法院:已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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