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7:40:09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依法开展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涉黑涉恶案件普遍具有人数多、事实多、罪名多的特点,且具有涉众性以及指控犯罪事实时间跨度长的特点,致使在案证据基本都是言词证据。在涉黑涉恶案件审理中,临汾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对符合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的被告人,第一时间告知其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强化辩护权,提高辩护率,使控辩双方有效开展平等对抗,发挥审判居中职能作用,一定程度避免了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实现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一、主要工作做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律师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临汾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法指导律师开展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坚决打好涉黑涉恶案件律师辩护代理“法律仗”,为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一是强化“政治”教育。多次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会、推进会,引导广大律师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始终做到旗帜鲜明、头脑清醒,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二是强化“业务”培训。多次组织开展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专题培训,指导广大律师准确把握涉黑涉恶犯罪构成的规定,深入学习两高两部相关刑事司法政策,提升律师刑事辩护代理业务水平及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业务能力。三是强化“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情况的请示报告制度,督促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完善案件结案审查、集体讨论、检查监督等专项制度,严格监管重点案件办理进程。四是强化“沟通”协调。加强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及时有序推进,同时依法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利。
二、存在主要问题
当前,律师参与涉黑涉恶案件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治站位不够高,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识度、重视度不够充分。二是宣传力度有待加强,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架构体系。三是法律援助律师有效辩护不充分。四是公检法司联系、联动不充分,比如在案件审理中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有利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方面,辩护人均应在刑诉法赋予的权利范围内及时提出。
三、今后工作对策
一要依法接受委托。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各项制度。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要依法尽职做好辩护代理。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提出高质量的辩护代理意见。确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的,要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人证言,应当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重要证据,应当依法调取。在庭审程序中准确把握庭审发问质证规律,掌握充分的法庭辩论技巧,切实提离庭审辩论能力。律师庭上辩护工作要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论证有力。要善于与当事人、法官和公诉人就案情进行必要的沟通,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做好辩护工作,保证律师作用充分发挥和庭审顺利进行。
三要依法维护执业权利。律师的维权行为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依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防止过激言行。当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寻求保障,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组织维权,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四要依法规范执业行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和委托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内,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责任编辑:追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