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9:07:44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记者 万笑天 郝成 北京报道
一罐露露,两个主人?而双方关系,究竟是父子,还是兄弟?近日,广东高院的一份裁定,正在促进“全面揭秘”,而从审理内容、进展来看,双方更像是“李逵与李鬼”——对于消费者、投资人而言,这个答案足够直接。
《中国经营报》记者核实,近日,广东高院裁定此前涉及“商标许可”的诉讼中止审理,这恰是承德露露(000848.SZ)之前在该案中申请要求过的。至此,目前正在汕头中院审理的“关联交易损害”案(以下简称“123号案”),成为关键。
该案核心,指向14年前“密约”——承德露露大股东、实控人万向三农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三农”或者“原告”)斥责前董事长王宝林等人密谋串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向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南方公司”)输送不当利益,使后者变为“李鬼”,实施大规模的同业竞争。
因此,万向三农诉请认定“密约”无效,并要求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露集团公司更名后的登记名称,以下简称“霖霖集团”)、露露南方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1.3亿余元。
而“密约”则出现在其“签署日期”14年后,且将上市公司品牌、市场等核心权力进行分割,致使露露南方公司拥有诸多便利,甚至可以此制约承德露露。
进入2020年,该案3次开庭,且还将继续开庭。“该盗窃行为虽然被隐藏多年,但也不能改变其非法的本质。如果这种盗窃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被认定有效,必将成为中国法律的耻辱,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笑话。”原告方律师一度在庭上称。
“中止”促讼争“集中”
近日,广东高院做出裁定,将承德露露申请再审的“商标许可合同”案裁定中止诉讼。该案一审、二审均认定有效的商标许可合同,是指露露集团、承德露露、露露南方公司与香港飞达企业公司2001年底及其后签订的《备忘录》《补充备忘录》。
裁定特意提及目前在汕头中院审理的123号案。该案中,原告诉称《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系王宝林、王秋敏等人作为时任露露集团和承德露露的核心管理人员,操纵上市公司向露露南方公司及其控制人飞达公司非法输送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当确认无效。
广东高院裁定认为,再审案中的商标许可有效等项,与123号案均涉及《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效力问题。“但本案审理合同效力的范围比123号案审理的范围要窄,因此本案必须以123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承德露露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郭凤武、吴逢堂律师认为,《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是由原身兼露露集团、承德露露、露露南方公司三家法定代表人的王宝林、身兼三家公司董事及承德露露总经理的王秋敏,操纵4家公司签订的无效合同。
并且,《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自所谓“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2月始终对上市公司隐瞒;而约定内容,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联公司出现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因此其法律性质根本不是商标许可合同。
“一审、二审判决把涉及多项的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合同内容,简单归结为商标许可是完全错误的。”律师称,在之前一审、二审程序中,他们曾多次申请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汕头市中级法院中止诉讼,待123号案终审判决后恢复审理,均遭到一审、二审法院的驳回。
“广东高院裁定本案必须以123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反映出该院的理念,即应当对关联交易合同的内容及法律效力进行全面审理。”律师认为,这也有助于全面揭秘《备忘录》《补充备忘录》。
而早前123号案庭审中,王宝林、王秋敏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指称《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签订时,露露集团与承德露露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没有回应为何规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的问题。
围绕《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是否有效,以及王宝林、王秋敏的董事责任,目前共有三个诉讼:一是“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二是承德露露的控股股东万向三农对霖霖集团、露露南方公司、香港飞达公司提起的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诉讼(即123号案),三是承德露露对王宝林、王秋敏提起的董事责任诉讼。目前,后两起案件均处于法院审理过程中。
但现状则是,“露露”商标,由承德露露、露露南方公司同时使用,马口铁灌装杏仁露由此形成市场分割,露露南方公司指称承德露露无权生产和销售“利乐包”杏仁露,两家公司在法律诉讼之外正在展开市场角逐。而这一怪象唯一的诱因,无疑是《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
作为上市公司,承德露露一度被舆论戏称“十年股价未变”,市场格局“不温不火”。而随着“密约”现身、123号案开庭进展,公众的疑惑正在迎来答案。记者注意到,汕头中院的相关庭审录像,回放浏览量已超过4万人次,远超同类案件。
“123号案”之辩
14年后才被公开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究竟是何时诞生?其本质究竟是什么?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这是直白的窃取。
2020年6月始,万向三农诉霖霖集团、露露南方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诉求核心,即要求认定《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系无效关联交易合同,并要求霖霖集团、露露南方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赔偿承德露露因关联交易遭受的经济损失1.3亿余元。
而在此之前,露露南方曾就商标许可对承德露露发起诉讼,该案经一二审后,在广东高院迎来中止审理裁定。相比于汕头中院审理范围,商标许可案的范围,显然处于从属地位。也因此,广东高院此举,让这场讼争更聚焦于汕头中院。
记者注意到,汕头中院早前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度聚焦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是否在其记载时间签订,以及是否真实有效。为此,原告方曾向法庭申请,希望对其原件进行鉴定。
按《备忘录》上标注的时间,2001年12月27日,王宝林代表露露集团,王宝林授权王秋敏代表承德露露,王宝林授权林维义代表露露南方公司,杨小燕代表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了《备忘录》。
王宝林曾是露露集团公司、承德露露、露露南方公司的董事长,王秋敏是前述三家公司的董事、承德露露的总经理。
此后,王宝林代表露露集团、承德露露,王宝林授权林维义代表露露南方公司,杨小燕代表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补充备忘录》,签订日期标注为2002年3月28日。万向三农则在庭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以证明备忘录的签订时间是虚假的。
原告律师在庭上表示,根据王秋敏的出差记录,2001年12月27日,他在西安出差,2001年12月27日下午,由西安飞往杭州。12月28日,王秋敏、王宝林等人共同在杭州,出席了露露集团公司持转让26%承德露露股权的协议签字仪式。有飞机票等证据证明,王秋敏不可能在《备忘录》标注的时间,在汕头签订《备忘录》,标注签订时间是虚假的。
而对于《补充备忘录》标注的签订时间2002年3月28日,原告认为并不真实。主要依据是,通过承德市双桥恒达印章服务部出具的《证明》、制作《标准印章》备案表,证明露露集团公司带有数字编码的公章、财务章,刻制于2004年4月27日,两枚印章已经在双桥公安分局备案。2004年刻制的公章不可能盖在2002年3月签订的合同上。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王宝林、王秋敏向法庭出具的陈述书中称:“自1997年至2006年期间,露露集团和承德露露是两套牌子一套人马,集团副总兼任下属多家主营公司的总经理”。原告方认为,该内容从侧面说明,王宝林等人操纵国有公司、操纵上市公司签署本案《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事实。
也因此,原告方认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真实签署时间背后均链接特定的背景事件,恶意明显,查清两文件的真实时间,是查明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对《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上的印章、签名的真实性,露南方公司、霖霖集团和香港飞达公司表示,两份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名属实。王宝林代理人称,王宝林确认自己的签名,及霖霖集团的公章,并且授权王秋敏加盖露露股份的公章,签署备忘录的行为都是合乎当时的规范和事实,也是有权力进行签章行为。
两份文件的原件,仅露露南方公司和香港飞达公司确认持有,霖霖集团表示要向当事人核实,承德露露则没有原件。
露露南方公司认为,以王秋敏的差旅记录为由,主张王秋敏不可能在《备忘录》记载的签署时间在汕头签订文件,但《备忘录》上没有说明签订地点,只有《补充备忘录》记载了在汕头签署。关于《补充备忘录》,其不清楚露露集团公司的数字编码章是何时刻制,但露露南方公司确认,其印章是《补充备忘录》记载的时间签署,至于其他主体是在什么时间签署,没有落款自己的签署时间,那就视为认同以这个时间为起点,承受《补充备忘录》的权利和义务。
霖霖集团代理人在庭上同样表示,《备忘录》记载的签署时间,是当时签署该《备忘录》各方确认的时间,而《补充备忘录》是对《备忘录》内容的补充和细化,不存在伪造问题。对于万向三农提交的印章备案,其认为它是有特定用途的,文字记载表明,该公章的备案是当年年检报告的备案,无法证明露露集团公司带编码公章开始使用的时间。
“李逵与李鬼”的历史
原告代理律师称,虽然《备忘录》并未约定签署地,但在露露南方公司起诉承德露露商标许可纠纷案中,露露南方公司答辩称《备忘录》实际的签署地在汕头市南方露露公司住所地,并提交王宝林等人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情况说明》中明确,《备忘录》签署时间2001年12月27日,签署地点在南方露露公司办公室。
承德露露还查询账册得知,《备忘录》中承德露露一方的代表签署人王秋敏,自2001年12月22日至2002年1月5日期间在西安和杭州出差,不可能同时期出现在广东汕头代表承德露露签署《备忘录》。
承德露露代理人庭上表示,这两份备忘录真实签订时间的确定,对本案有重大意义,因为落款时间前后,涉案的公司发生了重大事件。《备忘录》签署时间的第二天,2001年12月28日,露露集团将持有的26%承德露露股权,转让给了万向三农的前身公司。2006年2月,露露集团把持有的上市公司其余国有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万向三农。2006年12月,原来在露露集团名下的露露商标、专利权,全部转让给了承德露露。
两份文件形成的背景,是露露南方公司所强调的,其代理人在庭上表示,涉案合同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上市公司为了稳定股价,把当时并入承德露露的露露南方公司股权进行剥离的过程中采取的应对措施。
据《中国经营报》此前报道,露露南方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由国资企业露露集团占股50.9%、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占股49.1%,注册资本668万元。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系香港注册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林维义、杨小燕夫妇。林维义、杨小燕系早年是为露露集团公司提供马口铁罐(即易拉罐)的供货方。
根据1997年董事会决议,露露南方公司只能生产露露杏仁露产品,但却不能销售,需要露露集团公司成立专门的营销公司来销售。
1997年11月,承德露露成立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确定,露露集团公司将其生产销售露露的资产和业务,以及对露露南方公司的股权,全部注入到承德露露。同时,露露集团公司也承诺,无论是其本身,还是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得再生产、销售杏仁露,以避免出现同业竞争。作为承德露露的控股子公司,露露南方公司只能接上市公司订单生产,但无权销售。而自2002年脱钩上市公司以来的时间里,露露南方公司生产、销售露露牌杏仁露。
2000年,露露南方公司决定建设两条“利乐包”生产线,并将注册资本增加到5000万元,增资的双方不是股东承德露露,而是露露集团公司与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额即用于项目投资,2001年2月,露露南方公司的两条利乐包生产线竣工。但露露南方公司给承德露露的借条等证据显示,建设生产线的资金,实际来自于上市公司。
刚投入2000万元建成生产线,接着,露露集团公司以露露南方公司“净资产已成为负数”为由,未经第三方评估作价,未经承德露露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2001年12月,露露集团公司以零对价“购买”上市公司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50.9%控股权。此项即为《备忘录》中约定内容。
露露南方公司曾称,后来按照露露集团公司、承德露露共同拟定的产品发展战略,其从瑞典引进利乐包生产线,投入巨资发展软包装产品。由于市场因素,发生巨亏,妨碍了承德露露在股市上再融资。为此,承德露露董事会决定不再持有露露南方公司股权,露露集团公司与承德露露签订合同,以“零元”价格转让给露露集团公司。
万向三农、承德露露均认为,露露南方公司再次回归露露集团,最终露露南方公司彻底脱离露露集团公司,成为林维义、杨小燕夫妇100%控股的公司。《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签订,除把上述事件“合法化”之外,又给予露露南方公司“利乐包”包装型露露牌杏仁露生产与销售的全国垄断权,把旧有的马口铁包装产品给予其长江以南8省区的独占销售权,给予露露南方公司的露露商标、专利许可使用,人为分割露露杏仁露的全国零售市场,使露露南方公司借此与承德露露展开同业竞争。假定《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正常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绝对不可能获准签订。而且,这两份关联交易合同的违法性,对承德露露及其股东利益的损害,皆集中表现在《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签订的背景、过程及其约定的内容上。
上述《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从签订直到2015年被发现,始终处于秘密状态。期间,监管部门、独董龚兴隆、股民均曾多次过问,露露南方公司与承德露露究竟是何种关系,但时而得到的回复是没关系,时而说露露南方存在侵权,但因为历史原因,正在解决。而这一“秘密”究竟如何,或在接下来的诉讼中得以理清。
据悉,原告方曾要求对《备忘录》《补充备忘录》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清其签署时间节点,他们认为这将有助于确定其真实性,以及其签订“本意”。
(编辑:孟庆伟 校对:彭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