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06:47:03来源:法律常识
12月7日,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暨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并就上述内容进行通报。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减刑、假释制度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罚功能和目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2021年,全国政法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顽瘴痼疾全面排查整治,该省法院倒查了近三十年办理的80余万件减刑、假释案件,总体未发现严重的违法情况。
去年底,为巩固深化减刑、假释顽瘴痼疾整治成效,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全面落实《意见》要求,该省法院采取坚决有力举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规范的程序,更科学的机制,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推动减刑、假释工作再上新台阶。近年来,由于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政策整体从严趋紧,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2021年1月到2022年11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4636件,审结24410件,其中裁定减刑23799 件,包括变更减刑幅度825件,不予减刑369件,撤回建议5件;裁定假释230件,不予假释3件,撤销假释3件。
强化建章立制,扎密扎牢制度“篱笆”
该省法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全面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瞄准影响实质化审理的难点和堵点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堵塞减刑、假释制度漏洞。
一是细化审理要求,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结合该省实际,从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全面细化落实《意见》规定。归纳影响罪犯减刑、假释的8大类要素,明确对应的证据材料及审查重点,在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增加3类开庭审理案件,优化16项庭审流程,为推进要素式审查提供系统指导。
二是规范源头报请,制定《实质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报请材料范围及要求》。明确执行机关报请材料的范围,提高6大类25项材料的制作标准和具体要求,强调过程性证据材料留存,促进报请文书和证据材料质量提高。省监狱管理局出台的办案指南,充分吸收上述规定,对罪犯考核、证据收集、材料制作等,提出更高标准,将实质化审理要求融入执法日常。
三是规范权力运行,下发《关于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定案规则》。统一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定案把关机制,加强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减刑、假释审判权的行使。
四是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在省委政法委牵头指导下,与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省级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建立健全争议事项会商、沟通协作配合等九项工作机制,为构建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体系提供机制保障。
规范案件办理,提升实质化审理水平
实质化审理的四项基本要求是: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在案件办理中,该省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格执行四项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探索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一是推进要素式审查。依法、全面、严格、有序审查执行机关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综合考察影响罪犯减刑、假释的各类要素,准确把握罪犯减刑、假释资格和减刑幅度。徐州中院创新出台“八必查”工作要求,苏州中院建立“一案两表”要素审理机制,以审理要素表形式将实质化审理可视化,有效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二是强化庭审调查和庭外调查核实。法检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强化各自职能作用发挥,确保“证据核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同时,为避免对执行机关报请材料的过度依赖,围绕罪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认真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三是开庭审理证人出庭全覆盖。坚持直接言词原则,明确要求每件开庭审理案件至少通知一名管教民警和一名同监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结合证人证言判断相关书面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为了解罪犯实际服刑改造表现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证据。
四是探索公职律师出庭制度。为提高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出庭履职能力,增加庭审的对抗性,探索由监狱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民警出庭。镇江中院审理全国首例监狱公职律师出席减刑庭审案,实现了执行机关代表与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对话,有力保障了庭审功能的实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加强案件评查,发挥监督指导实效
健全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层级审核把关作用,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是健全报备案件个案审查反馈机制。从实体、程序、文书质量三个方面审查案件实质化审理水平,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和错误。2018年以来省高院共办理报备案件600余件,对31件案件不予备案,以个案的纠正带动类案的规范。
二是常态化开展减刑、假释案件专项检查。将减刑、假释案件专项检查作为“裁判文书质量提升年”的重要内容,对2021年审结的14601件减刑、假释案件开展逐案自查、抽样评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深度剖析问题原因,分类开展整治整改。编写易错类错提示,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多措并举,推动案件质效提高,切实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
三是实行报备案件年度白皮书制度。准确把握报备案件审判态势,加强对问题的分析研判,切实将减刑、假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深化沟通协作,凝聚实质化审理工作合力
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法检执协作水平,着力打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实质化审理体系,共同提高该省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效。
一是强化争议磋商。2021年以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相关部门共召开3次会议,就限制“顶格减刑”、统一从严扣减幅度、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等问题深入研讨并达成共识。
二是增进学习交流。今年第一季度举办全省首次法检执同堂培训班暨“加强实质化审理”专题研讨会,并形成会议综述,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努力提升减刑、假释办案人员专业化办案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时代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需要。
三是开展联合调研。围绕减刑、假释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共同开展调研。今年10月份,针对全省假释案件大幅减少且适用比例持续走低的态势,开展假释制度适用专项联合调研,研究鼓励假释依法适用的针对性举措。
四是推进协同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全力协同做好办案平台建设和升级,实现电子化办案,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在全省各中院和26家监狱全覆盖且运行良好,有力保障了疫情期间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促进办案质效提高。
加强总结宣传,持续擦亮江苏减刑、假释名片
立足工作实际,加强实质化审理经验的总结与宣传,持续深化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成效。近年来,多篇工作经验分别被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简报、最高法院教育整顿工作简报和最高法院官网教育整顿专栏报道。
其中《精心编撰法律汇编 助力整治工作开展》作为该省法院首篇信息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简报上刊载,多省兄弟法院来院学习交流。其“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工作做法也先后被上级领导部门信息专刊采用。
为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各界展示江苏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实效,该省从全省法院近年来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十起集中体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落实实质化审理要求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希望能够帮助社会公众了解其工作开展情况,支持其减刑、假释工作。
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基本要求,标志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江苏省高院表示,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守正创新,进一步深化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程序公开公正,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不断加强法检执的沟通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作出应有的贡献。
新京报记者 徐杨 李阳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