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刑事律师,黑龙江奴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2-10-24 16:03:05来源:法律常识

黑龙江奴工案共有4个犯罪团伙,13名犯罪分子,非法拘禁52名男子。这是其中一个犯罪团伙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黑7101刑初40号,亦可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三名案犯分别被判处4年罚3万,2.5年罚1万,2年罚1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黑7101刑初40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振华(绰号刘念),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2000年12月14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6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强迫劳动罪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取保候审,2018年5月6日因涉嫌犯强迫劳动罪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莹,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友,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2018年5月6日因涉嫌犯强迫劳动罪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文辉(绰号张辉),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8年5月6日因涉嫌犯强迫劳动罪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哈铁检刑诉〔20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犯强迫劳动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祎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及被告人刘振华的辩护人吕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刘振华伙同他人在哈尔滨市人才市场、哈尔滨火车站等地,以每天120元或130元的工资待遇、供吃供住的欺骗手段招募工人,并纠集被告人王友、张文辉以及“高天”、“苏某”、“陈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强迫他人劳动的方式为其获取经济利益,在劳动用工行业形成恶势力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振华等人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盛和世纪小区、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盘古镇、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榆林村、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金河林业局、哈尔滨市延寿县六团镇云天化肥厂、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佳木斯市富锦市宏甸村、哈尔滨市松北区枫叶小镇、哈尔滨市中哈高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地,采取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分别强迫周某1、田某、孙某1达等19名被害人从事长时间、超负荷劳动,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获得赃款人民币30余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振华于2018年4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张文辉于2018年4月3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客运站二楼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王友于2018年5月15日在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附近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物证有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存取款小票、2个弹弓照片;书证有租房协议、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人唐某、周某2、王某1、刘某1、孙某3、李某3、张某2等16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张某1、朴某、李某1、孙某1达、郝某1、那某1、赵某1、付某、白某、项某、田某、赵某2、周某1、武某、李某2等18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14名被害人的精神状态、有无作证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书;对位于哈双路建工村被害人被强迫劳动及居住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笔录、对被告人刘振华、王友的银行卡等物品进行扣押的扣押笔录、证人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劳动罪。被告人刘振华属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振华系主犯。被告人王友、张文辉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振华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友、张文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振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刘振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振华的犯罪行为不是黑恶势力,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振华于2013年至2018年4月伙同他人在哈尔滨市人才市场、哈尔滨火车站等地,采取以每天120元或130元的工资待遇、供吃住等欺骗手段招募工人,并纠集被告人王友、张文辉以及“高天”、“苏某”、“陈某”(均另案处理)通过扣押被害人身份证、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分别强迫周某1、田某、孙某1达等19名被害人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盛和世纪小区、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盘古镇、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榆林村、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金河林业局、哈尔滨市延寿县六团镇云天化肥厂、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佳木斯市富锦市宏甸村、哈尔滨市松北区枫叶小镇、哈尔滨市中哈高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地进行劳动,甚至连续工作18、9个小时不让休息,春节期间不准回家,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获得赃款30余万元。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以强迫他人劳动的方式为其获取经济利益,在劳动用工行业形成恶势力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经侦查,被告人刘振华于2018年4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张文辉于2018年4月3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客运站二楼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王友于2018年5月15日在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附近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有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存取款小票、二个弹弓照片;2.书证有租房协议、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1)证人唐某关于我认识刘某3,他领一帮人在化肥厂院内干力工,他在我食杂店主要买土豆和白菜、大米。他买的大米都是大米筛漏子,就是大米中生长不成熟的米。(2)证人周某2关于我的房子位于双城区建功村步高胡同,在中哈农业化肥厂旁边,我租给一个叫刘振华的男子了,他领着一帮人在化肥厂干活,他刚搬进去的时候我看过,屋里很多木板搭的上下铺,看起来十几个人在那住,还有一个做饭的老头和一个瘸子。(3)证人王某1关于我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建功村中哈农业化肥厂北侧的一个民房做饭,是刘某3和张某4把我雇来的,他俩领着16个工人在旁边的化肥厂干活,我每天给他们做三顿饭,这些人中有三个是聋哑人,还有一个腿受伤的。(4)证人刘某1中哈农业化肥厂的生产线都包给我表哥邢某1了,2017年正月初十邢某1把我带到这干活的,化肥厂一共三伙人,我们是其中一伙,这三伙的总负责人是邢某1。有一个生产组负责人是刘某3,他手下有十五六个人,刘某3干的是生产、装车。他雇的人有三个哑巴,还有几个不像正常人。(5)证人孙某3关于我是2017年11月份来双城区建功村中哈农业化肥厂当保管员的,这个化肥厂雇的工人算我在内有七个人。马德太和刘振华雇的工人负责抗袋子、摆袋子、最脏最累的活都是他们干,刘振华2017年12月雇的十五、六个工人中有几个哑巴,穿的非常脏非常破,刘振华的工人七点钟左右开始工作,我五点下班的时候他们还在工作,有时候干到凌晨,工人没有休息日。(6)证人李某3关于我是2017年1、2月份的时候来担任东车间主任,负责公司东车间的生产管理。我认识刘振华,他是给乔某2军招聘工人的,给刘某3管理的负责人叫王友,刘某3不经常到厂子来,王友领着这些工人吃住在工厂里,早上和中午我们一起吃,晚上有时候我们自己出去买菜,我和王友、北车间的主任赵某3、打更的张某2一起吃饭。(7)证人赫某关于汤某子是我们敬老院供养的人员,他来敬老院二十多年了。2016年3月29日他和我请假说去他堂姐家,走了以后就再也没回来。2018年2月初的时候,双城车站派出所民警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早上巡线的时候在火车线路上看到汤某子,警察已把他带到派出所了,我们敬老院把他接回来的后,我看到汤某子牙齿被打掉了三颗,左侧头部有五六道伤口,脚都起水泡了,汤某子和我说是在双城一个化肥厂干活,被老板打的,老板用棍子揍他,还限制他自由不让他走,一旦发现他跑了就抓回去揍他。(8)证人王某2关于弟弟周某1在2018年5月4日穿的破衣服回到家、第二天就在家门抽搐倒地不醒、被送往法库县医院抢救,苏醒后我弟弟跟我说,他在外面跟刘某3干活时,刘某3的手下王友打他头部多次,2016年在跟刘某3干活期间出现抽搐现象不省人事五六次,工友都看见了。(9)证人王某3关于父亲王友的微信号是×××,昵称是“王者为她战天下”。2018年5月2日他用微信给我转过5000元钱。(10)证人乔某1关于我是2016年认识刘振华的,我们都管他叫刘某3。2016年12月份到2017年4月份左右,我在延寿县六团镇云天化肥厂担任经理期间,雇佣刘振华负责帮我们厂生产化肥,主要的工作是生产出化肥并灌袋。他手下王友带了十多个工人,由王友管理这些工人,我支付给刘振华十万元左右工钱。刘振华偶尔会来化肥厂看一看,主要是王友负责。(11)证人邢某1关于2017年12月份开始,我把生产线的力工活承包以后,我把北生产线给刘某3了,把染色、码拍的活包给马德太了。我自己招来工人负责南生产线。化肥厂老板是张立伟,张立伟给我转完款后,我一共给刘某3转了87500元工人工资钱。我还去双城化肥厂门前的食杂店替刘某3给了19400元。(12)证人刘某2关于2017年10月份,齐齐哈尔市一中工地的活干完了,我就把这六个人转给刘某3了,是刘某3开车来把工人接走的,接到哈尔滨江北枫叶小镇工地继续给他干活。(13)证人于某关于听毛某说刘某3在双城的化肥厂正好用工人,就把老朴介绍给刘某3到化肥厂去干活了。(14)证人毛某关于我在哈尔滨火车站为大客车拉客和为一些包工地的老板招聘工人为生,2018年3月中旬我把老朴卖给了刘某3。刘某3是承包化肥厂的,他雇工人是在化肥厂干体力活的。(15)证人张某3关于我在火车站认识刘某3的,他常年包工地,找工人干力气活,2016年介绍过一个工人,但是到了刘某3那不知道为啥,工人没干活就走了。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郭某关于2018年1月份在哈尔滨市找活时遇到刘某3,他就领我双城的一个化肥厂,交给化肥厂的老板他就走了。他从来没有给我过工钱,我不想在化肥厂干,但是有人看着害怕挨打就不敢跑了。我们早上六、七点钟起来干活,晚上干到七、八、九、十点钟都有,没有休息日,化肥厂一天供三顿饭,吃的不好,吃不饱。大概一年能在化肥厂看见刘某3一次,每次来我都管他要钱,每次能给我五十元。化肥厂的老板用拳头打过我。(2)被害人张某1关于带我去打工的是刘某3,他打过我肚子,还扇我脸,干活的时候累了不让休息,不让走,刘某3给过别人五十块钱,没有给过我。(3)被害人赵某4关于我通过原来的老板孙某2认识的刘某3,然后就一直跟着刘某3干活,2017年我跟着刘某3分别在铁力、枫叶小镇、延寿县、双城化肥厂干活。之前谈好的工资是120元/天,但刘某3没按时支付给我,跟我一起打工的大部分人没家没业,有三个聋哑人,我只认识田某还有一个姓朴的,刘某3没给这些人发过工资。工作时间大部分要干到晚上11点左右,有两个人因为干活不好被打,我也被揍过,我为刘某3打工四、五年,算上他借给我的钱和平时给我的零花钱,一共给了我大约七八千元钱。在延寿县化肥厂给刘某3带班的叫王友,他打过我的头部。2018年初刘某3带我到哈尔滨双城化肥厂干活,我管刘某3要过工资,他说没有钱。在双城化肥厂给刘某3干活的人有姓褚的、田某、孙某1达、老朴、一个姓赵的、别人不认识。在双城化肥厂干活刘某3和张某4不让随便进出厂区,张某4看着我们在休息时候负责外面大门上锁。(4)被害人朴某关于2018年3月7日在双城化肥厂给刘某3干了2个多月的活,没给开工资。刘某3手下干活的人一共有16个人,我认识田某、褚某、赵某4、李某1等人,还有三个聋哑人,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工人平均每天干活15-16个小时,张某4负责看着工人,刘某3和张某4对干活不听话的工人进行打骂,刘某3骂过小赵、二十五,张某4打过小赵、二十五。我又没钱回家,而且张某4还看着我们,就只好给他继续干活。2015年冬天在克山粮库干了4个月过活,刘某3给我开了12000元,其他人都没开工资。(5)被害人李某1关于2017年10月在哈尔滨市江北的枫叶小镇给刘某3一个建筑工地干了两个半月,2017年12月,刘某3又带我双城化肥厂,是张某4和王友一起带班,刘某3一次也没有给我开过工资,就是给过我两次零花钱,一共200元。我多次向他讨要工资,他每次都说没钱。在双城化肥厂给刘某3干活的有二十五个人,大约一个半月前被刘某3送到延寿县9人,双城化肥厂给刘某3干活的还有十六个人,有那某1、赵某2、白某、项某、朴某、田某、褚某、小地主、郝某2、孙某1达、付某、赵某4,还有三个哑巴,其中一个叫张某1,另外两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白天干活时不能随便出厂区,晚上休息时住的地方外面上锁。由于我们白天干活和晚上睡觉都有人看着,不愿意干也没有办法。刘某3打过赵某2两嘴巴子。干活的这些工人都没领到过工资。我听刘某3对做饭的师傅说过:“晚上工人回来后把大门锁上,别让工人出去。(6)被害人孙某1达关于2014年冬天通过李某4介绍认识刘某3,李某4说按月结帐每月1500元,在北安粮库干活时刘某3说和我签劳动合同给我办理人身保险,就把我的身份证拿走了一直到现在也不给我,我跟着刘某3在北安粮库扛粮食袋子、内蒙古山上挖药材、延寿县“老乔”化肥厂干割化肥袋子、延寿县化肥厂、哈尔滨江北枫叶小镇工地干了3年多活,刘某3一分钱都没给我。2017年春节后我就跟着刘某3在双城化肥厂干活了,和我一起住的有九个人,朴某、田某、赵某4、赵某1、做饭的师傅,张某1(哑巴)、郭某(哑巴)、郝某1。张某4负责监工,干活不听话他就动手打人。张某4打过我、还打了“小赵”汤某子。只要有身份证的刘某3都扣,张某4看着我们不让我们随便出入,院子外面的大门一直上锁。有个叫“汤某子”的人跑了,刘某3去找但没有找回来。(7)被害人郝某1关于2015年4月份左右给刘某3在工地开铲车干了三个月活,后来又到加格达奇去采花,带班叫张某4,采完花刘某3开车把我和十七八个人送到了延寿的一个化肥工地干活。2017年五一,刘某3开车又把我们送到双城的一个化肥厂干活了。后来又去了七八个工地。在延寿县化肥厂干活时,是王友和张某4看管我们,王友打过我、孙某1达。在双城化肥厂干活期间,王友和张某4一起看着我们,后来王友带着八、九个工人去了延寿化肥厂了,就由张某4看着我们干活。在双城化肥厂给刘某3干活有17人,我认识赵某2、老朴、老白、老项、孙某1达、田某、褚某、赵某4、李某1,还有三个聋哑人,其他的我叫不出名字,给刘某3干活期间一个叫汤某子人的跑了。刘某3都没给开工资。(8)被害人那某1关于以前给刘某2干活,2017年10月刘某2把我介绍给了刘某3,我随刘某3分别到哈尔滨枫叶小镇、双城化肥厂、延寿化肥厂、双城中哈农业化肥厂一共干了6个月左右的活,他一直未发工资,大约有一万多元。和我一起在双城化肥厂干活的还有赵某2、孙某1达、李某1、项某、白某、田某、褚某、朴某、郝某2、“汤某子”(他后来逃跑了),还有三个哑巴:张文某、郭某、另一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平时干活有刘某3、张某4、王友看着我们,不让我们离开工地现场,活干不好就打骂我们。我看见张某4打过赵某2、孙某1达、“汤某子”。王友打过郝某2、老边、老穆。刘某3打过赵某2、郝某2。有一次刘某3和张某4把老穆打得吐血了,张某4、刘某3把我们看得很严,害怕挨打所以我们不敢逃跑。(9)被害人赵某1关于2018年2月24日在哈尔滨站买票时认识刘某3,他把我带到双城市中哈高新肥业化肥厂干活,每天工钱120元,我干大约干了两个多月,一直未给工钱,给刘某3干活的一共有10多个人,我认识李某1、项某,其他人我不认识。(10)被害人付某关于2017年10月刘某2把我和其他十个工人介绍给了刘某3,刘某3令我们先后在哈尔滨江北枫叶小镇、双城化肥厂、延寿化肥厂干过活,我一共干了七个月左右,一直未开过工资,欠了大约29400元钱。在双城化肥厂工作时我的脚被刘某3开叉车给轧坏了。干活的时候有刘某3和张某4看着我们,不让我们离开化肥厂,如果有不听话的就打骂,张某4打过我一次,我看见王友打过白某。和我一起在双城化肥厂干活的有16个人左右,由赵某2、老朴、白某、项某、那某1、孙某1达、郝某2、田某、褚某、赵某4、李某1,还有三个聋哑人,其他人的我叫不出名字。(11)被害人褚某关于2015年5月,我大舅张忠宇把我介绍给刘某3,刘某3答应我一天给我120元钱,刘某3先后带我到北安化肥厂、内蒙古、克东县宝泉镇粮库、铁力、富锦、哈尔滨江北枫叶小镇、双城化肥厂(鑫连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延寿县化肥厂干过活,在哈尔滨枫叶小镇以前的工资刘某3都给我了,之后的工钱一直没给我,还欠我二、三万元钱。2018年春节,刘某3又带我到双城化肥厂,一直干到现在。在双城化肥厂共有16个人,有白某、付某、项某、田某、李某1、那某1、赵某2、老赵、老朴、赵某4、郝某2、孙某1达等人,还有三个哑巴,张某1、郭某、另一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这些人大部分都没家没业,反应多少有些迟钝。平时干活时刘某3、张某4看着我们,不能自由出入,通常都是干到后半夜才休息,有时干到后半夜两三点钟,没有休息日。刘某3因为干活骂过我两次。(12)被害人白某关于2017年12月,刘某2把我介绍给了刘某3,在双城化肥厂和延寿化肥厂两个地方交叉干活,刘某3答应我一天120元钱。在双城化肥厂我们的工作时间是从早晨六、七点到晚上十二点左右,每天只有吃饭的半个小时是休息时间,没有休息日,化肥厂内有四五处监控,我们住的地方外面的大门有时候上锁。干活时有刘某3和张文辉看着,不允许随意进出工厂,我看见过张文辉打过赵某2,王友打过我。我给刘某3干了两个多月活,他一直没给我钱。(13)被害人项某关于2017年12月末刘某2把我介绍给了刘某3,我跟着刘某3在哈尔滨市江北枫叶小镇的建筑工地干了76天;在延寿县化肥厂干了10多天,2018年2月刘某3带我来到双城中哈农业化肥厂干活,一共干了60多天,一直未发工资,欠了2万元左右。这期间我看见王友打过白某。在中哈农业化肥厂我们的工作时间是从早晨八点到晚上十二点,只有吃饭的半个小时是休息时间。(14)被害人田某关于6年前我在哈尔滨火车站碰到刘某3,之后一直跟随他到哈尔滨、海拉尔、齐齐哈尔、延寿、克东、内蒙古的几个地方干活。2018年正月,他带我来双城化肥厂干活,他答应我一天给我120元钱,但是这6年间一直未给我开过工资,大约欠了6万多元。6年期间他给了我3000多元。这6年间刘某3经常以各种理由打我,把我的鼻子出过血,脸也打肿过。和我一起在双城化肥厂干活的有赵某2、赵某4、李某1、老朴、郝某2、小褚、孙某1达、老项、小孩,还有三个哑巴,一个叫张某1,另外两个不知道姓名。平时干活有刘某3、张文辉看着我们,我看见张文辉打过赵某2、老郝。(15)被害人赵某2关于2017年11月刘某2把我、项某、白某、李某5、张某5、李某1、那某1等人介绍给了刘某3。我们跟随刘念先后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建功村、延寿六团镇六团村、延寿化肥厂干过活。2018年正月初六,刘某3把我们带到双城化肥厂干了5个月左右,一直未开工资,欠了有一万多元钱。在化肥厂干活时有张文辉和王友看着,住的地方大门上锁,怕我们逃跑。干活期间,张文辉打过我、郝某2,王友打过我三次,王友还打过白某。刘某3打过白某,刘某3和张文辉打过老边和老穆。(16)被害人周某1关于2014年4月份左右,我在长白劳务市场见到刘某3,他说每个月工资3000块钱,供吃供住,从2014年4月份到现在有4年多的时间我一直跟着刘某3干活,期间刘某3一共给了我5000元左右,这四年欠我15万。我向刘某3要过两次工资,可是他一直没给我。每天我们能干18个小时的活。王友用拳头打过我。刘某3把我的身份证扣下了。我没有身份证,也没有钱,回不了家,所以只好跟着刘某3干活。(17)被害人武某关于大约在2016年刘某3把我从杜某手里领走了,到大兴安岭、肇东、呼兰一个化肥厂干活,后来王友监工他把我带到了大兴安岭阿里河、延寿一个化肥厂等地干活,从2014年6月份出来到2018年5月份,他们一共给我三百块钱,工钱一分钱也没给我。王友和张某4是监工,不允许我们干活的随便出去,也不给我一分钱,就是防止我们干活的跑了。王友打过我。(18)被害人李某2关于在抚顺街的人才市场里面遇到刘某3,刘某3开车拉我和其他工友去的化肥厂,一个叫小胖的人负责管理,我在呼兰化肥厂干的也是装修的活,我干了一个多月他们还不给我钱,我就从宿舍逃走了。5.由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经过鉴定证实:汤某子精神发育迟滞、无作证能力;田某精神发育迟滞,有作证能力;其余12人未见智力异常,均有作证能力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控辩双方充分质证,被告人刘振华、王友、赵某5对公诉机关当庭所举的证据不持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能够对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的犯罪事实相互佐证,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当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以暴力、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劳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振华属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振华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友、张文辉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振华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振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友、张文辉当庭能够如实供认犯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振华及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刘振华的犯罪不属于黑恶势力犯罪,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本案中被告人刘振华从2013年至2018年5月伙同王友、张文辉以暴力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在劳动用工行业多次实施强迫他人劳动的犯罪活动,破坏了社会的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故,被告人刘振华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符合本案实际,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各被告人当庭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刘振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对被告人王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张文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振华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友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文辉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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