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1:14:06来源:法律常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
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程序中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律师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第二条 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
(三)调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
(四)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二)与执行案件无关的;
(三)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第四条 使用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律师代为申领律师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第五条 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四)持令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全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客观原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具体列明,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等概括性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第六条 申领律师调查令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将《申领和使用律师调查令须知》送达申领人或者持令人,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第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签发律师调查令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日内经合议庭合议后由执行局长签发;遇有特殊紧急情形的,二十四小时内签发。
第八条 律师调查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四)持令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全称;(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七)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期满后自动失效。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的,可重新申领。
第九条 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进行,且应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持令人应与调查令上载明人员一致。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调查。
持令人应当正确使用律师调查令,并客观地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据以及律师调查令载明的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如实填写调查令回执。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或无证据提供的,应在回执上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调查结束后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律师调查令的,应当于有效期限届满前,将律师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
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律师调查令回执或者律师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于律师调查令期满后七日内向持令人催交。
第十二条 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提供。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持令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调查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实后,责令其配合仍拒不配合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代理律师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持伪造、变造的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三)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五)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六)其他滥用调查令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领人是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委托的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律师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相关证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调查取证对象属于我省管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其住所在我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申领和使用调查令须知
一、申领律师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四)持令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全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客观原因;
二、使用调查令须知:
(一)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
(二)律师持令取证后,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证据、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三) 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将调查令和回执交还人民法院入卷。
(四)不得违规违法使用调查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代理律师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持伪造、变造的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2、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3、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4、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5、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6、其他滥用调查令的。
附件二: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申领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接受调查人:
请求事项: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由)一案中存在因( )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特请求你院开具调查令,以便能够持调查令前往×××调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1、
2、
3、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领人(申请执行人):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件三:
___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令
( )冀 调查令第 号
___单位(个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由)纠纷一案,案号为____,申请执行人因( )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等)证据,于__年__月__日向本院提出了调查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本院经审查决定,现授权___律师事务所___律师(律师证号:___)来你(单位)处收集、调查以下证据:
1、
2、
3、
请你(单位)在核对持令律师身份证明、单位证明无误后,为持令律师查询并提供上述指定证据。不宜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签字或由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并如实填写调查令回执。
对本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你(单位)有权拒绝向持令律师提供。
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持令调查的律师。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或公职人员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本调查令有效期限为: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此令。
签发人:
填发人: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件四:
河北省×××人民法院调查令(回执)
( )冀 调查令第 号
河北省 人民法院:
你院 一案调查令已于 月 日收悉。根据你院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2.
3.
以上材料共 页。
不能提供调查令所列第××项证明材料,原因是:
(接受调查人印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此联由持令律师交还本院附卷)
来源:法官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