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刑事律师,宁强男子骑车与人起冲突致人死亡 是否防卫过当

时间:2022-10-25 03:37:05来源:法律常识

“骑车男”

■于某某,41岁,陕西宁强人

■非网传的保安和特种兵

在事发地附近一酒店就职

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同事称其为人和善待人友好

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宝马男”

■刘海龙,36岁,甘肃镇原县人

■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

刑期总计超10年

■曾因举报贩毒获见义勇为荣誉

■在昆山开了一家典当行

■网传其所在组织为“天安社”

但“天安社”核心成员否认

这两天,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车男子在江苏昆山一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随后持刀还击砍杀“宝马男”。

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车的男子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28日晚间,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甘肃镇原县人)和于某某(男,41岁,陕西宁强人)。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过初步调查后通报,该案发生于27日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检察院的通报被部分网友解读为,检方将以故意伤害罪名对于某某提起公诉。29日下午,记者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通报仅为初期案情通报,于某某已被刑拘,后续检方以何罪名起诉于某某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当地综治办:刘海龙拒绝登记外来人员信息

记者获悉,文身“宝马男”名字叫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典当行。29日上午记者赶到时,典当行已经关门,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经常看到刘海龙在典当行出入。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表示,刘海龙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天安社”核心成员:刘海龙不是“天安社”的人

有网民在微博上晒出死者刘海龙生前照片、视频,暗示其“黑帮老大”身份,有多名当地网友称,刘某某自称“龙哥”。警方目前对此未予证实,并提醒外界不要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

同时网上有传言称刘海龙所在的组织是“天安社”。29日,“天安社”核心成员、专用文身师永义告诉记者:“文身宝马男不是天安社的人,天安社没有这个人,网上都是胡说八道的。”“天安社”另一核心成员永博也向记者证实:“文身宝马男跟天安社没有任何关系”。

据悉,“天安社”是一个中年男性短视频Cosplay团体,早期致力于在快手上扮演社团故事,曾经的快手天团,对中年男性有神秘诱惑力,主要生活来源是放贷和中介。常在一起裸露文身喝酒,去年开始拍黑帮小电影,后快手被整顿。

骑车男

非网传保安和特种兵

有网友说于某某是公司保安队长,特种兵出身;也有消息说于某某的身份不是特种兵,但于某某近年来一再不幸生活压力更大,儿子患癌症、父亲去世了。

记者29日了解到,骑车男子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宝马男”

多次入狱 刑期总计超10年

记者获悉,死者名叫刘海龙,今年36岁,是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多次被捕,刑期累计超10年。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海龙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同年7月19日,刘海龙因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2个月有期徒刑。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在此基础上补充:“刘海龙于2014年5月13日,还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曾因举报贩毒获见义勇为荣誉

由于昆山持刀砍人事件持续发酵,刘海龙见义勇为证书也被人曝光,部分网友对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给刘海龙心存质疑。对此,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情况说明:目前江苏省、昆山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3月份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是事实,据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刘海龙奖励。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刘海龙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说明,2018年3月5日,昆山市陆家派出所接群众刘海龙、张某某举报有人在昆山贩卖毒品。为成功抓获贩毒嫌疑人,刘海龙积极配合警方行动,一举将贩毒嫌疑人甄某抓获,后甄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陆家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根据见义勇为相关表彰条例,结合刘海龙、张某某在破案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给予刘海龙、张某某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500元现金。 综合澎湃新闻、《法制晚报》、《新京报》

>>律师说法

有律师呼吁以本案为契机

重新审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骑车男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宝马司机如有前科,对本案的性质及骑车男子的处罚会不会产生影响?后者律师观点基本一致,前者则各有说法,交锋激烈。

宝马男行为是什么性质?

谌江涛: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情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江涛:宝马男从车上拿出砍刀,并持刀对骑车男子进行寻凶,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的情形,同时构成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主要根据宝马男的主观目的来判断是杀人还是伤害),根据法律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刘祚良:涉嫌故意伤害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单纯就其行为本身来说,宝马男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当然具体涉嫌什么罪名也得看其当时的主观心态。从监控画面来看,宝马男在持刀砍骑车男子时主要是冲着腿去的,对此可初步判断其并无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因此,以故意伤害定性比较合适。现宝马男已死亡,其在法律上已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曾维昶:宝马男全程具有违法性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宝马男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同时由于宝马男在下车之前并没有与骑车男发生任何言语冲突,突然下车,具有无故耍横、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的特征,因此,其行为也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即便骑车男子没有构成轻伤,宝马男也构成寻衅滋事,宝马男行为发生犯罪竞合。总之,宝马男全程具有违法性。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刘祚良:有可能防卫过当

前期因为宝马车主持刀对其砍杀,已严重危及骑车男子人身安全,因此骑车男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应当是无争议的。但是在宝马男被压制并逃跑之后,双方攻守形势已经发生转变,此时应当认为宝马男对骑车男子的不法侵害已经暂时结束,此时已经不存在严重危及骑车男子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即使宝马车主仍有回身反击的可能,但至少从监控录像来看,这种趋势并不明显。而且,即使骑车男子当时主观上认为宝马车主有回身反击的高度可能性,其作为当时掌握优势的一方,也完全可以稍微停下来观察一下,并且有做好应对准备的时间。但是,从录像来看,骑车男子在追砍宝马车主时,并无犹豫,且都是直接用刀砍杀,貌似已不计后果,其持刀追逐砍杀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如果宝马车主的致命伤形成于这个时候,则应当认为骑车男子的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属于防卫过当。

当然,当前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被称为僵尸条款,即实践中要认定为正当防卫非常困难。我认为,不妨以本案为契机,重新审视当前《刑法》及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适当降低正当防卫包括无限防卫的认定标准,可以提高类似于本案中宝马男这种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也更贴近公众的朴素认知和期待。

至于骑车男子的刑事责任,如果认定为正当防卫,则不负刑事责任。但在认定为防卫过当的前提下,我认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至于刑罚方面,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在本案中,宝马车主属于有重大过错在先的一方,其行为本身也十分恶劣,基于此也应当减轻骑车男子的刑罚处罚,我个人建议免除处罚。

谌江涛:开始肯定构成正当防卫

骑车男子进行反击的行为,一开始肯定构成正当防卫。但是骑车男子后面的行为是否转化为防卫过当,从严谨的角度而言,需要根据现场更细节的情形来判断。如果骑车男子当时并没有摆脱危险的状态,宝马男并没有停止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打算,又或者宝马男的致命伤是发生在前面的正当防卫行为过程中,则骑车男子都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曾维昶:不存在防卫过当

根据监控视频分析,我认为骑车男子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不存在防卫过当,具有无限防卫权,骑车男无罪。理由是:(1)骑车男子的反击砍杀行为是为了制止宝马男的不法侵害;(2)骑车男子的防卫时间合法,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内。本案宝马男的砍杀行为,是持续进行的,骑车男子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行使反击自卫权,是从被伤害时开始,一直持续到宝马男无能力伤害、危险消除为止。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3)骑车男子具有法律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根据宝马男一开始就杀气腾腾的表现,骑车男子如果不以绝对制止宝马男无能伤害为限度,那么他将一直处于不法伤害的危险中。为防止宝马男可能的再次返回伤害,在宝马男发生逃离现场的情况后,骑车男有必要继续追击以避免可能的再次伤害,将自己的危险完全消除,不存在有防卫限度,如果一定要有限度,那么完全置于无能伤害的状态,就是限度。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条法律,就是无限防卫权的法律依据,骑车男子面临的就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

有前科对此案有无影响?

曾维昶:具有重大作用

宝马男的劣迹前科,对认识本案的本质属性具有重大作用,对认定骑车男子的正当行为具有间接参考作用。

刘祚良:对本案性质没有影响

宝马车主的前科劣迹对本案性质没有影响,对骑车男子的处罚也无影响。但是宝马车主在当场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如果对骑车男子进行处罚,这一点是对其有利的。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评论

对“反杀案”背后的涉黑因素应展开凌厉攻势

这起“反杀案”,除了条分缕析正当防卫的定性问题,更要关注背后浓浓的“涉黑”因素,不能就案子谈案子。

在自媒体空间中,曝出了很多死者刘海龙文身遍布、赤裸上身、争强斗狠的内容,他被冠以“宝马男”“花臂男”等不同称谓。甚至在网络上还流传所谓的“天安社”,都是大肚子、光头、大面积文身,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从曝光的判决看,刘海龙前科累累,涉及到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打碎过别人的鼻梁、刀刺过别人的胸腔。这些资料不是为了说明,文身男就活该被当街砍死,而是说死者有明显涉黑嫌疑,在侦办此案时,不能单纯将其作为“受害人”。

舆论是社会的镜子,漫射出公众的心态。事发后,一时间舆论四起,“回顾昆山龙哥被砍死之前的18年,你就没见过如此的人渣”网文纷纷爆屏,既是一种鄙视暗黑的朴素正义感,也是一种力挺弱者的群体本能心理。

全国扫黑的局面之下,刘海龙一身文身,车里藏一尺长的管制刀具,动辄砍人,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昆山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闹市街头,为何出现如此残暴的景象?死者长期坐牢,又以什么为营生,居然开得起宝马车?这些作为黑恶势力成员的重要疑点,当地司法机关应该做全面调查。

面对凶神恶煞的涉黑分子,让身单力薄的公民个体以命相搏,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耻辱。当以正在推进的扫黑除恶行动为契机,完善正当防卫的立法架构,依法打击涉黑犯罪团伙、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朗朗乾坤,风清气正,中国是法治社会。正义的实现,不是靠公民“捡刀反杀”,而是要扫除一切黑恶势力,不容许他们猖狂;黑恶势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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