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4 17:00:01来源:法律常识
自述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性,指受害人或是其法定代表、直系亲属为追责被告的法律责任,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子。刑事自诉案件是受害人或其法定代表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度的刑事案。
第一条 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含: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子:
1、污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要求的,可是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2、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規定的);
3、凌虐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規定的);
4、侵吞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要求的)。
(二)人民法院并没有立案侦查,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入侵住房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要求的);
3、侵害通讯随意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要求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丢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要求的);
6、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法条第三章第一节规范的,可是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法条第三章第七节要求的,可是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8、属于刑法法条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下列酷刑的案子。
对上列八项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理应依规审理。针对在其中无证据、可由公安部门审理的,或是觉得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以上罪行的,理应移交公安部门提起公诉。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院审理的自诉案件务必满足以下标准: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表述第一条要求的案子;
(二)属于我院所管的;
(三)刑事案的受害人告知的;
(四)有明晰的被告、实际的诉请和能证实被告案情的直接证据。
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要求的自诉案件,还理应合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八条 针对自诉案件,法院经核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理应说动自诉人撤销提起诉讼,或是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本表述第一百八十六条要求的前提条件的;
(二)直接证据不充足的;
(三)违法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身亡的;
(五)被告失踪的;
(六)除因无证据而撒诉的之外,自诉人撒诉后,就同一客观事实又告知的;
(七)经法院协商审结后,自诉人后悔,就同一客观事实再次告知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后,针对被告方因主观原因无法获得并给予相关直接证据而申请办理法院读取直接证据,法院觉得需要的,可以依规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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