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强刑事律师,西安市世茂都小区停车费1天48元 相关部门:经营性收费标准不用在小区

时间:2022-10-25 09:21:07来源:法律常识

住户质疑:小区停车费暴涨,还有涨价手续?

相关部门:将经营性停车场收费针对小区业主违反价格政策

近日,西安凤城十路世茂都小区的不少业主吐槽小区的停车收费,原因是该小区目前采取了和公共停车收费一样的标准:每小时两元、上不封顶。有住户说:“我们周末要不出门,在小区停一天车,就要48元。”而这样的收费,被告知是经过物价部门核准的。

>>住户吐槽

停车费每小时2元、上不封顶

住户直喊太贵

小区住户张女士向华商报热线029-88880000反映,称世茂都小区从原来停车5元8小时、一天15元封顶,改成了每小时2元、上不封顶的收费办法,住户直喊太贵。

张女士说,小区住宅楼的停车难道和公共场所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一样的吗?她介绍说,小区一二期有差不多3000户,地面没有停车场。地下的车位此前是可租可买可临停,临停计时,物业先前的收费是5元包8小时、24小时15元封顶。但从前一阵开始,小区停车场收费就变成了2元/时,而且上不封顶,就是说,你停多久,都按2元每小时计算。“我周末很少出门,停一天就是48元。”张女士说,最关键的是,物业在停车场北边出入口栽了块牌子,看样子是经过了交警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批准,物业工作人员也说是正规收费。

王先生说,疫情期间一直宅在家里,前一段时间可以出门上班了,开车出门时发现停车费暴涨,一问才知道收费标准变了。最让他担心的是,每小时2元的收费办法启用后,外面的车也可以进入小区停放,地下车库与小区内每栋楼都连着,小区地下停车场通往住宅楼的楼门虽有密码锁,但大都形同虚设,住户的安全如何保障。

>>记者走访

P字牌标注停车2元/小时

小区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

4月17日下午,在住户带领下,华商报记者走访了该小区地下车库,从车库入口起,就看到一个醒目的黄色P字牌,上面写着世茂都地下停车场,收费依据为“市政发[2017]37号”,计费方式为“计时收费(市场调节价)”,公示牌显示,此处地下停车场共3457个车位,收费时间为全天,标准为2元/小时。

该牌子还标注了三部投诉电话:收费投诉电话12358、举报电话12345、交警投诉电话。记者分别拨打过去,收费投诉电话为空号;12345为市民热线,客服表示价格投诉可拨打12315;拨打交警部门的电话了解到,他们办出的手续仅能证明这个停车场是合法的,并非就是可经营性的证件。

在进入地下停车场的入口时,门口值守的工作人员表示:不是本小区的业主不能进入,交费也不行。同时解释说,目前门口新的收费标准只针对小区业主临停,停车场是不对外的。

>>物业答复

未售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收费均有手续

据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早前实行的5元8小时的收费办法,对内部业主和外来车辆是一样的,因为此前几年里是业主们的集中装修期,进出送货的车辆也多,所以管理上不太规范。随着小区住户日渐增多,为规范管理,也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地下车库只给业主使用,从没对外开放过。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有一部分车位是售出的,还有些是未售出的,未售出的车位产权归属开发商,开发商是有权支配的,包括这次价格的调整,也都是经过物价部门核准过的,收费牌的模版也是物价局给的,执行之前也在小区里公示过,制作牌子时也没在意上面的投诉电话,“我们的目的不是收费,是想通过收费管控临停车辆,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管理,效果还是很明显的,以前临停车辆乱停乱占车位,以及剐蹭购买车位上的车辆情况经常发生。”

>>市发改委

不能将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用到小区业主身上

西安市发改委相关工作人员说,根据市物发[2018]185号文件规定,有4类小区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分别是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

该工作人员介绍说,小区停车服务分为两种:一个是卖出的车位,收取停放服务费;一个是未售车位的租赁费和停放服务费,未售车位的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买了车位的你,每月只需缴纳停放服务费,这个费用分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为150元/月;还有就是临停车辆的收费了,这个执行的也是政府指导价,室内一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8小时5元。如果小区的停车位有多余的,可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基础上对外开放实行市场调节价,而开放收费要办经营性停车场的手续,但绝不能将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用到小区业主身上。

>>律师观点

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不适用住宅小区业主

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侯强律师认为,地下车库是小区建筑物的附属建筑,不可分割。依据《物权法》,如果物业要将地下车库改作经营性停车场,首先得征得多数业主的同意。

侯强进一步分析,地下停车位分两种,一种是无产权的,负一层一般被列入人防工程,被临时划为停车位获得的收益,属于所有业主,其中还有地下二层和地下三层,只要是规划之时有手续能办出产权证的,那就是开发商的。生活中,有开发商将车位卖给非小区业主,开发商有出售权,这无可厚非,但如若要将整个地下停车场变成营业性的,肯定不行。住宅区本身就不允许搞经营,物业公司本身也不是一个营利机构,48元一天的停车收费标准,对场合不合适、对适用对象也不合适。

无论营利性还是公益性

应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罗震东律师认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该小区的问题在于停车场不论是营利性的还是公益性的,都应当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在满足业主的需求之后才能去进行营利。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部分对外开放进行营利的话,应取得小区业主的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在收费前的公示阶段也应当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所谓公示条款,不是说你贴了个告示没有人反对,就认为业主自动默认,这是不成立的,在法律上来讲仍然没有取得业主的同意。 华商报记者 苗巧颖 摄影 陈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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