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刑事律师,静海第一中学七仙女案

时间:2022-10-25 10:05:0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法律讲坛公众号

静海县位于天津市西南部,距天津市区40多公里。县内的团泊洼水库区,风景迷人,水波粼粼,鸟类繁生。一代宗师霍元甲小南河故居也在该县境内。就在这片安逸祥和的土地上,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市的七女暴毙案,回顾此案,脑海中那难以磨灭的惨景,一具具痛苦挣扎的尸体,一张张扭曲的面孔,在那段时间每每使我夜晚中惊醒,冷汗湿透。

1998年12月底的某一天晚上,战友负伤做完手术,我在医院陪了一晚,清晨6点左右,觉得疲惫困倦,便依在病床边的一长椅打个盹。休息没多久,换岗的同事摇醒了我,轻声跟我说:静海出事了,你赶紧过去一趟,这儿我来盯着,车已经在楼下了。迷糊中想去门口水房擦把脸。同事焦急地说:甭洗了,来不及了,头都在车里等着呢。我立刻清醒过来,若不是特大案,不会这么兴师动众的,赶紧跑下楼。

进车看到几个同事都面色沉重,前后三辆警车拉着警笛在清晨空旷的马路上向静海疾驶而去。同事告诉我,十几分钟前刚接到静海方面消息,某中学一女生宿舍发现7具女尸,目前情况还不清楚,市局领导也在路上。听到这个震惊消息,立刻睡意全无,同一案件死亡人数如此之多这在天津十分罕见。

赶到事发学校,女生宿舍楼已经被先期赶到的静海警方封锁。该重点中学有几十个班级,几千名学生。附近地区的学生选择在校住宿,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内学习、吃住。难以相信,就这样一群优秀的学生,即将步入大学的校门,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故。

进入宿舍内,一股浓烈的刺激味扑鼻而来,凭借多年经验,第一个念头就是这味道是农药制剂所特有的。环顾室内,心猛地被揪了一下,那惨不忍睹的场面,强烈的冲击着视神经。

7具年轻女孩尸体,七扭八歪的横卧在室内,有的蜷缩成一团,面部表情扭曲,嘴角还残留着白沫装呕吐物,死前大小便已失禁,显然在临死前有过痛苦的挣扎;一个女孩翻滚到床下,匍匐在地,双手保持挠地姿态,地上赫然出现几缕抓挠的痕迹;一具尸体靠在床边角落,紧紧抓着被子,仰面瞪着双眼死去,仿佛在期盼着黎明早些到来;还有一具女孩尸体,头发蓬乱,紧抓着一个可爱的毛绒玩具,双手指甲深陷其中,临死也未松开。

直觉来看,她们死于急性的药物中毒,从毒发到死亡短短几分钟时间,最长不超过20分钟。摄入剂量应该极大,几乎没有挣扎和呼救时间,毒性发作后,促使呼吸极其困难,仅仅象征性的翻滚几下就即刻死亡。但凡能坚持走出这个宿舍门,进行呼救,能被其他人所察觉,或许还能见到今日的朝阳升起。

对现场女尸呕吐分泌物、杯中残留物进行提取,送往化验室分析。仔细观察几具女尸,发现一个惊人的特征,瞳孔急剧缩小,如针尖般大小,白色眼球异常醒目,这个怪异的场景令人不寒而栗。是什么毒性造成如此诡异的针尖般瞳孔呢?

在现场又提取了指纹,并将每一样物证带回检查。其中还有一个谜点,宿舍内共摆放了八个床位,屋里只有7具女生尸体。

那个幸存的女孩是谁?为什么她能侥幸逃过此劫?到底食用了哪种有毒物,又是谁下的毒,疑问一个接着一个到来。

同宿舍8人中唯一的幸存女生很快被找到,对其进行隔离审查,到目前暂未吐露任何实情。看着这些身招不测的孩子,弱小无助的在这个无情的黑夜中慢慢走完自己的一生,实在令人痛心。这七个年轻的女孩,没有一个人能活着走出宿舍,没有一个人能发出呼救声引起别人注意,她们仅仅是十七八岁的高三学生,再有半年就迎来高考,实现自己的梦想,却以这样的痛苦方式死在宿舍里,在场的人无不惋惜。

转天,调查结果出来了,7名女生是死于有机磷中毒!在女生的肠胃内、呕吐分泌物,以及饮水杯子里都发现了剧毒农药甲拌磷的成分。甲拌磷,也就是俗称的3911,属于一级剧毒农药,透明并有轻微臭味的油状液体,神经毒物,其毒性大,致死量约2mg,服用者可在10分钟后发作致死。甲拌磷经消化道、呼吸道及皮肤进入人体后,使得胆碱脂酶低于正常值,引起呼吸中枢抑制和循环衰竭,最后导致呼吸肌瘫痪并伴随肺水肿致死。对女生尸检时,闻到类似大蒜臭味,有瞳孔极度缩小,有呕吐,失禁现象,血胆碱酯酶偏低,内脏检查发现有明显的肺水肿,这些死尸症状也对应出检测到的甲拌磷成分。事发半夜,可怜的女孩们因死亡迅速,也来不及注射抗胆碱药阿托品,一切都发生的那么突然,毫无征兆。死因有了,那么如此剧毒农药是怎么被7名女生服用的呢?同时还一个更为震惊的发现,经证实,那名幸存的女生小于当晚就在宿舍内过夜,可以说她亲眼目睹了那恐怖夜晚所发生的一切!

学校食堂的师傅排除了作案嫌疑,当日饭菜里并没发现有毒物质,也没有其他学生中毒迹象,宿舍管理员说女生宿舍管理严格,并没有校外人进入,那么一切线索都指向了这个事发的宿舍楼内部。是外界有人投毒?是因学习压力同时自杀?还是这8名女孩中的某一个人呢?那么这栋楼的学生,尤其是那不吐露实情的唯一幸存者小于,都列入怀疑对象。

我们难以相信一个女孩能眼睁睁的看着朝夕相处的室友痛苦挣扎而毫无作为,还能安心同7具尸体共度到天明,一切秘密都隐藏在这个女生的大脑里。审讯与调查同步深入进行。对几名死者饮水杯子的检测,里面都发现有农药残留成分,但有几个杯子同时沾染了同一个人的指纹,即那幸存女孩小于的。也就是说该女生在案发当晚曾经触碰过几个女生的杯子,她的疑点立刻加大了。几名死亡女孩呕吐物中还有苹果成分,那似乎表明几个女孩在服用药物后,因味道难闻,而食用过水果,而现场发现一把削苹果的小刀,上面指纹又是指向了小于。这农药气味刺激,如果说她暗中投毒,不大可能几个女孩同时喝下,都没有察觉,这个诡异的女生匪夷所思的举动,是她在暗暗协助这些女孩走向不归路么?这真是个骇人听闻的夜晚。

通过调查还了解到,案发当晚熄灯后,死亡宿舍对门居住的两名女同学发现屋内有很强烈的刺激气味,于是起床开窗通风,找到了负责该宿舍楼值班人员,一起在楼道内巡视了一圈。几人觉得有几间宿舍气味最大,就包括那间死亡宿舍。此后几个人回到值班室给校方打电话反映情况,因为深夜,校方领导无人接听,几人又去了警卫室找值班人员未果,只好回来再次致电校方人员,仍无接听乃作罢。这时已凌晨一点多了,宿舍看管员便让两名女生回去继续睡了,就此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同时,又一个线索反映上来,静海某门市部一售货员表示事发前一名女生买过0.5公斤一瓶的有机磷农药甲拌磷,经指认正是那名幸存女孩。

再经过老师及同学的大量走访后,了解了大量事实,决定对小于加大审讯力度,最后她招供了。事情缘由是这样的:小于与其他7名女生均为同班同学,并同住该校女生宿舍某室。她与其中一名小刘关系较好,形同姐妹。小刘与同班的一个男孩谈起了恋爱,相处了一年多后,两人因故分手。小刘因感情受挫,产生悲观厌世自杀之念。

案发当日,小刘找到了小于并委托她去买一瓶有机磷农药。当晚10左右,小刘拿着小于为其购买的农药,在宿舍外的楼道,向小于表明自己因为感情挫折,想喝农药自杀,因怕死后寂寞,没人相陪,想哄骗同宿舍其他6人与其喝农药一起走。小刘还生怕其他人喝药后呼叫挣扎,嘱咐小于在她们喝下农药后一定要照管好大家,别引起人注意,小于不知道出于什么动机竟然一口答应下来。于是两人回到宿舍内,小刘谎称从家带来了防治结核病的药水,让同宿舍的其他6人一起饮用,谁也没起疑心,认为小刘对大家好特意拿来治病的药,虽然有些怪味,但都先后喝下,小刘也随即喝下此农药。

服药后没多久,几个人几乎同时痛苦挣扎起来,小于受人之托,安慰大家保持镇定,不要喊叫影响别人休息,又殷勤的给室友递水喝、削苹果吃。就这样,服用了几十倍致死量的剧毒农药后,短短十几分钟内药性发作,因呼吸衰竭,难以有力气呼喊,经短暂的垂死挣扎,便依次痛苦中死去,死在她们信任的朝夕相处的同学之手。

小于则出奇的镇定,协助完小刘残忍的毒杀计划后,眼睁睁的看着同学走向死亡,无动于衷的陪伴着几具尸体度过了这漫长又恐怖的一夜。

清晨六点,被人发现异常报警时,小于还在宿舍附近若无其事的透风走动,而那几个青春靓丽的女孩没能看到次日的朝阳,带着对生命无限渴望,在寂静的黑夜里悄悄离开了人世。

附:判决书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静民初字第942号

  原告崔YZ,男,1956年3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崔LY之父)。

  原告李GH,女,1953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崔LY之母)。

  委托代理人崔CR,男,195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宋SS,男,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宋JP之父)。

  原告杨HR,女,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宋JP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ZJ,男,1950年5月28日生,军人,住略。

  原告张XQ,男,1955年1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略(张J之父)。

  原告于YC,女,195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张J之母)。

  原告梁ZJ,男,1947年3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梁BM之父)。

  原告董XY,女,195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梁BM之母)。

  原告牛WJ,男,1947年12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牛HN之父)。

  原告张JY,女,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牛HN之母)。

  原告刘RC,男,1953年1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刘J之父)。

  原告纪LH,女,195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刘J之母)。

  以上12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JS,男,1968年8月24日生,略,住略。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JH,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赵WK。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HL、孙HM,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YY,女,1981年5月24日生,现在天津女子监狱服刑。

  被告孙LM,男,195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略(孙YY之父)。

  被告庞JH,女,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孙YY之母)。

  委托代理人冯YG,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SJ,男,1953年10月18日生,汉族,干部,住略(刘SS之父)。

  被告宋SL,女,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刘SS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XD,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YZ、李GH、宋SS、杨HR、张XQ、于YC、梁ZJ、董XY、牛WJ、张JY、刘RC、纪LH诉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第一中学、孙YY、孙LM、庞JH、刘SJ、宋SL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YZ、宋SS、杨HR、张XQ、梁ZJ、牛WJ、刘RC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崔CR、张ZJ、刘JS、陈JH、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杨HL、孙HM、冯YG、王XD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GH、于YC、董XY、张JY、纪LH、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赵WK;被告孙LM、庞JH、孙YY、刘SJ、宋SL经本院合法传唤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十二原告之六女儿被被告孙YY及被告刘SJ、宋SL之女刘SS合谋故意在被告静海一中女生宿舍毒死。虽然案发时孙YY、刘SS未成年,但其父母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第一中学未尽监护及管理职责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方每个被害女儿及家长损失25万元总计赔偿额为150万元。其中包括每个被害女生家长的精神损失费229120元、丧葬费1000元、死亡补偿费52050元及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等。

  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第一中学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本学校对学生不存在监护责任,而且在此事件中静海县第一中学无过错,故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且一中已经给付原告每家37000元的安抚费及为处理此事花去的费用共计420339元。

  被告孙YY、孙LM、庞JH的委托代理人辩称,该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其理由在于其一被告孙YY不存在杀害其他同学的故意,其二当同学服毒时孙YY未制止,不构成案件发生的根据,故我方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而一中和刘SS的父母应承担责任。

  被告刘SJ、宋SL辩称,女儿刘SS出事后,无任何机关向其家长说明情况,况且女儿在学校上学很少回家,家长与女儿已脱离了实际监护的可能,因此应由一中承担其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SJ、宋SL之女刘SS(17岁)与被告孙YY(17岁)及十二原告的6个女儿崔LY(18岁)、宋JP(19岁)、张J(18岁)、梁BM(18岁)、牛HN(17岁)、刘J(17岁)同系静海县第一中学高三年级九班的住校学生,同住该校女生宿舍113室,被告孙YY与刘SS关系较好,1997年9月刘SS与同班同学陈CM谈恋爱,到1998年9月二人解除恋爱关系,刘SS因无法摆脱恋情,故产生了悲观厌世的自杀之念。

  1998年12月22日,被告孙YY受刘SS委托在静海县农业局蔬菜门市部购买了0.5公斤一瓶的有机磷农药甲拌磷(俗称3911)。被告孙YY回学校后将买回农药之事告知刘SS,当晚10时许,刘SS拿着被告孙YY为其购买的农药及太空杯将被告孙YY约至宿舍外的楼道内,刘SS向被告孙YY讲明自己欲喝农药自杀,因怕死后“孤独”,欲欺骗同宿舍其他六人与其喝农药一同死亡。刘SS还唯恐他人喝农药后喊叫,求被告孙YY在其他女生服下农药后照顾好大家。被告孙YY遂应允。后二人回到宿舍内,刘SS谎称拿来防治结核病的药水,让同宿舍的其他六名女生先后服下有机磷农药甲拌磷。后刘SS也服下了该农药。被告孙YY见六女生服下农药后非常痛苦,故为其递水喝、拿水果吃。次日上午6时许,被他人发现报警,六女生及刘SS均因服用有机磷农药甲拌磷中毒死亡。

  1998年12月22日发生事件的当晚11时50分左右,同在女生宿舍楼居住的113室对门112室的女同学发现屋内有很强烈的刺激气味就将本室内的窗户打开并由该宿舍的女生薛CJ,曲ZX二人起床找到了负责该宿舍楼警卫的曹GZ、王XL夫妇二人共同在楼道内搜寻了一番认为113、112、111、110这个方向的气味最大,遂后几个人回到该楼的警卫室给教师楼的教导处等地方打电话,想将该情况告知校方领导但无人接电话,两名女生又同王XL一同去了教师楼找值班人员,也未找到,又一同去了大门警卫室敲门也未找到值班人员,仨人只好回到女生的宿舍楼又给教导处打电话仍然无人接电话。这时已是夜间一点多钟,王XL让两名女生回去睡觉了。事故发生后一中已给付六被害女生的家长37000元的安抚费,并为此事件花去费用共计420339元。

  另查,发生事件时被告孙YY被告刘SJ梁SL之女刘SS均17岁,未成年。

  本院认为,被告刘SJ、宋SL之女刘SS,采取欺骗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造成六女生中毒死亡,刘SS应对此事件负主要民事责任,由于刘SS当时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因此作为刘SS的法定监护人的被告刘SJ、宋SL应依法承担事件的主要赔偿责任既赔偿原告方依法认定损失的45%;被告孙YY帮助刘SS对其它六女生实施损害行为,应对此事件负次要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孙YY亦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因此作为被告孙YY的法定监护人的被告孙LM、庞JH应依法承担此事件的次要赔偿责任,既赔偿原告方依法认定损失的30%;被告静海县第一中学无值班领导,疏漏管理,发现楼内有刺激气味后做为女生宿舍楼内值班的曹GZ、王XL夫妇二人未采取亲自检查宿舍或报“110”等果断措施,错过了抢救中毒女生的最佳时机。对此事件的发生被告静海县第一中学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和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既赔偿原告方依法认定损失的25%。由于被告静海县第一中学已给付及花费的金额超过了其应承担的赔偿额,故所占比例不再另行给付,超出部分系当事人自愿处分的行为,不再追回;由于刘SS、孙YY共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故被告刘SJ、宋SL、孙LM、庞JH互负连带责任。原告方所提出的赔偿六被害女生及家长每方25万元总计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能全部支持,对原告方提出的丧葬费1000元及死亡补偿费应当确认,但死亡补偿费根据年龄的不同,数额不同。具体情况为:崔LY丧葬费1000元、死亡补偿费52050元;宋JP丧葬费1000元、死亡补偿费52050元;张J丧葬费1000元、死亡补偿费52050元;梁BM丧葬费1000元、死亡补偿费52050元;牛HN丧葬费1000元、死亡补偿费46845元;刘J丧葬费1000元、死亡补偿费4684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19条、130条、133条、134条第7项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SJ、宋SL赔偿原告崔YZ、李GH人民币23872.5元,赔偿原告宋SS、杨HR人民币23872.5元,赔偿原告张XQ、于YC人民币23872.5元,赔偿原告梁ZJ、董XY人民币23872.5元,赔偿原告牛WJ、张JY人民币21530.25元,赔偿原告刘RC、纪LH21530.25元。被告孙LM、庞JH赔偿原告崔YZ、李GH人民币15915元,赔偿原告宋SS、杨HR人民币15915元,赔偿原告张XQ、于YC人民币15915元,赔偿原告梁ZJ、董XY人民币15915元,赔偿原告牛WJ、张JY人民币14353.5元,赔偿原告刘RC、纪LH人民币14353.5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

  二、被告刘SJ、宋SL、孙LM、庞JH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刘SJ、宋SL、孙LM、庞JH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福起

  审 判 员 张俊祥

  审 判 员 宫会新

  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金凤

备注:此为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判处幸存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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