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22:36:09来源:法律常识
为进一步加强泗县人民检察院与泗县公安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促进司法公正。2017年4月1日,泗县人民检察院与泗县公安局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泗县公安局负责人列席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规定中指出,对下列涉及公安机关的事项,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泗县公安局有必要列席的,可以邀请泗县公安局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一)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侦查监督案件;(二)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诉案件;(三)刑事复议的案件;(四)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五)可能存在排除非法证据情形的;(六)与公安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七)其他需要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的事项。对于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泗县公安局认为有必要列席的,也可以向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发表意见。
该规定是继泗县人民检察院“规范化检委会”品牌创建“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律师列席检委会”等特色机制之后的又一创新举措,既加强了检警配合协作与监督制约,又促进了品牌创建工程的提升。(撰稿人: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