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23:51:0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叶剑红律师
【案例】
男方为河南人,女方为四川人,双方于2010年1月在东莞打工认识,2010年5月在男方河南登记结婚。婚后,男女双方回到东莞继续打工。双方经常因性格原因吵架,男方还动手打骂女方。2012年5月,男方有了外遇,并与他人生有小孩。女方认为感情已经破裂,便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己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因男方有过错导致离婚,应向女方支付1万元赔偿。判决后,双方并未上诉,判决生效。
【剑红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女方到哪里起诉?
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案件都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女方起诉男方,被告住所地河南或经常居住地东莞的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女方如何起诉?
(1)确定好管辖法院后,要准备好资料:如本案中,女方须有对方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须委托律师查询,个人查询不到),还有一年以上的居住地证明,如居住证、公安机关或社区(村委会)证明等;如果被告是公司,则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有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单位公函等。。
(2)写起诉状、写清楚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离婚案件:判决离婚,子女归谁抚养、如何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怎么分配、共同债务怎么承担、诉讼费用由谁承担等。
(3)证据材料:如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家庭暴力的报警回执、医院的病历资料、书面保证、录音录像的证据(须将录音录像刻录成光盘和将录音整理成文字形式打印出来一起交给法院)、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证、汽车行驶证、银行存折等。
(4)上述资料中,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应提供一份给法院,再根据被告的人数准备副本,即一个被告准备一份,立案时交给法院。建议所有材料复印一份留底。然后带上准备好的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3、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期间:
(1)案件受理后,收到诉讼费的缴费通知后7日内须交费,逾期不交费则按撤诉处理。按简易程序受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补交另一半诉讼费也要按上述期间交,否则也按撤诉处理。诉讼费一般由原告垫付,最后由法院判决由谁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2)举证期限一般为30日,在此期间应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则可能会受到法院的处罚。
(3)开庭日期:收到开庭传票,应按时出庭或委托代理人出庭。但是离婚案件须双方当事人出庭。逾期出庭应诉的后果:原告不出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将缺席判决。
(4)案件的审理期限: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一般为6个月;二审的审限一般为3个月,即法院一般会在上述期间结案。
(5)上诉的期限:收到法院判决后之日起,即第2日起算,15日内提出上诉,如果原被告都不上诉,则一审法院的判决将生效。
4、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5、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执行问题)
被告在法院判决指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过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准备的资料有:
A、申请执行书;
B、申请人身份证(法人:公司的营业执行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C、法院的生效证明;
D、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
E、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
(2)申请期限:二年。自被告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3、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4、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5、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7、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8、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人民法院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10、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主要由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但申请人也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利于执行的顺利进行。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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