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1:23:12来源:法律常识
银行卡支付流水达20万元是否构成帮信犯罪?
出售、出租银行卡给犯罪分子使用,银行卡流水的多少将影响定罪量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可构成帮信罪。
但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分析,出售、出租银行卡的行为人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之间也应遵循的共犯从属性原理,司法解释所指的“支付结算金额”仍需要以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即司法解释中所述的“支付结算金额”应为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金额,即被害人转入涉案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中有些金额与被骗金额无关或是行政违法的数额,不应将其计入犯罪金额,也不应计入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的支付结算金额。
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确实因为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往往套用《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即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就认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观点认为,《解释》第12条第2款是一项推定条款。仍需侦查机关穷尽一切手段去查明,确因客观条件无法核实犯罪数额才可以推定。假如有证据证明支付结算数额虽然达到100万元推定构罪的条件,但是其中如有90万元能查明不是网络犯罪的数额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不能成立。
综上,帮信犯罪的辩护中,从支付流水数额角度切入辩护也是一个思路。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