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5 13:00:06来源:法律常识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包含:
(一)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方式理应依规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是检察院早已做出不予以追责的书面形式确定的案子。
(二)告知才解决的案例:
1.污辱、诽谤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要求的,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2.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要求的)
3.凌虐案(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要求的)
4.侵吞案(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的)
(三)检察院并没有立案侦查,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的轻度刑事案:
1.故意伤害案(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要求的)
2.违法侵入住宅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要求的)
3.侵害通讯随意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明文规定的)
4.重婚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要求的)
5.丢弃案(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范的)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法条第三章第七节要求的,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6.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法条第三章第一节要求的,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8.归属于刑法法条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下列酷刑的案子
对上述八项案子,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该依规审理。针对在其中证据不充分、可由公安部门审理的,或是觉得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之上酷刑的,理应移交公安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