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9:31:35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亮点:
增项无合同约定、无盖章认可、无验收证明。即使“三无”,仍达到客户预期,全额要回工程款!
01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7日,Y公司与Z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由Y公司为Z公司提供“视频监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设备及安装、调试”等服务,总价款为951,973元。
2017年6月12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采购、安装高清LED屏”的增项,增项价款为525,000元,已由项目经理赵某确定。
2018年6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由Y公司再行补充一批视频监控设备,价款为128,890元。
合同签订后,Y公司为Z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16,468元的发票,2017年6月30日,主合同及增项项目竣工验收。后因项目经理赵某工作调动,致使补充协议项目未及时验收,故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最长竣工时间进行验收,即2019年6月30日。Z公司仅支付了826,073.4元,剩余779,789.6元费用在Y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仍未支付。同时,根据合同约定,Z公司应当支付逾期合同款的利息。
Y公司因在要账的路上一波三折、举步维艰,2021年12月找到了专门处理债权债务的北京天用律所,并委托了天用律所为其要回欠款。
02 办案经过
天用律师接到案件后,先将事实始末了解清楚,便立刻进行立案工作,立案后多次催促仲裁委加快进度。但因为春节及疫情原因,案件没有进展,两个月后Y公司收到仲裁委选定仲裁员的通知,代理律师立即进行了选定,但此时却遇到了障碍,因为对方迟迟未选定,多次联系对方电话均无人接听,一个月后仲裁委决定选定仲裁员时,对方却突然提交了一份《请求延长选定仲裁员时间的通知》,案件进程又被拉长。对方请求延长的理由是因为快递未签收,一直搁置在快递员处,因此,时间延长了15天。这时Y公司已十分焦急,要求快速开庭,天用律师每天都催一次办案秘书,终于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选定后并没有立即安排开庭,对方以和解为由要求延缓开庭。天用律师与对方来回谈判次数不下五次,与对方法务及项目经理反复沟通,最终确定了调解方案。但是因为利息和仲裁费在未经法院和仲裁委裁决的情况下央企无法审核通过,故另辟蹊径,同时签署两份和解协议,一份是针对工程款,另一份是针对利息及仲裁费,双管齐下,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同时约定,如果没有按时付款,则庭审正常进行,最终还是在开庭前和解,并可以申请退还60%的仲裁费用。
03 办案结果
和解结案,对方支付我方78万元工程款、利息及仲裁费。
律师小结
在无增项和竣工证明的情况下,先行和解,抓住央企的特点(不愿被保全、不愿被诉讼、相关领导怕担责),线下立案,当场和仲裁委进行沟通,成功立案。立案后和仲裁委沟通发现对方在仲裁委有几个案件,均在和解阶段。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刻与对方法务沟通,反复协商终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签订后第二日就付款完毕,付款后我方再开具发票,快速、完美解决此案。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