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2:27:40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想要不被催收打电话骚扰吗?只要记住并且使用以下这四条法律法规,那他们打电话给你就是违法了,甚至连起诉你都必须得撤诉。
点个赞支持下,大家一起来看看是哪四条法律条文。
1,《个人信息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直接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而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这条法规翻译一下就是,对方打电话给你,如果使用信息威胁你还钱,又或者说出与你债务不相关的信息,比如说你孩子在哪里读书,父母叫什么住哪里等之类与你债务无关的相关信息时候就属于违规了,此时你可以向法院投诉或者向相关部门举报。
而这样的后果是,根据对方掌握的信息量,最低行政处罚,最高刑事处罚。
2,《个人信息法》第十条规定,如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这条规定就是使大部分催款公司被一锅端的原因。买卖个人信息国家是绝对不允许的,一经举报抓获,那直接是整个公司的人都触及刑事犯罪,湖北我之前有说过两个催收公司被端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买卖个人信息罪。
3,《个人信息法》第十三条规定,必须取得个人同意,或者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需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也是可以使你免受骚扰的必备工具。意思是,如果债权方要将债务给与第三方公司,那必须征得你的同意,但是如果你没有提出的话,那债权方就默认你是同意,因此如果你打电话给债权方,说我撤回你们将我的信息委托给第三方公司的权利。那对方将不能拒绝并且不能将你的信息给第三方公司。
但是如果对方反驳说你之前签的合同里是同意我们处理你的个人信息的,你可以回答以下内容。
《个人信息法》第十五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而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同意。这样的话他们就不敢将你的信息委托给第三方公司了。
4,《个人信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需要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想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方式的种类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也就是说,债权方如果要将你的信息委托给第三方公司之时,就得和你说明要委托给哪个公司,联系方式,目的等信息,而现在大多数债权方都没有这样做,因此他们本来就是违规了。
而这一条规定是在被起诉庭审时的大杀器,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这个问题,并说明他们侵犯了个人信息法第二十三条,没和我商量就擅自将我的信息委托给第三方公司,这样我估计对方也会够呛,并且要为此做出合理解释,不然的话......你懂的。
好了好了,好东西就分享到这,提醒大家,有利必有弊,因为文章篇幅我就先不说了,大家学好记好保护好自己,千万别随便对外说是从我这里获得的知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