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逾期也能借钱的,没打欠条怎么要债

时间:2022-11-10 22:54:31来源:法律常识

打了欠条对方就是不还钱怎么办?

感觉走诉讼程序太慢,

是否有更便捷的途径?

给大家安利一款

“催债神器”——支付令!


近日,

常德汉寿法院在办理一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

依申请发出了支付令

从受理申请到发出支付令不到24小时

有效帮助申请人快速追讨合法债权


事情是这样的……

2019年,刘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3年。借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刘某始终未归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银行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刘某发出支付令,要求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某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因支付令申请费仅为诉讼案件受理费的三分之一,且无需开庭审理,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征!

普法小课堂(附相关法条)

一、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申请后,经审查支付令申请成立的,法院于15日内发出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日起15日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依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具有便捷、高效的优点。

二、申请支付令需满足什么条件?

1.申请人须为债权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且给付范围仅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注:即使是给付之诉,也要求给付的是特定物(如戒指、房屋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没有相互给付义务。

注: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应的给付义务,即使有,但按照债权的性质,相互之间应不能发生抵销。

4.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注:债务人在国外的,或者在国内但下落不明的,或者法院不能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的(不包括公告送达),均不属于能够送达。

6.收到申请书的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注: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天内起诉或仲裁,否则,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因支付令与普通的诉讼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若申请了诉前保全,应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


三、支付令何时生效?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自发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大小的不同意见,均构成异议。


四、哪些情形,法院将驳回支付令的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五、符合哪些条件,支付令可能会被法院裁定终结?

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2.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法官说法

类似于本案的金融类纠纷,大多存在着以下特点:

借款流程规范,存在有效的书面债权债务凭证;债权的数额、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要素均明确约定,债权人、债务人对此均无异议;债权人因催收等缘故,债务人因有意愿调解、需要续贷、转贷等原因,双方联系较为频繁,债务人失联、转移财产可能性低,该类债务人受送达成功率高。

基于此,金融类纠纷较为符合支付令的适用条件,且支付令的申请费用较诉讼费更低、诉讼周期更短,能够为债权人申请实现债权提供便利。此外,于债务人而言,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方式简单,其诉讼权益也能得到保障。在金融类纠纷频发的今天,支付令为又快又好地化解此类纠纷,提供了新思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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