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3:17:12来源:法律常识
公 告
我局交通管理大队及山心中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依法扣留了小车21辆、摩托车451辆、电车6辆、大货车2辆,共480辆涉及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至今仍有部分当事人未按时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据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被我局交通管理大队扣留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或车主,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车辆有关手续到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否则,公安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扣留交通违法车辆一览表
兴业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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