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6:24:11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案件频繁发生。在诉讼中,许多当事人仍然对如何索赔事故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和暂停损失感到困惑。那么,是否可以同时要求赔偿误工费和暂停损失?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案情:2021年7月,被告李某驾驶被告魏某的车辆与原告翟某驾驶的所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翟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6天,医疗费用为5010元;原告所有车辆经法院委托评估,车辆停运损失价值18750元。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保险。由于被告未能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工作费用、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涉案运营车辆的所有人和司机,其工资收入包括在其车辆的运营收入中。原告还声称,受伤期间的损失工作费用与车辆的暂停损失相一致,因此原告声称的损失工作费用将不会得到支持。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误工损失和停运损失属于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失的范围,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在正常情况下,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但是,对于驾驶自己车辆从事货运工作的受害者来说,他们受伤了,在此期间车辆无法运行;受害者不能使用操作车辆损坏的工具来获得经济收入。此时,受害者的工资收入包括在运营车辆的运营收入中。同时,受害者主张误工费与停运损失重叠,属于重复主张。结合当事人的证据,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角度来看,两者相较取其重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