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5:07:56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邱某诉称:被告杨某拖欠原告房屋装修款2万元,双方写有欠条,约定1个月后付清欠款,如逾期未支付,可以到某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欠款已过约定的还款日期,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因此原告邱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欠条一张,上面记载:本人在房屋装修期间,还有沙子、石子等材料款尚未结清,还欠邱某材料款2万元整,经双方协商,我愿意在1个月后付清欠款。如逾期不付款,可以到某法院起诉。落款处有“杨某”的签名,身份证号码××,签定日期。以上事实,有欠条、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放弃答辩权,故在审核原告证据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债权凭证,上面明确记载了债权人的名称、债权的金额及事由,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文/编辑 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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