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5:25:32来源:法律常识
金振朝、李佳坤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8日,张某作为借款人、R典当行作为出借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各一份。合同签订后,R典当行向张某转账支付当金550万元。
《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张某向R典当行借款5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从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借款的月综合管理费率为2.4%,综合管理费按月支付,张某应于每月的27日前将当月的综合管理费132000元支付至R典当行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利率按月息0.3%执行,张某应在每月27日前将当月借款利息16500元支付至R典当行指定的银行账户;张某还款应先清偿综合管理费和利息,然后再清偿本金;张某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自愿承担借款金额20%作为违约金。
《质押合同》主要约定:1.为了担保R典当行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张某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Z公司的股权出质,为主合同债务人与主合同债权人之间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20年10月31日,张某将其持有的Z公司的11%股权质押给R典当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当票期限届满后,R典当行分别三次向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续当凭证及信息,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3月31日、2021年9月10日、2022年3月9日,状态均为未注销,但三份续当凭证均并未由张某签字捺印。在庭审中,张某也称其未向R典当行申请续当。
二、法院裁判及要点
(一)R典当行首次起诉被驳回诉请
2021年,因张某逾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R典当行提起诉讼向张某追偿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等。但法院经审查发现,深圳市典当协会盖章确认的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页面载明,当票的续当凭证显示“到期日期为2022-03-09;状态为未注销”。因此,法院以涉案的典当期限并未到期为由判决驳回了R典当行全部诉请。
(二)典当期限届满后再次起诉
1、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
关于该案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典当法律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公安部、商务部于2005年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行业进行规范和管理,故对于典当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参照适用《典当管理办法》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典当行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法院认为,辨析合同性质属于典当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最为关键的是对典当关系成立的当票凭证等形式条件和交付当物质押、发放当金、收取综合管理费等实质条件的审查。典当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交叉在于典当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在本质上均属于借贷关系,只是在借贷性质和方式上存在差别。典当关系的成立要求一方为符合条件后经申请设立的典当行,而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典当关系以当户的物为担保前提,而民间借贷并不必然要求存在担保。该案中,R典当行系经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张某将其持有的Z公司11%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R典当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R典当行亦向张某出具了当票、发放了当金,因此,R典当行与张某之间符合典当法律关系特征,该案应为典当纠纷。
2、关于典当期限
关于典当期限的问题,《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该案中,案涉当票复印件载明典当期限为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1日,张某与R典当行又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明确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因此,可视为张某向R典当行申请续当至2020年11月27日。R典当行主张此后还存在续当,即应当证明双方就借款期限达成了新的合意。
根据R典当行提交的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页面打印件显示,张某三次向其续当,典当期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3月31日、2021年9月10日、2022年3月9日,但是R典当行并未提交任何张某申请续当的书面凭证,且张某明确表示其并未向R典当行申请续当,故不能仅凭R典当行掌握的可以自行录入数据的管理系统即认定双方已就借款期限(当期)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更为重要的是,R典当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三次续当”均结清了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法院认为,R典当行就其主张续当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虽然R典当行以(2021)粤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主张典当期至2022年3月9日止,但法院认为,现在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推翻(2021)粤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典当期限至2022年3月9日止的事实,故本院在综合分析全部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本案的典当期至2020年11月27日止,R典当行关于典当期限至2022年3月9日止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3、关于综费费与利息
法院认为,R典当行并未举证证明其除了向张某发放当金之外,还提供了其他服务,且R典当行因自身工作过失,还将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即当票遗失,由此可见,R典当行并未做好服务工作。结合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利率保护标准、典当行经营成本以及降低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等因素,法院酌情调整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用利率、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合并执行。该案的典当期限为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因此,张某应向R典当行支付综合费用、利息共11万元(550万元×2%/月),R典当行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关于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问题,该案中,R典当行同时主张了逾期利息与违约金,但是R典当行与张某并未约定逾期利息,同时,R典当行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考虑到R典当行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故法院酌定调整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违约金起算日为典当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20年11月28日,R典当行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律分析
(一)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具有明确的定义,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故典当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求出借人应为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的典当行,即应当持有典当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且出借资金为自身实缴的注册资本金。
其次,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应当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如签署典当借款合同、当票凭证、续当凭证、赎当凭证等,而非使用借条。形式要件系典当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不仅能在形式上显著区分于民间借贷,也能便于典当行自身合规经营。
最后,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具备相应的实质要件,如交付当物质押、发放当金、收取综合管理费等。区别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典当关系的内核,也是裁判中认定各方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如果仅满足形式要件,但不具备实质要件,法院可能会倾向认定为“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情形。一旦法院将典当认定为借贷,必将对典当行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等后续主张产生相当不利影响。
(二)典当续当及绝当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续当系双方就典当借款期限达成了新的合意,非典当行或当户的单方行为。对于合意的表现形式应为双方共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作为双方达成合意的书面凭证,系主张典当借款展期的重要依据。
绝当系典当关系特有的表述,意指当户不续当也不赎当的情形。绝当时,典当行一般会对当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对此,《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已作出相应规定。以估价金额三万元为限,三万元以下,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三万元以上,典当行应依法处置,受偿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此外,典当期限也影响典当行对综合费用的收取以及违约金的起算日期。本案中,法院基于典当行与当户未达成续当的合意,认定典当期限仅为一个月,未予支持后续综合费用及利息,并从典当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违约金。但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未结合综合费及利息等因素,仅按同期一倍LPR(4.15%)的标准来计算,该标准既难以覆盖典当行的资金成本,也极大地降低了被告的违约成本,有鼓励当户违约的弊端。
四、律师建议
典当行作为地方金融组织,在《民法典》和地方金融强监管的背景之下,依法合规经营就显得愈发重要。尤其是续当和绝当时,典当行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明确内部合规管理,细化相应合规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基于前述,笔者建议如下:
首先,办理续当时,典当行应要求当户应结清相应息费并配合签署续当凭证。如果当户仅签署续当凭证不收取前期综合费用,出现风险时,当户可能已无法再无付费能力。如果典当行仅收取相应息费,而未签署相应凭证,则该款项可能存在争议,有被认定为偿还当金的风险。
其次,典当行与当户明确约定综合费的标准,并完善相应的服务及管理。例如,典当行对动产进行妥善的仓储与管理,以及对不动产进行详细的尽调与评估等。上述措施,既可以避免法院基于典当行没有提供对等的服务等因素减少综合费或是不予支持的风险,也可以利于典当行自身的合规管理。
第三,典当行应与当户明确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标准。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都会支持逾期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但不支持全部违约金,主要争议在于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过于笼统以及违约金约定过高。为避免因约定不明致使违约金难以支持的风险,典当行既应在合同中明确逾期违约金的条款,也应约定合理的违约金标准。
第四,典当行应与当户明确约定绝当后当物的处置方式。绝当物品处置作为典当行主要的追偿手段,如果未对绝当物品处置作出详尽的约定,在追偿过程中很可能会付出不必要的成本。此外,典当行还应留意《民法典》中有关担保制度的变化,及时对典当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避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风险。
(本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