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5:44:36来源:法律常识
5月19日凌晨1点多,长沙长盛岚庭小区地下车库发生一起“盗窃案”——一辆黑色别克小车被一辆小车“拖”走。
19日上午,车主瞿先生前往地下车库拿车时才发现,原本停在临时车位上的小车不见踪影,而后一通陌生的电话打过来,称由于小车前车主有一笔贷款未偿还,因此将原车主名下的小车拖走作为抵押。
小车停在小区好好的,怎么会被人拖走? 5月20日,瞿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向潇湘晨报官方微信求助,记者走访调查发现,背后其实涉及到一起二手车纠纷。
一年半前,失主瞿先生从一名私人中介手中购入一台二手车,虽然价格实惠,但双方签署的协议之后约定,瞿先生对车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而前车主涉及的一笔贷款未能偿还,借贷公司找到了前车主名下的这台车,才发生开头的一幕。
保安未验证拖车人身份
李女士家住长盛岚庭小区西2栋,事发时车辆就停在地下车库。
5月20日,李女士带领记者来到车辆被拖走前停靠的位置,记者注意到,这里离地下车库进口位置并不远,“进出口都是有安保的,还有巡逻的保安。”李女士表示,事发后,有业主的行车记录仪拍下了车辆被拖走的一幕。
同小区业主王先生在事发时行车记录仪正好开着,视频画面显示,李女士的车辆被一台白色7座车拖走,被托移动的黑色别克小车还发出警报亮灯提醒。而从物业管理处调取的监控画面中,事发前曾有一台车辆在地下车库转悠,“这也是拖车公司一伙的,在找我们的车。”李女士告诉记者,确定李女士的车辆后,白色7座车上下来几名男子,将一块有滑轮的木板放在车前段,将小车捆绑在木板上,然后将其拖走。
监控显示,几台车从地下车库东面出口驶出,这距离李女士停车位置还有一段距离,“期间我的车一直在报警。”李女士称,事后值班保安告诉她,对方称车辆需要维修,要将车拖走。
对于保安的说法,李女士并不认可,“对方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能轻易从地下车库拖走车。”李女士表示,车内放置着现金、行驶证驾驶证等贵重物品证件,停车场有巡逻保安,出入库都安装了道闸,进出要刷卡或者手机支付停车费,为何陌生人能够轻易通过这些监管,将车辆轻而易举拖走。
5月20日,记者陪同李女士来到长盛岚庭小区物业管理处,一位姚姓主管表示,值班保安未能及时查看核实拖车人信息,未能及时告知业主,存在工作失职之处。目前物业公司正在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也会协助业主解决问题。近期也会加强保安的培训工作。
仓促的签约
没有所有权的二手车
5月20日上午,通过多方渠道寻找,李女士和瞿先生找到了车辆的踪迹,它正停在位于天心区暮云的一处停车场内,两人赶了过去,对方却告知这台车还牵涉一起债务纠纷,前车主因无力支付债务,其名下车辆被抵押。
“现在查到,对方还欠9万元,要把这笔欠款结清才能带走车。”李女士表示,之所以造成今天的局面,除了物业监管失职,在购买时,未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也为这次事件埋下隐患。
“就是想上班方便点。”谈到购买这台二手车的理由,李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和丈夫瞿先生的工作地点相距较远,2017年,瞿先生在一个车主微信群聊中,认识了一位中介李先生。得知瞿先生的难处,李先生立马向他推荐的手上的资源。
李先生介绍,自己有一位朋友正准备对外出让一台别克轿车,原价近30万,而急于出手的他,只需要10万多,见价格实惠,瞿先生提出想看看车。而李先生表示,10万多的价格,只能取得车辆的使用权,但所有权仍在前车主手中。
“当时我们也担心过,觉得车还是别人的。”李女士告诉记者,对于这份担心,中介人李先生则表示,一般情况下,车辆都可以放心使用。
双方很快签署了一份“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保证车辆非盗抢车、租赁车、套牌车、交通肇事逃逸车,保证此车在转让后是正常抵押状况;无任何债权纠纷;保证提供车辆相关所有手续的真实性。
扯不清的责任
中介称双方是债权转让
“从昨天到今天,都没有睡觉,一直在帮忙找车。”5月20日晚,记者联系上中介李先生,电话中,李先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无奈,“我们签署的是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不是车辆出让协议。”
李先生告诉记者,2017年,瞿先生加了他的微信,因为朋友圈就会发布一些车辆信息,加了微信半年后,瞿先生主动与他沟通,称看中的一台车。在交付了4万元定金后,李先生从山东将车辆开回,在交完剩余费用后,李先生向其交付了前车主的行驶车、驾驶证,由于车辆属于抵押车并未过户,因此前车主的债务纠纷就找到瞿先生的头上来。
现在,本该属于前车主的债务,转到了瞿先生的头上来,作为中介的李先生表示,他多次联系前车主,但对方早已更换手机号码。而对于瞿先生向他索赔,李先生认为,双方约定的协议中,他承诺不销售泡水车、事故车的承诺都已达到,“如果之前加点钱,签过包赔合同,我还是可以赔偿一部分的。”李先生认为,自己只能从其他方面协助瞿先生找到前车主,帮助解决债务纠纷。
提醒:纠纷车不能买
律师说法
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游浩然律师认为,如果仅从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协议,实为车辆转让协议。整起事件中,作为二手车买家的瞿先生夫妻、“中介人”李先生、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责任分析如下。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中介人”李先生明知自身无权处置涉案车辆,仍故意与瞿先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对涉案车辆本身进行处置并收取瞿先生车辆转让款,根据前述规定,如果没有所有权人的追认,涉案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瞿先生可以向“中介人”李先生瞿先生主张返还车辆转让款。
作为二手车买主,瞿先生在购买涉案车辆时已知晓车辆出售方属于无权处分,标的车辆来路不明,也未对车辆抵押权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但瞿先生对此抱有侥幸心理,其自身也是存在过错的,其在向李先生主张车辆转让款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瞿先生将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义务,当拖车将该车辆从小区内拖走时,物业公司人员应当查看拖车人是否是车辆的权利人,如果不是则不能放行。
潇湘晨报记者陈诗娴 长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