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7:45:06来源:法律常识
为满足丈夫资金需求,包商银行的一名信贷经理不惜铤而走险。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包商银行原信贷经理犯罪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2年5月至2017年6月,李某在包商银行锡林郭勒分行从事信贷业务,为了帮助丈夫贷款,在明知鹏某等三人不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条件的情况下,制作虚假调查表、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装修合同等贷款资料,发放贷款共15笔,合计人民币550.4万元。
据了解,李某的丈夫刘某多次找鹏某三人办理包商银行贷款,但是只是和三人说为其提供担保。三人只是给刘某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资料,虚假营业执照等均由李某制作。事实上,15笔贷款均由三人的名义作为贷款人发放,并全部交由刘某使用。
截至到法院审理此案,15笔贷款中尚有4笔贷款存在逾期,本金合计148.16万元。
同时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7年,李某先后在包商银行办理4张信用卡,并共享同一信用卡额度10万元。2018年6月,刘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李某信用卡本金10万元,在经过两次催收之后仍未还款。李某在明知丈夫多次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办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并搬离锡林浩特市,躲避银行催收。
2018年,鹏某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发现名下有多笔贷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包商银行也发现李某骗取贷款是伪造的相关贷款资料,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5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综上所述,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无疑,不过在法院审理过程当中,李某是否犯违法放贷罪成为焦点。
李某的律师表示,李某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的发生与包商银行的管理混乱、制度形同虚设有一定的关系。本案中李某的作用仅是在信贷员对贷款客户的审核过程中制作了虚假的材料,而二次审核、签订合同、和发放贷款并非李某一人能够完成的,如果包商银行贷款业务的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严密、制度严谨是不会导致这15笔贷款发放的,故应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李某系包商银行锡林郭勒分行信贷客户经理,负责贷款资料的整合、初审,后上交给审贷会进行审核,由审贷会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发放贷款的数额,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不可能由被告人李某一人独立完成,其个人的违法行为不能造成贷款发放的直接后果,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另有资料显示,刘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