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8:25:18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19年案外人李某分包某建设工程木工项目,李某雇佣于某波负责木工项目现场管理(包括案外人段某辉在内工人共计19人)。
2019年8月30日,于某波给李某峰出具借条一枚,约定于某波因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李某峰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1月1日,利率为每月2%,2019年11月2日还清,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借条下方载明实付114576元。同日,李某峰(杨某华帐户)通过网上银行三次转给段某辉114576元。后于某波在代领人段某辉签字的某工程2019年8月木工班组工资表上签字。
于某波在借条中承诺的还款时间已过,但一直未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峰将其诉至德惠法院。
法院裁判
于某波给李某峰出具借条,说明双方关于借款已达成合意。同时,于某波与段某辉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于某波亦在工资表上签字,李某峰将借款通过银行转给了段某辉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指示交付,故于某波向李某峰实际借款114576元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于某波应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利息,于某波应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李某峰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的4倍,即15.20%计算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综上,依照有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于某波给付李某峰借款114576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5.20%计算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案例简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民法典实施后的民事纠纷则适用民法典规定,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关于利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相比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了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做出了新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利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上述规定取代了过去24%、36%的规定,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同时也有有利于商品经济的服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