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09:17:4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有网友在中国网投诉平台(tousu.china.com.cn)发布了关于【捷信金融】的投诉,内容如下:
(1)本人于2018年4月20日通过捷信工作人员电话称,本人为捷信优质客户,有60000元贷款额度,电话确认贷款40000元,年利率为10%的收费标准,分期还款36个月。
(2)本人从事建筑行业,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逾期非本人所愿,捷信根本不管你死活,就是要你还钱,仍旧对我进行催收。
(3)本人通过朋友和网络得知后,下载捷信APP仔细查阅2笔借款合同,才知晓捷信工作人员在宣传介绍贷款时以低利息诱导消费者,隐瞒分期月,贷款搭售高额保险服务费,客户保障服务包,灵活还款服务包,变相收取利息,而且本人未签署合同,捷信伪造本人电子签名。
(4)本人于2016年11月16日线下签署编号3706078740001分期贷款35000元,分期还款54个月,每期还款金额,1704.34元,于2018年02月12日全部结清。
(5)上述贷款与本人2018年4月20日通过捷信工作人员电话贷款编号3706078740002只差一个数字,捷信伪造合同,且贷款编号3706078740002签署合同照片与贷款编号3706078740001为同一合同照片,捷信一次签名同步签署多份文件,未将合同条款明确出示给借款人,属于伪造欺诈签署合同,造成本人以贷养贷原因,及个人隐私信息泄漏和强制推出个人信用报告,催收人员严重影响本人家庭和朋友的正常生活,造成财产损失。
(6)编号3706078740001合同,实际总还款金额1704.34元×54个月=92034.36元,实际年利率高达52.70%,要求按国家规定年利率36%红线退息,1316.90元×54个月=71112.35元,92034.36元,-71112.35元=20922.10元。
(7)编号3706078740002合同,实际总还款金额1723.21元×45个月=77544.45元,实际年利率高达39.80%,求按国家规定退款,保险服务费客户11137.81元,保障服务包3456元,灵活还款服务包675元。
(8)捷信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本人借款申请时仅提示年利率为10%的收费标准,出于对平台以及国家监管的信任,并没有核算实际利率,核对后发现借款金额与实际放款金额不符,合同金额高出借款金额50%以上甚至更多,借款是分期等额本息还款,核算下所有借款的年利率综合息费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4%合法年综合息费利率,以及上限36%年利率,最高的甚至达到52.70%%的年利率,最低的也达到39.80%的年利率,七笔借款共计都超过国家法律保护息费24%的,超过国家规定年利率36%红线。
(9)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合同;捷信涉嫌套路贷,涉嫌高利贷,虚假宣传,变相砍头息,强制搭售保险,虚增借款金额,阴阳合同等欺骗消费者的情况下签署合同。 本人只签署贷款合同电子签名,其他协议上都是复制伪造我的电子签名,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其他的合同为从合同。采用复写纸技术其实就是让借款人签订主合同,其他的也同样生效,为此达到了告知借款人的目的,等于连带签署协议。其他协议合同的签订必须要先告知借款人,先拿给贷款人看,不能够连带签署。毕竟,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要约并不完全一致。就算是互相依附的关系,但是也存在不同权益的问题。 一次签名同步签署多份文件,应将合同条款明确出示给借款人,属于欺诈签署合同。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规定 (二)保险费. 撮合服务费.保障服务费.技术支持服务费.信息支持服务费. 系统维护费. 仲裁服务费. 贷后服务费 强制捆绑保险,违规搭售保险,欺骗借款人违背投保人意愿卖保险,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这是保监会明令禁止的行为,本身你们这个保险合同是虚假的,是违规的,你们没有卖保险的资质,哪怕你是中介。就算我自己签字了,可是这是无效的合同啊,在法律不支持的合同上签字本身就是一种荒唐,所以现在不存在我签字即我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0)综上所述,依据消法规定,捷信在宣传介绍贷款时以低利息诱导消费者,隐瞒保险费,客户保障服务包,灵活还款服务包涉嫌存在欺诈行为,造成借款人事实认识错误,从而付了错误的费用,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诈欺,伪造欺诈签署合同,诉求捷信进行退一赔三赔偿,要求道歉,并追究捷信违法所得及法律责任。本人保留起诉人民法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