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09:55:46来源:法律常识
鲁网12月25日讯(记者杨永明)利用职务便利、私刻单位公章骗取数百万元,曾先后担任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和乐陵支行行长的王某某资金“腾挪术”败露后锒铛入狱,上述两支行却因此不断被债权人起诉履行代偿还款义务。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日前发布的(2019)鲁1481执1498号执行公告显示,乐陵市人民法院于12月9日对德州银行乐陵支行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1.88万元。
鲁网记者查询发现,该支行曾先后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被划扣款项,而被执行的原因则与该行原行长王某某涉诈骗及挪用资金案有关。
除上述代偿款被执行外,乐陵市人民法院于今年三月六日作出的一则裁定书显示,同样是因出借人与德州银行乐陵支行和王某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乐陵市人民法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的银行存款2810800元”。
事实上,王某某在德州银行乐陵支行任职期间的诈骗行为只是故伎重演,此前“执掌”德州银行庆云支行期间,王某某就曾骗取过储户的存款。鲁网此前题为《德州银行庆云支行私自转走客户存款250万银行被判承担还款责任》的文章中对事件进行过详细报道。
据了解,2016年5月5日,王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9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4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判处王某某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将诈骗所得款397.5万元进行追缴。
据了解,德州银行乐陵支行在被判决执行代偿还款义务后,已就相关案件对王某某行使追索权。乐陵市人民法院(2019)鲁1481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德州银行乐陵支行与王某某、刘某某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开庭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为,王某某一次性偿还德州银行乐陵支行代偿款项141.73万元。
记者查阅获悉,上述追索权纠纷源于王某某向乐陵市邦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邦众公司)的“高息”借款。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2016年1月30日,王某某以借款方名义与邦众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5%。据王某某供述,其借款都是为了帮助庆云某企业融资。
之所以能顺利从邦众公司取得借款,皆因其利用担任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并私刻了所在支行的公章。王某某自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任德州银行乐陵支行行长,在这期间内其向邦众公司借款。据判决书,借款合同保证方中加盖有“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字样的公章,该公章事后被查明系王某某私自制作。
如今王某某已深陷囹圄,基本丧失了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债权人追偿银行的步伐最近还在进行,是否完全结束尚不得而知。
针对案件详情,24日下午,鲁网记者试图联系德州银行进行了解,该行一宣传负责人的电话未予接听。随后记者发去采访短信,截至发稿时,未获正面回应。
来源: 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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