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时间:2022-11-12 14:28:24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卖方是否还能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呢?又该如何计算呢?


关于这一问题在的最高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经过修正,现将相关条款修改前后对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第十八条 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此前的版本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

因此,以2019年8月20日为分界点,违约行为在此之前的,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则逾期付款损失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行为在此之后的,则逾期付款损失按LPR的1.3-1.5倍计算。

卖方在起诉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时,可以最高标准LPR的1.5倍主张,卖方则可以按照较低标准LPR的1.3倍主张,由法院根据案情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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