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6:53:49来源:法律常识
实务中,大家可能会遇见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迟缴税款或漏缴税款而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及滞纳金的情况,因追征期限比较长,企业可能需要承担巨额的滞纳金,这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难以接受。
那么企业是否必须要缴纳滞纳金呢?滞纳金有没有金额限制?滞纳金能不能与税款本金分开缴纳呢?对于这些常见的问题,笔者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务的处理经验一一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款滞纳金的缴纳义务
1、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般来说,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应缴的税款未及时缴纳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从实质上讲,滞纳金具有“利息”和“处罚”的双重属性。
2、无须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情形
通常来讲,非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观过错造成的迟缴税款,一般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应征收滞纳金,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需补税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需补税的情形,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应征收滞纳金。
2)先预缴后清算需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土增清算时需补缴税款的,若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则无需缴纳滞纳金。
《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二条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补缴税款的,若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则无需缴纳滞纳金,既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时间一般在次年的6月1号开始起算,并不是季度预缴期限结束次日或经营年度结束次日。
3)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形,在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也无需缴纳滞纳金。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5)因纳税调整补征个人所得税和特别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因纳税调整补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应加收利息,而不是征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因特别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应加收利息,而不是征收滞纳金。
6)其他情形
例如:先核定再结算补缴耕地占用税;因纳税人身份变化而补缴税款的等等情况,都无需缴纳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与税款的征收管理
1、滞纳金和税款能否分别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的规定,税款和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配比缴纳,可以先行缴纳税款,再缴纳滞纳金。
2、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对于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对滞纳金的限额予以规定,因此税款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并无不妥,该观点尤其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几乎被绝大数税务机关所认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而《税收征管法》并没有关于滞纳金加收限额的规定,因此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处理。
小编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税收征管法属于特别法,行政强制法属于一般法,税收征管法优先于行政强制法;税收征管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属于旧法,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属于新法,行政强制法则优先于税收征管法;从法律适用原则看,不能仅仅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来理解两者的关系,《税收征管法》并没有关于滞纳金加收限额的规定,而行政强制法做出了规定,应按新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