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7:10:55来源:法律常识
中铁公司向安徽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
1. 瑞讯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585903,73元,并支付自2009年6月1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 赔偿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利息201018.62元;
3. 赔偿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第一次停工期间发生的停窝工损失22565873.85元;赔偿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第二次停工期间停窝工损失32006719.12元(房租40986.67元+用地费405096元+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损失30970300元+石灰款590336.45元);赔偿中铁公司因工期延长和实际工程总价款减少而引起的管理费增加的损失4078795元;
4. 确认中铁公司就其所主张的工程款和各项损失款项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5. 安徽高速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安徽瑞鑫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瑞讯公司,以下统称瑞讯公司)获得了阜阳至周集高速公路(以下简称称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同年12月31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更名为中铁公司(以下统称中铁)经过招投标,与瑞讯公司签订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瑞讯公司将阜高速公路13内的各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201901950,工期22个月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中铁公司要求瑞讯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中铁公司要求瑞讯公司支付因迟延支付开工预付款所导致的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的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中确定部分6778661.54元,予以支持;不确定部分,不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的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对于中铁公司停窝工期间原材料及油料价格的上涨费用,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平均负担,瑞讯公司应赔偿中铁公司1559618.82元。对于中铁公司主张的管理费,要求确认其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及要求安徽高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诉请,均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 瑞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铁公司经济损失8338280.36元;2. 驳回中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瑞讯公司及中铁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瑞讯公司针对中铁公司提出的优先受偿权的上诉主张辩称,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一方面该建设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不宜折价或者拍卖;另一方面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的施工合同已经解除,中铁公司一直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安徽高速公司针对中铁公司提出的优先受偿权的上诉主张辩称,对于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一方面案涉工程属于公共设施,不宜折价和拍卖;另一方面中铁公司在本案诉请属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故中铁公司的该诉请应予驳回。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
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最高院遂作出(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彼时,一、二审法院审理及作出判决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尚未制定。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2款明确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就本案涉及的停窝工损失而言,不论是根据当时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还是根据目前的现有规定,均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以上案例参见“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