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1:02:06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ECDS系统的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在近年来得到飞速发展,并且已呈现出逐渐取代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趋势,越来越多上游企业采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付款,既可缓解资金压力又享有期间利益。但对下游中小企业而言则需面临更大资金垫付压力,同时还面对具体承兑付款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票据风险问题。尤其是,恒大、华夏幸福、融创、奥园等知名地产企业商票接连出现逾期拒付后,整个商票行情都较为低迷,越来越多的商票出现逾期拒付的情形。本期文章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大家共同探讨商票纠纷中,商票逾期无法承兑,持票人应该怎么办?下面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联系承兑人或出票人,协商沟通兑付
持票人可以主动联系承兑人,了解目前无法承兑的原因,了解对方是否能付,什么时候能付?
按照实务处理经验,如果持票人这段时间密切的与承兑人进行沟通,商讨解决方案,虽商票承兑存在一定时间的逾期,但逾期一段时间后亦可以完成兑付。在所有的商票逾期的解决途径中,出票单位如果可以直接兑付,那么作为持票人,这种方式成本最低,也最高效,因此,如果您的手上也有未承兑的汇票,还没有联系出票人的,想办法跟出票单位联系一下,了解一下拒付的情况吧。
二、与前手企业沟通,基于基础买卖关系,要求其通过其他方式给付款项
票据实质上仅为付款的一种方式,基础法律关系始终都是我们主张债权的依据,如果通过与基础法律关系相对方进行沟通谈判能够成功收回债权,何乐而不为呢?
三、诉讼维权—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如果你手里的商票经过了很多家的背书转让,其中前手有有实力的公司,你可以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所以,检查一下你手里的票,如果你手中的票经过了多家的背书转让,追溯有实力的前手,一定是商票问题的一个非常不错的解决方案。针对追索权的行使,坤略律师提醒您,行使追索权必须要做好的两项准备工作:一、具备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但未能实现。二、持票人取得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因此针对目前商票逾期承兑时间频发的今天,坤略律师建议:
一、持票人建立商票台账制度,定期查阅商票到期时间,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是为了实现票据权利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如果不按照规定履行此程序,持票人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实现就缺少了一层保障。如持票人确实发生逾期提示付款情况,则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说明,并向其主张付款。如遭拒付,可依法向出票人、承兑人请求付款,或者依据票据基础法律关系请求付款。
二、持票人接收商业承兑汇票时要注意对出票人、承兑人进行评估
建议在有选择性接收商票时,尽可能只接收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收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对于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尽量不予接收。
三、票据未完成承兑期间,也需要持续跟踪出票人、背书转让人信用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风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风险增加,如出现未及时付款情形,可根据出票人、承兑人、前手背书人情况进行有选择的行使追索权。
综上,商业汇票作为一种高度信用的无因性有价证券,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承兑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今天我们所描述的票据追索诉讼相关的建议性内容,每个案件的情形都不一样,不可适用于每一个票据纠纷。因此,若持票人遇到商票问题,最好还是先行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以便更高效率的去进行追索。
作者 | 刘晓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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