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3:30:34来源:法律常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那么,关于利息起算时间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又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是其主要合同义务。如前所述,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在法律性质上讲属于法定孳息,利息与其对应的本金之间具有附随性。承担或支付工程款利息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附随义务,与发包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时,应当支付工程欠款利息。
经典案例
黑民终字第82号
2008年至2013年间,腾达建筑公司先后与克山农场签订了承建克山农场内的道路建设、小区开发、初级中学教学楼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腾达建筑公司所承建的工程现都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克山农场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全部的工程款,至今尚欠腾达建筑公司工程款2,416,243.34元。关于欠付金额双方均予以认可。对于腾达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部分,克山农场不予认可,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虽然合同中有约定利息但是双方口头约定不支付利息,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在腾达建筑公司与克山农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现腾达建筑公司因克山农场未支付工程款2,416,243.34元,特诉至法院,要求克山农场支付工程款以及延迟支付的利息。
律师分析
本案中,关于克山农场是否应该给付腾达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双方于2008年9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余工程虽然没有约定,亦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克山农场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不给利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判决克山农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合理合法。同时利息的起算时间为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即交付之日起。
法条延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教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在适用时应当注意: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者为或然关系,应当依照法律关系存在的不同时间段进行区分。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工程欠款,仍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工程欠款,则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采用分段、动态的利息计付方式,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与工程欠款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包含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在选择期限品种时,如工程欠款未超过五年,则统 一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一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工程欠款超过五年,则应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